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教师培训学分认定操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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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鄞州区教师培训学分认定操作办法根据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甬教人2013 360 号)有关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鄞州区教师培训学分认定操作办法。1.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参加的各类自主选择性培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各类骨干培训、专题培训、培训者培训等,按每一项目审核确认的学时标准,由培训单位于项目结束后计算并录入培训学时。2.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完成培训计划并经考核合格的,每学年由学校登记培训学时并报各级培训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校本培训学时折算每年不超过 24 学时。3. 教师参加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可换取培训

2、学分(时间限制:学前段教师 2012 年以后毕业,其他学段教师 2011 年以后毕业的)。学历进修换学分有两种形式,一是凭结业证书由学校登录师训平台,经教师进修学校审核后一次性折算学分(全过程培训学时折算不超过 180 学时);二是正在就读尚未结业的,可以根据需要报教师进修学校,经审核后按每年 72 学时折算培训学分。 为与职称评定工作协调,将在 4 月 1 日4 月 3 日、9 月 1 日9 月 3 日两个时间段进行集中审核,请各校适当提前做2好登录师训平台工作,并将证书、相关证明原件交教师进修学校审核。联系人:学前段教师 周老师 663184其他学段教师 林老师 660070 4.特级教师

3、带徒学员根据学习情况按每年不超过 24 学时(全过程不超过 72 学时)折算培训学时,由项目组织单位逐年录入培训学时。5. 中职教师参加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下企业脱产实践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按 6 个月 180 学时折算学时,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录入培训学时。 6.赴宁波市外全职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可按每年(12个月)72 学时折算培训学时,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相应师训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录入。7.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各类教育科研项目,其主要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或执笔人)可凭获奖证书或文件向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中心申请折算并按获奖时间登记、录入相应的培训学时:市级一、二等奖分别折算 8、4 学时,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折算 12、8、4 学时,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折算 24、16、8 学时。 (按科研部门统计口径, “市级、省级” 等通常是指“ 市政府 ”、“省政府” 一级 而非政府下属机构)8.教师按本办法第 4-7 条折算的学时,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72 学时,5 年一周期内不得超过 100 学时。9. 本规定自 2014 年 8 月 30 日起实施.3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201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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