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风暴震动温州政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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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反腐风暴震动温州政坛2013 年 7 月 10 日上午 9 点,头发花白的温州市原副市长叶际仁站在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侧门口,举起戴着手铐的双手向旁听席上的亲友致意。此时,60 岁的叶际仁已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关押846 天。 当日,第三法庭座无虚席,检方和辩方各分得 50 张旁听券。不少叶家亲友从温州赶来,浙江省高院、检察院亦有人士到场旁听。庭内摄像头全开,安保严格。被批捕之前,叶际仁的职务是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此前曾担任温州市副市长。 庭审现场,辩护律师为叶际仁做了无罪辩护。叶际仁本人也对指控全盘否认。中午休庭时,因腰椎不好而坐下听审的叶站起来,转身面向旁听席,双手大幅向上挥

2、拳,大呼“我冤枉啊!” “菜篮子”砸向副市长 此次温州官场震荡源于“菜篮子” , “震荡源”应国权一度是影响温州经济的风云人物。 1998 年,时任温州市蔬菜公司董事长的应国权,主动联合温州市食品公司、市肉联厂组建成继天津之后的全国第二个菜篮子“航空母舰”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集团公司” ) 。这一度被温州媒体所津津乐道。 在通过不断地兼并扩张后,菜篮子集团公司实力得到爆发式的增长。2据公开的数据,菜篮子集团公司下属有 20 多家企业,有员工 2000 余名。集团蔬菜年成交量近 5 亿公斤,在温州,供菜量市场占有率为 98%、豆制品销售市场占有率 80%、水产品交易市场占有率

3、 60%。 因牢牢地控制着温州的菜篮子,集团也获得巨大的利润,2010 年上半年,集团利润总额 1683 万元。 这些成绩给应国权带来空前的荣誉。据公开资料,应国权获得过包括温州市优秀企业家在内的多种荣誉称号。 但是,应国权也长期遭到一些老职工的举报,从 2005 年起,温州的各大网站均出现举报帖子,内容直指菜篮子集团公司长期存在的内部违法乱纪现象。 这其中包括挪用公款、违规用地和侵吞国有资产等情况,其中以侵吞国有资产这一项散布最为广泛,帖子多以菜篮子集团公司知情人的身份披露大量的内部资料。 2008 年起,署名“范富仁”的举报人对应国权父子进行公开举报,控诉应国权父子长期侵吞菜篮子集团公司的

4、国有资产。 据范的举报,从 2003 年起,为了达到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应国权以改制为名,酝酿成立了一个与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容易混淆的名称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发展公司” ) ,其中国有占了 20%股份,管理层与职工等占有 80%的股份,应随后将其儿子安排过去担任负责人。 有了这个壳后,应国权将菜篮子集团公司的一些业务都注入这家菜篮子发展公司,因此公司看上去有很好的业绩,获得大量的银行贷款。 3举报人称,2004 年,应国权以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名义申请到娄桥镇征地,获得市政府的划拨土地 460 亩,每亩价格仅 10 多万元,而此时同类地段的土地价格已达 100 多万元。在划拨完

5、成后,应国权又下令将所有“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全部换上“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 ,企图偷梁换柱。 据举报者称,为达到绝对控制,应国权让菜篮子集团公司的职工将菜篮子发展公司里的职工股强行赎回,由此与持股职工发生矛盾。 职工遂展开多轮举报,一直持续至今,并在举报信中直点叶际仁的名字,认为在娄桥镇地块的批地过程中,叶际仁作为分管副市长,有直接的责任,涉嫌渎职。 用地批文“狸猫换太子” 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 23 日,温州中院对应国权等 16 人腐败窝案公开庭审,经庭讯、申辩、辩护等多个环节。 涉案人应国权被检察机关指控犯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受贿“四宗”罪名,涉案金额

6、高达 3.7 亿余元。 第一宗为贪污罪,金额共计 22072 万余元。经调查,2003 年至 2006年间,应国权等人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期间,为非法获取个人利益,合谋成立个人入股总比例达 80%的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以取代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外迁安置主体。应国权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贿赂等手段让市政府相关人员将市政府会议纪要中的用地主体由“集团公司”直接篡改为“发展公司” ,让发展公司取代国有的集团公司成为土地用地主体和建设业主,非法侵占使用国有4划拨土地约 325 亩,价值共计人民币 11578 万余元。 2005 年至 2010 年案发前,应国权等人经预

7、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将原先由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经营的白肉运输、生猪屠宰、皮碎市场、蔬菜交易等业务,交由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及其出资参股的公司经营,期间共贪污业务经营收入共计 10494 万余元。 第二宗为挪用公款罪。2006 年 8 月至 2010 年 11 月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共计挪用集团公司和发展公司 3889 万元,分别给被告人应飞杭(应国权之子)承包经营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外贸部以及戴某个人用于经营活动。 第三宗为私分国有资产罪,金额共计 11198 万余元。1998 年至 2007年间,应国权等人采取虚增职工人数、虚报工资总额基数等手段,欺骗负责审核工效工资总额的市政府有关

8、部门,使虚增的职工人数部分的工资基数额度通过核定,纳入工效工资总额,并违反国家规定,以集团公司名义,将骗取的工资基数额度资金 11198 万余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第四宗为受贿罪,金额为 25 万元。2005 年至 2010 年间,应国权利用职务便利,在农贸市场摊位安排、水产生意等方面为水产商户黄建权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黄建权现金共计人民币 25 万元,并承诺在娄桥水产市场股份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关照。 公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上说,应国权等 16 人腐败窝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求法院定罪量刑。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追究应国权刑事责任;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郭洪

9、远、何永莲、陈国凯、卓宁初、季绍坤、胡永林、丁容海刑事责任;5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宋宏峰刑事责任;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王璋刑事责任;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应飞杭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白方中、黄奇丽、董克凡刑事责任;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胡秀民、陈锵涛刑事责任。 2012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 时30 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宣判原温州市菜篮子集团公司董事长应国权等 16 人腐败窝案。 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应国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 15 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同时,追

10、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责令其返还财物,退赔损失。 2012 年 12 月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应国权等 11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核准被告人应国权死缓。 副秘书长涉嫌滥用职权 应国权被“两规”后,向纪委交代出逢年过节向冯鸣送礼的事情,2011 年 1 月下旬,冯鸣被纪委“两规” 。后冯鸣被纪委突破,导致叶际仁被调查。 2011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 点,冯鸣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在苍南县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他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11578 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78.5 万元。 时年 52 岁的冯鸣系浙江省宁海县人,案发时任温州市规

11、划局党组书记、局长。2003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曾担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协助分管副市长叶际仁处理国土资源、规划、城6建等方面工作。2011 年 5 月 25 日,温州市检察院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线索和材料,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苍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苍南县检察院指控,2003 年 11 月,温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划拨瓯海区娄桥镇某地块给国有独资公司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用于菜篮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外迁安置,建设规模为 800 亩至 1000 亩。会后,时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冯鸣在明知会议决定菜篮子集团公司系用地主体的情况

12、下,接受该公司董事长应国权等人(均另案处理)的请托,授意时任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城建处副处长汤颐和(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案已于 10 月 30 日在苍南县法院开庭审理)将温州市政府2003100号会议纪要中的用地主体菜篮子集团公司篡改为应国权等个人掌控的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并签发了会议纪要,致使菜篮子发展公司由此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用地主体。菜篮子发展公司据此向温州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批,于 2006 年 1 月取得商业用途划拨土地约 325 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11578 万余元。期间,应国权等人为了感谢冯鸣的上述帮助,先后送给他人民币 10 万元及购物卡 8 万元,冯鸣均予以收受。 此

13、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冯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企业申请建设用地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 60 万元及购物卡 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冯鸣在担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违反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应如实、准确、客观反映会议精神的要求,擅自改变会议纪要内容,致使股份制企业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了国有独资企业温7州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业主和用地主体,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 11578 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冯鸣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78.5 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冯鸣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4

14、年 6 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5 年。 汤颐和在担任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城建处副处长期间,擅自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将“集团”改成“发展”两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78 万余元,构成滥用职权罪;他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 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汤颐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4 年。 叶际仁法庭大呼“冤枉” 据悉,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冯鸣曾是叶际仁身边的红人。冯鸣倒下后,叶际仁这尊菩萨

15、也难以自保。 2013 年 7 月 10 日上午 9 点,温州市前副市长叶际仁案在浙江省台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告已经被关押了 846 天,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叶际仁今年 60 岁,头发斑白,精神尚可。中午休庭时,叶转身向旁听席的亲友致意,举拳高呼:“书记,我冤枉啊!” 公诉人指控,叶际仁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擅自同意改变会议8纪要内容,并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逾 11578 万元(评估) ,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叶际仁被羁押于浙江诸暨看守所。 今年 5

16、月 24 日,浙江省三级检察院同时举行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其中的反面案例便有叶际仁。 此次是叶的第一次受审,庭审时间长达一天,控辩双方及叶际仁均作了大篇幅的发言。 叶系温州本地人,历任温州瓯海区区长、温州财政局局长等官位。 2011 年 3 月 15 日,叶被浙江省纪委“两规” ;2012 年 5 月 22 日被移送司法机关;6 月 6 日批准逮捕;8 月 6 日移送审查起诉。此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定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第一次开庭,临期决定延期审理。至 7 月 10 日一审,叶被移送司法机关已过去了近 14 个月。 起

17、诉书提到,2003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叶际仁担任温州市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规划、旧城改造等方面工作。2002 年,因温州城市规划调整,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原部分网点被纳入城市改建范围,需要外迁安置。借此,菜篮子集团公司以将外迁企业合并筹建一个蔬菜批发综合商城为由,于 2003 年 4 月向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关于要求转报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立项的请示 ,申请建设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 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该立项请示上报到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 年5 月,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项目受理。 92003 年 11 月 14 日,叶际仁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与会者包括时

18、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冯鸣、时任市府办城建处副处长的汤颐和、菜篮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国权、副总经理何永莲(均已判决) ,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会议研究了菜篮子集团公司上述事项,拟定建设规模约 800 亩至 1000 亩,以会议纪要形式对外发布。 起诉书称,在申报立项的同时,应国权、何永莲等人以推动菜篮子集团公司改制为名,运作并成立由集团公司内部职工参股 80%、集团公司参股 20%的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蓄谋以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获取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后改名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建设用地。200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菜篮子发展公司成立。 起诉书还指出,叶际仁在明知菜篮

19、子发展公司系私营公司,并不具备用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对应国权提出的变更用地主体的要求没有提出反对。当冯鸣向叶际仁请示是否同意变更会议纪要内容时,叶明确表示同意。 2006 年 1 月,菜篮子发展公司获得温州瓯海区两个地块,面积约325 亩,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根据起诉书中的评估数据,菜篮子发展公司所获取的 325 亩国有划拨土地,价值人民币 19738 万余元,扣除已缴纳的土地征用款 5265 万余元及菜篮子集团公司所占 20%的国有股份,叶际仁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578 万余元。 微妙的控辩进程 台州检察院给出的意见是:“叶际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

20、视10国法,擅自同意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并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国有独资企业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11578.8 万元,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于上述指控,辩护律师及叶际仁给予了全盘否认。 辩护律师王占新在庭审现场指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是:汤颐和对纪要的修改,叶际仁是否知情、同意或者授意?对冯鸣签发的这个纪要,叶际仁是否需要负责? 据悉,叶际仁出差期间,市政府副秘书长冯鸣签发了这个编号为2003100 号的会议纪要。 “冯鸣当时刚担任副秘书长不久,不熟悉情况,以为这个属自己职权范围,就给签了。 ”王占

21、新说。 冯鸣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 15 年。但目前,冯鸣正在申诉,委托律师为京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少林。 王占新指出,根据冯鸣 2011 年 4 月的讯问笔录,叶际仁知道并同意修改纪要。但是,冯鸣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庭审时全面翻供,说自己并不知道纪要被改。2012 年 1 月 16 日,冯鸣二审也维持这一说法。如果连冯鸣都不知道纪要被修改,自然谈不上就此向叶请示。7 月 10 日庭审时,叶际仁也当庭翻供说自己根本不知情。 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国有股只占 20%的菜篮子发展公司能否接受划拨土地,是否给国家造成损失,也成为争辩的焦点。 王占新辩护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无论划拨给个人还是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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