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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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省本级 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协议管理经办规程 (暂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保障 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确保 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 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5 98 号)、 省人社厅 关于转发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经办规程 的通知( 川 人社 函 2017 310 号 ) 文件规定要求 ,制定本 经办规程 。 第二条 本 规程原则上 适用于 成都市 行政区域内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成都铁路 局沿线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2、区域规划,合理布局。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按照公平、公开、 自愿 的原则,根据自身服务能力, 申请纳入协议管理 。 第四条 自愿申请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需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能力、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 五 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 疗 机构, 符合省本级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 (附件 1), 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 省医保局 提出申请。申请方式 为 现场申请,并提供 下列材料: (一) 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 在 网站下载, 附件 2); (

3、二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原件 及复印件; ( 三 )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 五 ) 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六)无等级医疗机构、门诊部、 社 区 卫生服务机构 还 需提供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 。 第 六 条 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 符合省本级 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 (附件 3), 根据自身服务能力

4、和需要,自愿向 省医保局 提出申请。申请 方式为 现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 在 网站下载, 附件 4);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 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四 )驻店 执业药师 资格 证书及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五)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 。 第 七 条 省 医保 局 在每季度 第 1 月受理医药机构提出的申请 ,并现场完成 资料审核

5、。 第 八 条 省医保局 在 审核申请资料 时应 当场告知申请资料是否通过,对资料缺失的应 一 次性告知申请 单位 需要 补 齐的材料内容 。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 补 齐材料后, 省 医保 局 应当及时受理 。 对资料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需现场评估的,应 明确告知申请受理后的评估时限 、 评估内容。 第三章 组织评估 第 九 条 按照 “宽进严管,规范流程,省市联动,统一办理”的原 则,对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资料审核通过的第 3个月 按照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准入 评估办法 开展现场评估。成都市未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全部进行现场评估;成都市已定点的医疗机构 中,

6、开通住院业务的医院,按不低于 40%的比例进行现场评估。 第 十 条 资料审核通过的 零售药店 , 符合省本级协议管理要求 、 近期无重大违规情况的 , 原则上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 不 再进行现场评估 。 第十一 条 省医保局 组织对医疗机构的 现场 评估工作,应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 十 二 条 省 医保局 相关 业务 室 应 选派 业务骨干,组成评估小组 , 对 需进行现场评估 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 三 条 评估小组采取不预先告知申请方的形式,进行现场查验、问询、座谈、征求群众意见、与申请资料进行对照比较等方式进行评估,并 填写省本级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现场评

7、估 表,全体参评人员和医药机构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 四 条 在省本级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现场评估表中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信息系统、物价收费”,实行一票否决制;“社会评价”满意度要求达 60%以上。 第 四 章 审定 结果 公示 第十 五 条 根据 现场 评估 情况 ,经 评估小组 讨论 后 通过的医疗机构, 会同成都市已定点的医疗机构, 在受理期第 4个月, 由医疗服务室上报 局领导 、厅分管领导 进行审定。 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零售药店 , 在受理期第 2个月 由医疗服务室 上报 局领导 进行审定。 第十 六 条 审定批准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在省厅

8、网站“医疗保险”栏以及在省医保局服务大厅公示 5个 工作日。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医疗机构正式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以文件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并在省厅网站上公示 ;有异议并经查证确实不符合省本级协议管理准入条件的,不予纳入协议管理定点 ,并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 五 章 协商签约 第十七条 建立补充协议协商签约机制。协商签约内容包括服务内容、质量、费用控制指标等,协商签约应坚持同类同级机构协商的内容和标准相对一致的原则。 第六章 测试 、 协议签订 第十 八 条 省医保局 组织网络、 软件服务商开展新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网络接入、软件安装,并开展联网结算测试。医疗机构在受理期第 4个月完成

9、,零售药店在受理期第 2个月完成。 第十 九 条 在网络接入和软件安装调试完毕后,新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持 软件整改合格证明 、单位公章、法人章至省医保局 医疗服务室 签订服务协议。 第 二 十条 新增医药机构 应在 接到 纳入省本级定点协议管理通知 之日起 一个月 内 ,到省医保局 完成 四川省省本级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或 四川省省本级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 新增 医药机构未能在 一个月内 签订服务协议的, 视 为自动放弃, 省 医保 局 原则上 1 年 内不再受理其纳入协议管理的申请。 第 二十 一 条 完成测试、协议签订工作后,由医疗服务室 开通新定点医药机

10、构联网结算,为省本级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 第 二十二 条 每批次协议签订完成后,将 新增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 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官网公布 , 函告社会。 第 七 章 附则 第 二十 三 条 协议管理的 定点医药机构分别悬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上应明确医保业务范围 。 标牌制作由定点医药机构暂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 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924 号) 要求的样 式标准自行定制 。标牌制作样式标准见附件 5。 第 二十 四 条 开展住院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履行期内发生分立、合并或

11、重要信息变更的(中止协议、涉嫌违规违约处于调查期间的除外),纳入备案管理,由 省 医保局参照本 规 程 予以审核。 第 二十 五 条 原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违规、违约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其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由 医疗服务室 备案,实行诚信管理,并按如下处理: (一)在原址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等方式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 省医保 局 自解除协议之日起原则上 5 年 内不予受理; (二)原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含独资、参股、任主要负责人等)的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原则上 5 年内不予受理; (三)原址新设立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须提供房屋

12、租赁(或买卖)合同、资产交易证明、独资或股份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经办规程中所规定的完成时限,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经办规程 由 四川省 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经办规程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 。 附件: 1.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 2. 四川省省本级 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 机构协议管理申请 表 3.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 4. 四川省省本级 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申请 表 5.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样式(铜制)和制作标准、定点零售药店标牌样式(铜制

13、)和制作标准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 年 9 月 25 日 附件 1: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 协议管 理准入基本条件 (一) 成都市 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医疗服务质量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医疗用房、医技人员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成都铁路局沿线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规划 ,合理布局 。 (二)自愿承担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并接受协议管理,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药品监督、价格管理、医疗保险

14、等法律、法规,近半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 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受到省、市医保中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的医疗机构,在处理未完结前以原经营地址、原法定代表人进行新增申请的,省医保局一律不予受理。在原经营地址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名称等方式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省医保局自解除协议之日起原则上 5年内不予受理;原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含独资、参股、任主要负责人等)的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省医保局原则上 5年内不予 受理;原经营地址新设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须提供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资产交易证明、独资或股份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已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已实行医疗收费清单制度; (五)已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且计算机网络设置能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 (六)已通过准入评估,且公示期满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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