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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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都安瑶族自治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型的水利工程,包括灌区、高效节水工程、山塘、坡坝、机井、泵站等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小型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

2、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第四条 各地要积极筹集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经费的主要来源:(1)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2)水利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水利建设专项资金);(4)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5)地方政府预算内安排。2公益性水管单位(包括事业性质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地方财政筹集为主,国有经营性水利

3、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县财政设立县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经营性水管单位(包括满足自收自支的企业性质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自筹解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措,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筹措。(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已建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

4、用。(三)深化改革原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 号)进行改革,明确单位性质,合理定岗定编,明确岗位职责,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两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3(四)奖优罚劣原则。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秀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第九条 申请县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必须由工程管理单位机构设置或水管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测算年度维修养护

5、经费,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后,申请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资金申请文件;(2)管理单位机构设置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批文;(3)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书;(4)上一年度维修养护工作情况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条 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年度维修养护经费进行审核后,根据县级年度预算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和上年度维护工作情况,确定年度维护资金补助方案,并联合下达年度维修养护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补助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4(二)有改

6、革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没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水管201576 号)通过验收的;(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经费没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四)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五)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六)维护计划进度、质量不保证及其它违规行为的。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维修养护经费经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十三条 原则上,水利工程维修经费需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应

7、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在维修养护合同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程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要加强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用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取消下年度资金安排资格。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每年对全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其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安排补助的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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