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之我见2010 年以来,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先后在安徽、浙江、宁夏等三省(区)的部分看守所开展。宁夏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之一,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理论指导下,从推进依法治区出发,立足宁夏实际,厘清思想认识,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着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和相互支持,努力促进看守所依法管理和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工作,不断推动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 一、机制运行状况 在押人员投诉,是指看守所在押人员对其生活待遇、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享有方面有不满时,向监管者提出并寻求解决的一种救济方式。在原有的司法实践中,
2、看守所在押人员作为被监管者大多不会主动实施投诉行为,表现为,一是投诉麻烦不愿投诉,二是投诉无门不能投诉,三是“不服管教”不敢投诉,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根源是在押人员对监管机关的不信任和制度缺失,这也是长期以来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权利构建不对等的产物。而投诉处理机制的设立就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采用在押人员主动参与的方式,赋予在押人员话语权,并通过引入权威第三方介入审查、处理投诉,为该话语权提供制度保障,由此打破过去权利义务流向不对等的绝对状况,为在押人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开辟新的救济渠道。 (一)制度规范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规则 ,在反复论证的基
3、础上,我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施办法 , 办法明确了投诉处理机制试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投诉主体、投诉方式,以及接受投诉处理的主体、对投诉的调查、处理期限和对投诉的保密、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创造性地设置了对投诉内容的评估,制定了对在押人员投诉的评估制度 ,即根据在押人员投诉的内容,按照一般和特殊分为四类(A 类:执法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办案,可能构成犯罪的;执法中利用权力索取、收受在押人员及亲属财物已严重违纪或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对在押人员人身等权利严重侵害,可能构成犯罪的。B 类:办案单位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办案,不按规定告知、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反办案规定
4、事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看守所工作人员违规管理,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C 类: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破坏监管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D 类:在押人员对执法人员的服务性需求和求助及人性化执法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分类明确相应的审查、处理办法及调查、反馈的时限等。制定了投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投诉处理办公室、驻所检察官、监管民警的职责等制度,明确了投诉接受主体与处理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设置了投诉处理工作的流程。 (二)主导机构 驻所检察室会同看守所成立了投诉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驻所检察室,办公室主任由驻所检察室主任担任,强化了投诉处理机制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作用
5、。成员分别由 2 名检察室检察官、1 名投诉委员会委员、1 名监管民警组成。明确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在押人员投诉、控告和资料的收集等,要求严格按照评估制度进行分类评估、作出处理意见后报投诉处理委员会审查备案。根据投诉事项的类别,属于投诉处理办公室的,依法做出处理,属于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确保在押人员的投诉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反馈意见。 此外,试点地区还组成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委员会,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投诉处理办公室上报的在押人员投诉事项进行备案审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提出书面建议并进行复核。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调查、查阅案件材料等方式,对投诉作出相应
6、的处理。由委员推选出秘书长,负责组织各位委员入所巡察,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通报。 (三)运行效果 通过近一年的探索实践,驻所检察室在看守所的密切配合下,采取广泛宣传,制度跟进,依法处理,及时公开等有效措施,有效解决了在押人员不敢投诉、不愿投诉的问题,投诉案件数成倍上升。与去年受理投诉案件 17 件相比,截止目前,已受理各类投诉案件 76 件,同比上升347.06%。其中投诉处理办公室受理 49 件,看守所受理 25 件,投诉委员会受理 2 件(口头投诉 16 件,约见谈话 39 件,书面投诉 21 件) 。根据评估机制进行分类,66 件已审查处理并回复,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度达到 86.2%。
7、经投诉处理办公室评估,A 类投诉 2 件,转至吴忠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1 件经调查已回复,1 件正在调查过程中;B 类投诉 17 件,其中由投诉处理办公室处理 12 件,已回复,正在调查核实 5 件;C 类投诉 16 件,其中由投诉处理办公室处理 10 件,看守所处理 4 件,2 件正在处理;D 类投诉 41 件,其中由投诉处理办公室处理 32 件,看守所处理 7件,1 件启动了复核程序,1 件正在处理。 二、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机制建设的建议 第一,规范投诉渠道,明确“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权威性。近年来,我国在探索维护在押人员权益上做了很多探索,也形成了一些制度规定。仅在押人员投诉上,
8、公安机关设有警务督查制度、信访投诉制度等受理在押人员投诉;检察机关有驻所检察制度、检察开放日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等负责处理在押人员诉求;部分地区还引入了社会力量的监督,可谓形式多样。但过多的形式是否有职能重叠?是否有必要精简?一些看守所一进各监室就能看到三个信箱,可整个所一年到头也没几个投诉情况,而硬件设施更好、管理更具人性化的英国、荷兰等地相同规模的监管场所,其投诉率远高于我们。因此,应精简统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的相似形式,让“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将在押人员投诉引入到一个权威的合法渠道。 第二,应明确投诉机制委员会的职能和委员的专业化组成。投诉机制委员会应定位成为一个由
9、专业知识人才组成的专门机构。在检察机关将投诉案件分类后,可授权其组成小组依托专业知识行使独立的调查权和调解权。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包含以下五类人员:法律服务类人才,负责对在押人员投诉的涉法问题进行调查和解答,并可实施法律援助;医学类人才,负责对在押人员投诉的涉及疾病、伤害伤残等问题进行诊断和取证;心理学类人才,负责对有心理障碍的在押人员投诉进行疏导和危险性评估;妇女工作者,善于针对女性在押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能做好教育调解工作;社工团体人员,部分疑难工作更便于由社工完成,因为他们可以依托其所属社团处理社会类问题,这些社团都是专业的、职业的提供社会服务或社会福利服务的非盈利组织。 第
10、三,应纳入检察机关对下级巡视检察机制内,并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救济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在对下级进行巡视检察时,应把投诉机制委员会的运转情况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在巡视检察中发现问题的,上级检察机关应立即启动投诉处理机制。上级检察机关也应成立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当在押人员对下级投诉委员会投诉处理结果不服时,负责进行复核与处理。 第四,应明确规定对被投诉的监管民警限制适用党政纪处罚(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并对在押人员评议优秀的民警及投诉人实施奖励。投诉处理机制能够运转良好的基础在于监管民警,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在押人员投诉风险的大小,如果不严格限制对被投诉民警的处罚措施,民警对机制的抵触必然转化成为对在押人员投诉意愿的压制。要发挥监管民警和在押人员参与的主动性还需要制定适应的奖励措施,鼓励投诉,鼓励共同创造和谐监区,真正让投诉处理机制成为一种良好的纠错机制和维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