1、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保证并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总体课程体系结构的设置及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的管理,其他课程的管理由开课学院负责。第三条 开课学院要明确并公示研究生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课程的设置、课程的管理和课程质量保障与检查。研究生院和开课学院(部)共同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第二章 课程设置
2、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由各学院根据各类研究生的总体课程体系结构设置要求及学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在学科培养方案中确定。第五条 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不得随意修改。如果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课程,应在每年五月之前经学院同意,填写研究生课程增删申请表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于下一学期生效。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应由各学科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定,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学院各留存一份。教学大纲应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等内容。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应按研究生院确定的课程编码规则编号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应在培养方案、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及管理信息系统中保持一致。第
3、八条 连续三年未正常开课的课程,原则上应由学院在每年五月之前填写研究生课程增删申请表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后从培养方案中删除(研究生人数较少专业除外) ,如果确实需要保留,培养学院须向研究生院提供充分阐述课程开设必要性的情况说明。第三章 任课教师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及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从事相关学科领域研究工作并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聘任应严格掌握任职条件。院管课程任课教师由开课学院聘任,校管课程任课教师由开课学院推荐,研究生院审核后聘任。根据教学需要,开课学院
4、经研究生院同意可聘请外校教师。第十一条 开课学院对首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在正式开课前须组织试讲,聘请本院主管领导、课程负责人或专家等进行评议。任课教师应填写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新开课审批表 ,由开课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批后存入“研究生院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库。未经审批的教师不能主讲研究生课程。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授课期间一般不允许更换。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由开课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更换。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做好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管理与培养工作。对学位课程应积极促进形成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第四章 选课管理
5、第十四条 各学院组织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的参与下,按照学校公布的学科培养方案,制订培养计划。在满足本学科培养方案中学分要求的基础上,经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及研究生院同意后,研究生可选修其他学科课程。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研究生院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培养计划后,学院审核其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 5 人以下(不含 5 人)的选修课原则上应由学院组织研究生导师重新调整拟定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中确定的学分原则上不得高于该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3 学分。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后,学院汇总打印签字的培养计划报送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严格执行个人培养计划,已制定的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
6、课题需要等原因必须进行调整时,须填写研究生培养计划调整申请表 ,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审核后,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到研究生院办理审批手续。每名研究生只准申请调整一次培养计划。第五章 课程教学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依据培养计划中的选课情况,每年 6 月中旬和 12 月中旬下发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单 ,经学院填写完成后返回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完成校管课程的编排,各开课学院负责完成院管课程的编排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在前一学期放假前统一公布下一学期课程表。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表安排组织课程教学(含实验课) ,在开课前通过“研究生院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打印选课研究生名单,并将调整后的研究生
7、课程授课计划(含实验课) 于开课前一周送交课程教学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两名以上教师任教或两个以上教学班的课程在教学上一般应做到统一教材、统一授课内容、统一进度、统一考试命题和统一评分标准,集体阅卷。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或临时调整(变更)课程时,必须提前三天填写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 ,经审核批准后实施,每学期每门课程调整不得超过两次。第六章 课程评估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应制定和完善教学督导的有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对教学的督导作用。各学院负责组织对本学院所开设的全部课程进行督导;研究生
8、院除组织对校管课程进行督导外,还对学院负责管理的课程进行抽查。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应积极组织有关负责人、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开展对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应采用不同形式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为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参考。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鼓励和支持任课教师在遵守现有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及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第二十五条 要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材料的存档应做到:签字盖章等各类项目填写齐全、页面整洁,无涂改。第二十六条 对课程教学中出现的差错和事故,由相关部门依照学校研究生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除外)课程教学,在职硕士课程教学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