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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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宜宾市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宾市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重点公路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是指按规划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有重要影 响和市人民政府纳入重点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公

2、路沿线附属设施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委托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局委托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工地标 准化建设及文明施工管理、信誉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检测、监理单位监控,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管理,质监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 任何

3、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隐患和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市交通局、质监站、建设单位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站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或者项目)的公路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市交通局 对公路工程实行平时巡查、半年和年终检查制度。 第八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非法转包。公路工程分包应当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第九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

4、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界面清楚、责任明晰、控制严谨的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的方式、方法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标行为。 公路工程招标工作应当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国务院和省、市发改委、交通、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项目招投标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

5、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及廉政建设合同、安全合同。 建设单位应根据最新的法规、规章、工程积累的经验及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对招投标范本中某些条 款进行完善。设定合理的合同条款,遏制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签定合同后又不能正常履约等行为。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对违约的处理,以便合同文件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要求,并明确竣(交)工验收使用的现代化检测设备(颠簸累积仪、雷达厚度检测车、自动弯沉车等)及方法。由于建设单位违约而带来的公路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督促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工作,

6、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检查人员要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 相应管理经验的人员来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质监站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开工前,应当向质监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对工程管理、指挥、协调、服务的职能。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公路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使用现代化检测设备及方法对工程3 或分项工程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 好竣工决算

7、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公路工程项目档案。从立项开始的前期工作到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照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质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因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从重追究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单位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勘测设计单 位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及业务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

8、)任务,禁止转包和无证承揽、越级承揽、违规分包。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接受质监站对其承担勘测设计工作的资格和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加强全过程的设计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测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并对公路工程勘测设计质量负责。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方案的比选和后期服务及各阶段的技术交底;公路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指定设计代表配合指导施工。因设计比选方案不足、设计深度不够、设计错漏缺、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及时或者不指定设计代表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当由设计单位负责

9、。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规程和合同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 (四)设计 应当保证公路工程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公路工程开工前做好设计的

10、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应当对公路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从业许可证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站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 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对其所承揽的公路工程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对合同以及有关规定允许的分包和劳务合作应当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等合同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组建项目部,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结构、数量应满

11、足所负责工程施工的需要,其主要人员(包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内业资料人员)应符合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实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工作,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准施工;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应在监理旁站下进行,现场质检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复印、涂改,检测资料(报告)应按规定编排流水序号,接受质量检查时应当出示资料原件;对已完成的公路工程应当交付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

12、务人员)进行所在岗位和工序的应知应会培训;并对现场施工人员 的岗位、工序应知应会知识进行考核。 分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并签字和留底备查。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分项工程的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不实行标示牌管理的单项工程不予计量及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5 同要求严格执行监理指令。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重视工程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对高填土下沉、软土地基超限沉陷、沥青路面早期破损、水泥路面断板开裂、路面不平整和桥头跳车、隧道衬砌 渗水、防护工程和小型构造

13、物表面粗糙、预应力结构管道压浆不实等质量通病应当制定预控措施。为切实控制好路基分层施工,对填方路基应当按路面平行线分层控制填土标高;为切实控制路基压实度,路基应当分层压实,填土松铺厚度不得超过规范要求。 因施工单位不重视质量通病的治理,粗制滥造,偷工减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 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竣(交)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

14、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材料和设备(包括外购和自采加工料)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采购、加工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设计要求、施工规范。 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 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仲裁。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是经工商注册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

15、资质证书的专业监理企业。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监理任务;禁止无证、越级承担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技术标准、规程6 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监理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标准试验平行进行复核试验或对委托检测中心进行标准试验的材料取、送样旁站认证;独立进行平行抽检试验,其频率不得低于部颁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 20。监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并对试验检测原始资料和

16、检测报告及时签认,建立健全抽检和监理旁站台帐制度,应当保证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全过程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应按日及时填写监理工作日志。因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 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要求,向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工地试验室、人员和设备。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持部监、部专监、省专监)。监理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旁站)。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

17、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按照公路工程试验规程的规定审查试验方法;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试验数据;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 ;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变更设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采购,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监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

18、与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如经发现,应当严厉制裁。 第六章 质监站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工程项目应当由质监站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收取项目质量监督费用。 第三十八条 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工作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7 第三十九条 质监站负责检查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质监站实施以抽查、巡视为主的监督方式,依照交 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止和纠正影

19、响公路工程质量的行为。质监站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相应建设项目进行独立抽查,并依照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判定,并及时将抽查、巡视的情况以质监信息进行通报。 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质监站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测或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并形成检测意见、质量鉴定报告;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公路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 质监站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和完善监督手段。根据需要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第七章 检测机构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人员应当按照资质确定的

20、业务范围进行检测工作,并接受质监站对其资质、试验检测活动等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抽检试验可由建设单位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检测机构进行。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档案制度、样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 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科学、公正、准确,并对试验检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除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及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外,还应对质监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新增的检测要求及时组织人员

21、和设备进行检测。 第四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并及时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第八章 质量跟踪管理 8 第四十八条 为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增强质量意识和提高管理水平,市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实行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的频率 、检测制度进行自检和独立抽检,并按期报送自、抽检月报。质监站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定期通报。 第五十条 施工自检不合格(难于返工但未危及结构安全),施工单位应提出处置方案,报监理、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质监站。 对危及结构安全的重点部位自检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提出处置方案,报监理

22、、业主同意后实施,实施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附结构安全的证明资料)报监理、业主,并抄送质监站。 其他自检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旁站下自行返工,直至合格,并将返工处理方案和过程做好记录留底备查 。 第五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监理、业主、质监站巡视发现的问题和抽检不合格均纳入独立抽检管理。 独立抽检是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我检查的监督和认证,比自检更具有权威性。 独立抽检不合格,检测机构应立即电话告知监理组、业主和质监站,并于 3 日内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监理组。监理工程师必须于 2 日内就该抽检不合格签发工作指令,抄送业主、质监站。 施工中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于 2

23、 日内向业主、质监站报告,重大事故要求 2 小时内报告。 第五十二条 对未危及结构安全的独立抽检项目如不合格,应在监理旁站下返工直 至合格,对难于返工的项目,将暂不进行工程计量并延长缺陷责任期。返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处理报告单(附件一监表 15B)(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报监理组、业主,并抄送质监站。 对危及结构安全的独立抽检项目如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提出处置方案,报监理、业主同意后实施,实施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附件一监表 15A)(附结构安全的证明资料)报监理、业主,并抄送质监站。 第五十三条 自检和独立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处理达到要求后,在计量时,

24、必须附有处理记录或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处 理报告单方准予按该工程计量结果予以计量。 第五十四条 质监站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质量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9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和相应处罚,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无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者边设计、边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25、 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六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和相应处罚,甚至停止其在宜宾市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投标 1 至 2 年,并上宜宾市交通建设黑名单和上报有权部门进行处罚,在媒体予以曝光。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站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设计和合同规定组织施工的; 五、使用不合 格材料和设备或者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糙、偷工减料、伪造原始纪录的; 六、从业各方签认、出具假资料的; 七、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

26、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八、经质监站认定不合格的。 第五十七条 质监站不履行职责,由市交通局给予通报批评。 建设、质监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附件二)。 第五十九条 各县(区)非地方重点公路 参照执行。 10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交通局。 附件一 监表 15A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 项目名称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工程名称: 时间: 桩号: 原因: 性质: 造成损失: 应急措施: 处理意见: 承包人: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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