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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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A涉案药品大部分未销售、使用的;积极追回大部分涉案药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3 倍的罚款B涉案药品大部分销售、使用的;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涉案药品并处货值金额 34 倍的罚款C两年内再次违法;生产高风险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造成社会危害或者人身伤害较轻的并处货值金额 44.5 倍的罚款1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生产假药论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2、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并处货值金额 4.55 倍的罚款A 具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并可以处有关药品正品价格0.9 倍以下的罚款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并可以处有关药品正品价格0.92.1 倍的罚款2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具有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并可以处有关药品正品价格2.13 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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