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 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考核评分表县(区、市): 总分: (其中,基础分: 附加分: )考核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说明及依据 评分1 有专人负责项目 5有专门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得 3 分,无相关专门负责部门的不得分。有专人负责监测工作的得 3 分,无相关工作人员的不得分(两者合并计分) 。组织管理 2 经费保障 5中央财政经费与 2015 年持平的得 3 分,超过 20%以上得 5 分,未达到 2015 年水平的不得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 参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 10 参加上级培训的得 7 分;到上级机构短期进修的得3 分。4 区县级覆盖率 5 开展重点职业
2、病监测的县区得 5 分。实施情况5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率 7辖区内提供数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检查机构总数达 95%及以上的得 7 分,达 85%的得 5 分,达60%的得 4 分,达 50%的得 3 分,未达 50%的不得分。 (注:当年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需进行零报告,进行零报告的机构按提供数据的机构计算,未进行零报告的机构按未提供数据的机构计算。不包括公安、消防等涉密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 )要求提供辖区内全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及其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的情况列表。 11 考核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说明及依据 评分6按时上报年度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库16下一年 1 月 3
3、日之前上报年度重点职业病监测汇总数据的得 4 分,未按时提交的不得分。数据质量好、必填数据无缺漏项的得 12 分;数据质量较差(如必填数据有缺漏项、数据内部逻辑不一致) ,每发现 1 项扣 1 分,扣完为止。两项合并计分。项由市疾控中心根据数据提交情况直接复核评分。7 个案体检数据收集 22收集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7 种)在岗期间个案体检卡数(人次)/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统计的实检人次数:达 75%以上的得 22 分,达 50%但体检数据记录数达 1.5 万条的得 18 分;达 50%但体检数据记录数达 1.0 万条的得 14 分;达 50%但体检数据记录数不足 1.0 万条的得 1
4、0 分;达 25%但体检数据记录数达 0.5 万条的得 6 分;达 25%但体检数据记录数不足 0.5 万条的得 2 分;未达 25%的不得分。(如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中无法区分统计底数或者漏报严重的不得分)由市疾控中心根据数据提交情况直接复核评分。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数据收集 5 获得辖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信息的得 5 分。主要指标完成情况9 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待遇数据收集 5获得辖区职业病人工伤保障待遇落实情况的得 5 分。(注:当年未诊断职业病并有情况说明的为进行了零报告。 )质量控制10按期上报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摸底调查报告20按期上报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摸底调查报告的得 6分
5、,未按时上报得不得分。内容完整的得 14 分,内容每缺 1 项或 1 张统计表格的扣 1 分,扣完为止。要求提交纸质报告和报告电子版。项目加11 配套经费 4地方财政配套经费占当年央财经费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得 4 分,达到 50%以上得 3 分,达到 20%以上得 2 分。 12 考核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说明及依据 评分12 信息化建设 3已建立职业病监测信息平台并有效运行的加 3 分。职业病监测信息平台正在建设中的加 1 分。要求提供图片等证明材料。分13 工作量 3体检个案卡数、安监部门数据、劳动保障部门数据较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每 1 项加 1 分,有大幅增加的每 1 项加 2 分,合并计分最高为 3 分。注:1.总分 110 分,由基础分 100 分和附加分 10 分组成。2.数据统计时期为当年 1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