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键入文字重庆市电子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在全社会电子信息领域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奋发有为,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伟大实践,依据重庆市电子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评选表彰的荣誉称号:“重庆市电子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十佳重庆市电子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重庆市电子学会会员,在电子信息领域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人才培养或成果转化,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市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第三条 评
2、选条件: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科学道德,热心并积极参加重庆市电子学会活动,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时间:每年评选一次,在重庆市电子学会电子信息技术年会上进行表彰。第五条 表彰名额:“重庆市电子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每年表彰人数不超过 30 名,其中, 40 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不少于 10%。同时,从中评选出“十佳重庆市电子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 ,其中,40 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不键入文字少于 1 名。第六条 推荐:重庆市电子学会各会员单位、专业委员会;第七条 评选:在重庆市电子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设立“重庆市
3、电子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重庆市电子学会秘书处。第八条 审批:重庆市电子学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评选结果。第九条 表彰方式: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在重庆市电子学会每年举办的“重庆市电子信息技术年会”上进行表彰。第十条 荣获本荣誉称号者入选“重庆市电子学会人才资源库” 。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获得重庆市科协、中国电子学会等各奖项的候选人推荐。第十一条 “重庆市电子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在同一届理事会届内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第十二条 “重庆市电子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销毁。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电子学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