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几点建议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 20 世纪的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 2010 年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 年 3 月 14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八) ,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基本形成,但是还存在一些
2、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一些完善非法证券排除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 非法言词证据 毒树之果 控辩关系 作者简介:钱兆阳,湖南工业大学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32-02 2012 年 3 月 14 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 ,从立法层面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从更宏观的角度审视非法证据排除实践存在的问题,通过控制侦查权力,从而更好的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情况的发生。从此改变了对非法证据排除从事后处理机制变为事先控制机制,它的意义体现在以法律形式正式规定了非法证据不能2做为定罪量刑的
3、证据,有效的遏制了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构建了制度条件。但是,新刑事诉讼法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予以完善。 一、非法证据“两分法”的细节 我国目前采用“两分法”划分非法证据。两分法是指依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
4、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认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刑讯逼供” 、 “威胁” 、 “引诱”如何认定标准。同时,侦查人员采取变相暴力和非暴力的刑讯逼供,例如精神折磨或者疲劳战术。这些行为虽未被定义为刑讯逼供,但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各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刑讯逼供的认定也各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出台一部更为详细的认定标准,并将“变相暴力”和精神折磨等手段写入证据规定之中。 非法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两类,范围相对狭窄。而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3随着社会的发展,侦查人员将高科技大量运用于侦查手段,笔者认为,应当将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其他形式的实物证据也应纳入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 二、我国“毒树之果”领域的空白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以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或非法行为作为条件而获得的其他证据,这些证据称之为“毒树之果” 。 “毒树之果”理论创立于美国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案中,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 ”在上世纪 60年代,由于民权运
6、动的兴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既“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 (美国的数据) “毒树之果”规则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如今,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已将“毒树之果”予以排除。遗憾的是,由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起步晚,并未将“毒树之果”规则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 “毒树之果”包括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取得的物证以及其他非法行为得出的证据。 1.虽然我国“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均把毒树之果中的“毒树” ,即通过刑讯逼供、威
7、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并未涉及到通过违法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之后所孳生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其他违法行为之后,内心处4于高度紧张、恐惧状态,在随后的审讯中,往往会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其他违法行为,在随后的审讯中做出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即排除“毒树之果”的非法言词证据。 2.目前基层干警的工作压力和办案压力很大,一方面由于犯罪呈高发趋势。例如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高科技发展等需要侦查人员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再如“两抢一盗”等流动犯罪虽然案情简单,但由于关乎普通民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又需要
8、快速侦破:另一方面在于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承担了大量的维稳任务,考虑到我国刑事侦查资源相对紧缺,如果将非法实物证据的“毒树之果”全部纳入排除范围,必然不利于案件侦破和社会治安。因此,笔者认为对“毒树之果”之果的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可以采取裁量排除模式,由法官根据案件基本情况裁定是否予以排除。 三、我国刑诉的控辩关系失衡 我国 19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庭审方式变为“控辩式” ,增强了法庭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虽然我们引进了对抗式的庭审制度,但并没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控方以公权力为强力后盾,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方面有巨大优势。律师的地位较低,往往难于收集到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
9、启动上处于下风。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要求辩方提供相应资料或线索,作出必要的说明,使审判人员相信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线索或资料如被告人的血衣、伤痕、照片、医疗证明等,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很5难取得,也容易被销毁、窜改。导致辩方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进而得不得审判人员的支持,无法开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客观上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笔者认为应当扩大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辩护律师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与公诉方处于对立关系,但双方本质追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法律的正义和保护公民权益。我国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对于律师调查权的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
10、法第 163 条(a)规定,被指控人请求收集对他有利的证据时,如果它们具有重要性,应当收集。第 166 条规定,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申请调取以辨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应当调取。该法第 244、第255 条还规定: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提出采集证据的申请,法院只有在法条中列举的几种特殊情况下才能以法庭裁定的形式拒绝查证,否则必须进行查证,而且查证范围要“延伸到所有的对于裁判具有意义的事实、证据上。 ”如果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裁定,则依该法第 338 条第 8项的规定“在某个对于裁判具有重要性的问题上,法院以裁定错误地限制了辩护”的,就会视为“原判决是建立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之上的” ,成为被告人上诉的绝
11、对理由。 笔者认为,通过给予辩方更大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利,可以平衡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关系,更好的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也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四) “公检法”三机关考评机制的弊端 公安机关考评机制的核心是破案率,目前基层干警工作压力和办案压力很大,一方面社会正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频繁,犯罪率高居不下:6另一方面基层干警要承担大量维稳任务,用于刑事侦查资源相对紧缺。而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核心是有罪判决率,如果法院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而做出无罪判决,检察人员会被扣分。对于法院而言,考评制度的核心是一审终审率。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官抗诉,主审法官会被扣分。这种相互矛盾的考核体系,使
12、得法官尽可能的避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法层面上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但基于我国国情,其制约作用不够显著,往往碍于面子避开非法证据排除。有法院的法官表示如果主动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会给自己增加额外的工作负担。还会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比如被害人会认为是放纵被告人,会采用信访等非理性措施,甚至使法官成为社会舆论的对立面。 笔者认为,如变扣分考核机制为加分考核机制,比如主审法官每排除一个非法证据,评分考核率加 1%,以此类推。考评时按一审终审率加排除非法证据的次数的总和为最终标准。公安、检察院同理。此种考评机制,一方面减轻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压力,另一方面调动了公检法三机关自身排除非法证据的积极性。按此方法,可以解决长期一来困扰多时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难问题。 参考文献: 1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年版. 2陈卫东主编.2012 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 3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4朗胜主编.刑诉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5“光芒”还是“阴霾”:聚焦科技证据与刑事诉讼法修改 ,互联网.20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