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摘要 本文透过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功能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优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借鉴国外优先权制度的实践经验,来探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 法律制度 优先权 债权人 作者简介:刘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一、前言 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是指作为特殊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包括特定动产及不动产价值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各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优先权制度,现时我国民法通则物权篇中仍未对优先权制度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以一种特殊债权的形式作为清偿债务的顺序。 二、优先权制度的起源
2、和概念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在早期罗马婚姻制度中,由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妻子嫁资的所有权,嫁资返还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离婚的情况下享有归还嫁资的权利,其相对丈夫的所有债权人享有索要优先权,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则是为防止监护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的财产,针对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针对监护人的其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索要优先权。近代的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可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广义上的优先
3、权方面,是指解决在同一物上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时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决定那一权利优先于其它权利的享用或取得该物的次序,如优先受偿权、优先取得权等权利,而狭义的优先权方面,则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债务的权利,如破产费用、职工工资费用等权利。优先权制度是以打破债权平等为原则,其赋予特定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以追求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为了保护某一弱势特殊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 三、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功能 某一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某一特定法律关系,在经济发展迅速及社会实际不平等的情况下,优先权制度不但可维护国
4、家和社会利益外,其亦扮演着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及其它的法律关系的功能,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 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是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其为了谋求某一特定产业的成长或特定领域的交易安全,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为实现某一特定的社会政策,是一项具社会使命任务的法律制度。如劳资关系中对劳动者利益优先权的特殊保护,其体现了人道主义政策和劳工基本待遇政策,而国家税收的优先权设立则在于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国家税收是维持整个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作的主要来源,其起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每个人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都是平等的
5、,但随着经济发展迅速所带来的贫富差距两极化问题,必然导致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的不平等。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下,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一方总比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当中劳资活动关系最为明显,受雇的劳动方处于支配和被动的弱势,而雇主则在劳资关系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劳资双方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虽是平等,但现实中却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优先权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技术手段,在劳资关系中赋予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对弱者生存权予以优先照护和保护,有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打破债权平等原则,所谓债权平等原则,是指债务关系中基于同一债务人存在几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所有债
6、权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均可平等地得到债务人清偿有关债务,但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其应按比例取得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受偿权利,而优先权制度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人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而受偿债务的权利。根据美国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指出,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人的同样对待,作为相等来对待,而不是平等对待,这是平等的价值。法律之所以赋予某些债权人享有特定优先权这一权利,是因为该种特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本存在着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法律层面上认为对该种特定社会关系存在着加以保护的必要性,从而实现社会层面上的实质性公平与正义。 四、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
7、现阶段民法典物权篇中仍未对优先权制度作出独立的规定,但在一些特别法的立法技术中却隐藏着优先权的法律制度,如我国担保法第 56 条抵押权的实现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 (一)一般优先权法律制度 一般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可分为公法上的优先权与私法上的优先权两种。所谓公法上的优先权,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而在公法上或相关法规上设立的优先权制度,如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破产费用的顺序作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8、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以及第 43 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有关清偿规定“(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而私法上的优先权则是指在民事法律规定中为保护私人利益所设立的优先权制度,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87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9、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二)特别优先权法律制度 特别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财产作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的法律规定中分别设立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制度。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21 条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海事请求人因:(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缴
10、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得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及民用航空法第 18 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因(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得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除此之外,在我国合同法第 286 条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
11、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五、借鉴国外优先权制度的实践与法律依据 在法国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与抵押权并列于法典的财产取得法律制度中,优先权居于首位,其次为抵押权,均视为担保物权。法国的优先权制度虽然大体采用罗马法,但法国的优先权制度比罗马法更为完善和丰富,其将优先权制度分为动产、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和动产、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两种。一般优先权是指就债务人的全部动产及不动产作优先受偿,在偿还债务时应先对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优先受偿,当动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才可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作清偿,而特别优先权
12、是指就债务人以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时优先受偿的标的物。除此以外,法国民法典还对优先权制度的保持方法、登录方法和消灭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且对一般的优先权制度优于特别的优先权制度。德国虽然与法国同属于法系国家,但对优先权制度却有所不同,在德国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并不是赋予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以特种债权效力所表现的一种优先受偿效力,对于有物权效力的优先权仅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在未设立统一优先权制度的情况下,德国以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替代优先权制度,其通过诉讼法、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中清偿顺序的规定,对某些特种债权的实现加以保护,其具体可表现为以先行拨付的方式,将某些债权排除于一般清偿顺序之外,以及
13、规定某些债权于无担保债权中享有优先之清偿次序,如德国破产法第 53 条规定“破产程序的费用及其它破产财产债务得从破产财产中预先扣除。 ”在一国两制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优先权制度是沿于葡萄牙民法典,是位于债法篇中,优先权可分为约定优先权和法定优先权两种,根据澳门民法典第 408 条规定“约定优先权为一种协议,基于协议一方承担在出卖特定物时给予他方优先权的义务。 ”优先权之约定可以有债权效力或被赋予物权效力,具物权效力的优先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它赋予债权人取得物权,使债权人能借此提起优先权之诉来取代作为取得人的第三人,由于优先权的设定是以相对当事人为对象,某人因私人理由给予他人的优先权的权利,故在
14、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优先权都不得移转。而法定优先权除了规范透过协议来取得具债权效力或具物权效力的优先权外,法律亦设定取得物权的优先权,如澳门民法典第 1309 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共有人向第三人出卖其份额或以其份额作代物清偿时,其它共同权利人享有优先权,且优先于其它法定优先权人。 ”法定优先权的效力优于具物权效力的意定优先权,而具物权效力的意定优先权则优于无物权效力的约定。 六、总结 由此可见,优先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各种特定利益,以便拥有优先权人可以对抗第三的取得人,从而实现优先权人的取得权。其目的在于破除债权平等主义,通过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予其它债权人的权利,甚至于其它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偿债务的权利,以满足其生存利益的需要,从而维护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与优先权具有很大程度的兼容性,对我国日后构建优先权制度具有相当的基础理论,无论是选择法国的独立式立法制度、德国的替代式法律制度,亦或是参考葡萄牙的约定优先权制度,均对我国带来正面的评价,以及对我国经济的交易安全发挥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