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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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摘要:随着人们饲养宠物的增多,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逐年增长。动物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主要讨论了关于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 关键词:饲养动物 损害责任 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特别是在城市,几乎形成了一种风潮,饲养动物的比例也开始逐年上涨。与此同时,由于饲养动物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本文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认定,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探析,以供大家共同探

2、讨。 一、 “饲养动物”范围界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工饲养的,具有一般社会危险性的动物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由动物保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然而,何谓“饲养动物”?对于“饲养动物”的范围的理解,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本文中探讨的主要是指人工饲养的动物,例如: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的野生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猛兽等。不包括天然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因为人们对其的控制程度较低,所以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畴;动物园里的动物,主要依靠人工饲养,属于饲养动物。人们家养的牛,马,狗,猫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如猛兽、毒蛇、鳄鱼等) ,也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3、” 。但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的动物,例如家养的乌龟,金鱼等,则不构成本文中探讨的“饲养动物” 。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本文中所探讨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是饲养的动物 首先,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致害行为的主体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分离的;其次,只有饲养的动物才构成本文讨论的主体,野生动物,家养的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动物等都不属于这个范畴。 (二)须有动物的侵害行为 动物的侵害行为应当是动物的行为和人的行为的复合体。 动物的行为是指,是指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不管该动作是自发的,还是

4、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都属于动物自身有意的动作。动物的侵害行为既包括直接的侵害,也包括间接的侵害。而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正是由于人为的管理不善等其他原因,才导致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可能,因此,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应当共同认定为动物的侵害行为。 (三)损害事实确实存在 动物基于自身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才能产生动物损害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不仅包括动物的侵害行为对人的人身造成的伤害,也包括对人财产的损害,例如耕牛踩坏他人农田等。只有造成了确实的损害,才会产生赔偿责任。 (三)损害事实与动物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应以相当

5、因果关系为依据,不仅包括直接因果关系还包括间接因果关系。例如,马受惊而撞翻车辆,因车辆倒翻而砸坏他人货物;动物咬伤他人,致感染而患败血症而死,都属于存在因果关系。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一)责任主体的认定 1、一般说来,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是动物的保有人。只要动物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有权向动物保有人主张损害赔偿。 对于动物园里的动物,笔者认为,动物园里负责饲养、驯化动物的管理员既不是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而应当认定动物园为动物的保有人,一旦动物园里的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为动物园。 2、特殊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 (1)动物保有人基于自己

6、的意思使饲养动物脱离其控制。例如通过委托、赠与、借用、保管或者遗赠等方法转移该饲养动物的占有。由于此时致害动物已经脱离了原保有人的控制,处于新保有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下,因此损害责任的主体应当认定为新保有人。但如果该动物具有潜在危险原保有人必须向新保有人说明,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原保有人仍承担相应责任。 (2)饲养动物脱离控制不以原保有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例如逃逸、走失的动物。在主观上,保有人并不积极希望动物脱离其控制;但是,在客观上由于动物保有人疏于管理,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原保有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与主动遗弃动物相比,逃逸、走失动物的保有人的主观过错较小,应该适当予以减轻

7、其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只有在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抑或主要原因时,动物保有人才能免责;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或者次要原因,那么就不能免除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因疏于防范、疏于监护等原因而被动物损害的,不能认定其有过错而免除动物保有人的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挑逗、殴打、投喂饲养动物或者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等而引起该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对此,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还应包括其他动物的独立行为,例如狗咬牛,牛惊,伤人,那么狗的主人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

8、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事实,应由动物保有人举证责任;如果能证明是第三人的过错,则动物保有人不承担责任。 3、约定免责 约定免责一般是指动物保有人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因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即免除动物保有人致上述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的内容和范围。在没有明示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具有某种默示的免责约定。但是无论有无明示的免责约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提供恰当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安全措施,对于该动物的危险,应事先告知。 4、不可抗力 对于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1)如果该饲养动物为生

9、活所必须,例如农田里的耕牛等,那么造成损害后果,动物保有人不承担责任;(2)如果该饲养动物不为生活所必须,是毒蛇、猛兽等,致人损害,那么动物保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毒蛇、猛兽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完全可以不饲养,如果要饲养,就应承担更严格的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 年 3 月 2梅夏英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 2 月 3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阐释侵权法疑难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 1 月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1 月 5杨彪著: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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