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交易综合防控 教育 一、 内幕信息 (一) 内幕信息涵义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种类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
2、变动;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2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 更; 15、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
3、、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证券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 主要 途径 证券 公司 员工 在经营活动中获悉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投 资银 行部门 与上市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后接触的内幕信息 ; 公司 研究咨询 人员在上市公司调研以及交流活动中接触的内幕信息 ; 合规、风控、稽核、信息 技术等部门在业务监控和后台服务过程中接触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等。 二 、 内幕交易 ( 一 ) 内幕交易 的 涵义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
4、息,或者建议他3 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可能涉及的内幕交易 证券公司因其地位特殊性,在信息获取上较一般投资者更具优势,往往造成信息的不对称,而这种不对称就会引发内幕交易。 1、 证券公司 投 资银行 部门利用与其客户的关系获得该客户的内幕信息,并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公司自营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或研究咨询部门,后 者根据内幕信息进行投资或对客户做出投资建议 。 2、证券 公司 研究咨询人 员在上市公司调研以及交流活动中接触的内幕信息 , 并将内幕信息泄露 给 自营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或研究咨询部门,后者根据内幕信息进行投资或对客户做出投资建议 , 后者根据内幕信息进行投资或对客户做出投资
5、建议 。 3、证券公司上述投行人员、研究咨询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4、 非内幕 信息知情 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三)禁止内幕 交易 的相关规定 和罚则 1、 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 证券法 第七十六条 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 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 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4 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