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_税 字( )第 号:我省市(县)(纳税人)为金银首饰批发(或零售)企业。购货方国家税务局电话: 购货方国家税务局(公章)年 月 日税务局:你省市在我单位购进(加工)金银首饰情况如下:品 种 重量(克) 件 数 金额(元)纯金 金 银 镶嵌 合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收款人(章):销货单位(签章)年 月 日注:1、此表适用于有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单位;2、证明单中的“购进(加工)金银首饰情况”由售货(加工)单位填写,其金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致,加盖公章后第三联、第四联交购货单位带回;3、本表“金额”栏: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填写,加工业务所填“金额”为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K 金、镶嵌首饰不填重量;4、此表共四联:第一联由售货单位留存并附在售货发票存联之后;第二联由售货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第四联由购货方购货后交回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注销领取记录。本表为 A4 竖式,分第一、二、三、四联,薄页纸印刷,四联为一份,一本 2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