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发展家庭农场应研究的若干问题家庭农场是推进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近十多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对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和安徽郎溪等地在培育和推进家庭农场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 2012 年底,全国在农业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数量已有 6670 多个,平均规模在 200 亩左右,大多具有自己的品牌,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从各地情况看,家庭农场的出现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
2、途径。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对于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一是实现了农业专业化生产。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同时克服分散农户经营农业兼业化、粗放化的弊病,使得农户能够专心务农、专业务农,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微观经营主体。二是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家庭农场通过发展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能够有效增加粮食单产,提高农产品商品率,保证农产品质量。三是实现了农业集约化经营。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具有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特征,农场主对物质和科技的投入积极性高,有利于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四是家庭农场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较长一段时期,亦如家族企业一样,具有较好的传承性和延续性,能较好的维持和保护农业生产力,2实现
3、农业可持续发展。 家庭农场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存在近百年,有着成熟的运作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如何积极稳妥推进家庭农场建设,防止出现“一哄而上”现象和借发展家庭农场之名侵占农民权益等,需要认真研究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区分家庭农场与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标准问题 今年中央 1 号文件明确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三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鼓励和支持农村承包土地向这三种经营主体流转。但这三种经营主体如何定义、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内在联系是什么,目前在理论界和学术界还存在不同看法,基层和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张冠李戴现象。正确理解和区分三种不
4、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照国内外研究与实践,我们认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三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组织形式对法人属性的认定方面:专业大户的本质是农户,不以法人形式出现,生产的目的以提供初级原料为主,较少进入加工流通领域,品种相对单一,在自身耕地面积有限的前提下往往通过流转土地扩大生产规模,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但通常会有季节性雇工或常年雇工;家庭农场一般要注册为工商企业法人,虽然也是通过土地流转来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但生产经营的范围更为广泛,对生产的农产品在商品化、品牌化方面有着更高的
5、要求,一般不需要雇工或者少量雇工,我国现有家庭农场中的一部分是3由种植大户发展转化而来;农民合作社也属于法人,但这种法人结构既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也与社团法人有所区别,是一种新型的法人形式。农民合作社属于农户之间的一种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和利用者。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一般不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成员之间通过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生产互助等形式,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合作社要有 5 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带有风险分担的合作性质。 二、关于对家庭农场的认定问题 目前政府部门和理论界对家庭农场的
6、定义尚未有统一。农业部门从生产经营的角度给出家庭农场的定义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部认定一个家庭农场需同时满足 3 个条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具体可表述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具体可表述为家庭农场的农业收入应占农场总收入的 60%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具体可表述为:从事种植业的,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应达到 50 亩(南方一年两熟制地区)或 100 亩(北方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应达到当地规模化养殖标准。
7、各地在实践中对家庭农场的认定则要宽泛的多,在雇工和收入占比方面并没有严格的限定。如上海松江区明确家庭农场规模应在 100150亩,同时要求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体健康,男的 60 岁以下、女的 55 岁以4下,对身体状况好的可适当延长,对已到规定年龄的,要求采取子女继承农场等方式培育新型农场经营者。吉林延边州对租期 10 年以上,经营水田 30 公顷、旱田 50 公顷以上的专业(家庭)农场予以重点扶持。安徽郎溪县规定家庭农场农作物种植面积在 50200 亩之间,流转期限 10年以上,要有可持续发展的产业规划、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进一步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建议
8、应尽快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为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我们认为,虽然各地在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差异,但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认定家庭农场不应以规模大小来划分,而是要至少具备以下 4 项基本条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法人登记注册;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务农,经营者要有相关从业资格和经历;直接经营租赁土地,不进行二次发包,租地期限较长;经营土地规模要在适度范围内,农业机械装备达到一定水平。 三、关于坚持农户作为家庭农场经营主体问题 我国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以来,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但这种传统的农户分散经营也存在诸多弊端,其制度缺陷日益显现。今年中央 1
9、 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来,部分专家学者就以农户分散经营不合时宜为由,认为农户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已经过时了,应该以公司化、企业化的农业组织来代替农户成为农业发展的主体,在基层调研中,这种观点也很普遍。有的地方提出要用工商资本替代农户,搞“成方连片万亩规模化经营” 、5“农业工厂化,农民工人化”等。国内外的农业理论和实践都已经充分证明,农产品是有机生命体,不仅需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遵从自然规律,只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细心的呵护才能使得农作物和养殖产品健康成长。农业生产的这些基本特点,决定了只有农户才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经营单位和形式,才能担负起农业生产主体的责任。以农户为基础
10、的农业经营形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家庭经营不仅适合分散经营,也同样适合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将农户经营的优势与规模化生产的效益有机结合起来,是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的主体形式。 四、关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问题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到农村租地开展多种经营,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从农业长远发展来看,工商资本到农村租种土地有利于解决耕地撂荒问题和农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也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同为东亚国家的日本、韩国对资本下乡问题也有一个认识过程,从最初严格限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到当前允许工商资本有限度经营农业,以解决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吸引部分工商资
11、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将是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当前不宜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土地,以避免农村土地出现过多的非粮化和非农化。更要严禁部分企业打着“资本下乡”旗号,到农村变相圈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损害农民土地权益。各级政府要因势利导,鼓励工商企业首先进入农业技术、加工、流通等环节,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建议尽快建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制度,明确工商资本进6入农业领域的范围和途径,鼓励工商企业从事农业产期和产后服务,规定工商企业从事综合农业生产的资质,建立健全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 五、关于发展家庭农场中的农村土地流转问
12、题 近年来,地方政府促进农地流转的积极性较高。据农业部门统计,截止到 2012 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约 2.7 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 21.5%。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土地流转的力度更大,比例更高,例如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农地流转率已经达到 50%以上,中西部地区相对低一些。土地流转促进了规模经营的扩大,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率,也催生了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期短、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土地仍然是阻碍家庭农场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度不够,一些农民担心土地出租后难以按期收回;二是部分地区
13、农地流转不规范、不透明,农民担心出租价格过低损害其收益;三是个别地区基层干部腐败,暗箱操作,导致农民耕地“被流转、被出租” ;四是一些家庭农场主假借租地之名,不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而是用于套取政府各项支农资金,扰乱了正常的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因此,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设立公开透明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农地流转机制,对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至关重要。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政策,尽早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加快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进农业经营者之间自主达成土地流转,推进家庭农场主有序开展土地规模化7经营。 六、关于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问题 上海
14、松江的家庭农场规模近百亩,但与黑龙江北大荒、新疆农垦地区的成千上万亩规模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是不是越大越好,究竟什么规模才算是家庭农场” ,这些都是社会各界和农场主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国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资源禀赋和气候条件千差万别,对于家庭农场的适宜规模,目前尚无统一说法,即使在国际上也没有通行标准。一般而言,家庭农场的发展还需因地制宜,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应以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实现规模经营与精细化管理的有机结合。相关研究表明,在一定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生产条件和社会化服务完善程度下,农场主的经营规模会受到多方面限制,规模过小和过大都不能达到效益最大化
15、的效果。据有关学者在北京、黑龙江、山东、河北开展的典型调查,家庭农场的适宜规模与所在地区、经营内容有很大关系。黑龙江种粮农民认为每个劳动力耕种 300亩左右较为合适,河北种粮农民认为有 100 亩耕地就可以认定为家庭农场,菜农认为家庭农场的适宜规模是 520 亩。有关专家认为,从现有土地资源条件、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村就业结构等因素综合分析,我国以粮食生产经营为主的家庭农场规模控制在 100200 亩较为适宜,其他从事蔬菜、果品等种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七、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问题 家庭农场是我国未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是家庭农场发展的中坚力量。家庭农场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16、的农民提出了8更高要求。与传统农民和兼业农民不同,新型职业农民除了具有农民身份外,还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将从事农业作为主要职业和收入的主要来源,成为市场的主体。传统农民从事农业主要为维持生计,而职业农民则要充分进入市场,获得收益最大化。二是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一般将务农作为终身职业,不会轻易退出农业生产经营领域,还会考虑后继有人、传业接班问题。三是具有现代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要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还要有对生态、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途径,首先,提升现有从事农业生产农民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之成为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综合性人才;其次,引导和扶持外出打
17、工的优秀人才返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发展家庭农场;最后,制定相关政策,培养一批致力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城市居民、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成为职业农民。 八、关于发展综合性家庭农场的问题 根据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经验,在种养大户的基础上发展专业化家庭农场,部分专业化家庭农场进而发展转化为综合性家庭农场,是家庭农场发展演化的一条可行路径。从部分沿海地区培育家庭农场的经验来看,家庭农场的形成首先要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把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或种粮能手,并通过工商注册等形式,引导这些大户形成家庭农场,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生产经营。从国外经验和长远发展来看,在专业化家庭农场的基础上,通过向农业生产的上下游延伸和农业产业链的延长,发展综合性家庭农场也是一种趋势。综合性家庭农场是指具有种植业和养殖业或小型农产品加工业,同时能够体现农业多功能性特9点的家庭农场。与专业农场相比,综合性家庭农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有利于种植业、养殖业相结合,实现农业的有机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农业;二是适度发展旅游、观光农业,可以将农忙和农闲充分利用起来,提高了家庭农场的整体效益;三是将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扩大延伸,更加注重产品的品质、质量和美誉度,更符合现代庄园农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基于以上,各地可在专业化家庭农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适时推进和扶持具有发展前景的综合性家庭农场。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