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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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摘要】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我国民事法律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发展。本文以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为研究对象,并深入分析其构成要件,旨在民事交往活动中更好地适用该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表见代理;价值理念;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物,表见代理制度作为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在民事代理制度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世界各国都有明文规定。代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鼓励民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活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我国民事法律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观念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具有一定的价值观念,只有正确掌握它们才会促进法律的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就是补充和扩张私法自治,代理关系成立是以代理权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无权代理一般不会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这也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宗旨就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合法权益。当然,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完全尊重被代理人的意志,就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又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笔者认为,相对人的利益也包含了诚实信用、交易安全、维护代理制度等非常

3、重要的价值观念,两种价值之间的衡量是鲜明的。有条件的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表见代理的宗旨并不是保护第三人利益,而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在交易上根据正当理由所产生的信赖利益。这也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各国立法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 梁慧星教授认为,大陆法系的民法倾向于将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的扩张和补充。虽然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和地区没有在民法典中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但都会有表见代理的立法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70 条规定:代理权以意思表示通知第三人,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

4、知代理权消灭前,其代理权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日本民法典第 109 条、第110 条、第 112 条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169 条都有相关规定,而且都扩大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由此可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两个特点:第一,表见代理的类型包括由本人的行为表示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引起的超越代理权限、表见代理以及代理权消灭后引起的表见代理;第二,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2.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表见代理的概念,而是以“不容否认代理制度”来概括代理制度的。不容否认代理制度是指善意或合理的第三人基于代理人所具有的表面授权与代理人的行为,则被代理人不得

5、已未经实际授权予以否认,而应当承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责任。不容否认代理制度的构成条件就是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必须存在表面授权,也可以称为明显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可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具有授权的表面形式和特征,使得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而认为该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不容否认代理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常常适用在商业贸易领域,通说包括四种形式: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允许代理人继续代理;第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第四,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限制,但没有及时将该限制告知第三人。 (二)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6、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备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即权利外观;二是合同相对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即主观因素。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适用范围比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更为宽广,除了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之外,还包括即使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都会构成表见代理,囊括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所有内容。我国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具有共同点,都要求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而相信代理权的存在,而且在具体的司法适用时,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普通法认为在商业交易中

7、,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得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而主观上相信代理权存在,而我国合同法认为只要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理由就可以构成无权代理。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考虑权利外观的形成与被代理人是否具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不符合该要件就不会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也不应该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如果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该受到合同的约束,并承担违约责任呢。 三、结语 表见代理制度伴随着市场经济而产生,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表见代理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当然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并将其运用到我国司法适用程序里面,提高代理制度的信用度,保护交易安全,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晓筠.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10 2闫丽娟.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引入研究以合同法第 402 条、第 403 条为分析对象.华东政法大学,2012,4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张红霞.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华章,2011,1 4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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