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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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摘 要 目前由于性观念的开放,非法同居现象大量出现,但是立法上却是一片空白,因此由非法同居关系导致的很多问题都不到很好的解决。因此,本文透视非法同居的本质,参考各国的立法实践,并对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问题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 非婚同居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立法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34-02 一、非婚同居的认定 非婚同居,顾名思义,双方共同居住的当事人即非婚因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简单的从字面意思理解非婚同居关系,我们不难发现非婚同居的范围相当的广,其包括姘婚、重婚等。然而,现代

2、婚姻家庭法对非婚同居的狭义概念比较赞同,即非婚同居指在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双方基于合意从而建立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法律障碍是指婚姻法上规定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况,在我国被称为重婚,未达到法定的婚龄、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本文仅探讨合法的非婚同居,而对于非法的非婚同居,其由于本身就违法,法律在此没有保护的必要,所以没有讨论的必要。另外,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定义应限定在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内,由于我国不承认同性恋问题。 2二、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一)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由于社会学和人口学领域在内的很多学科没有对非婚同居的准确的定量分析,因此对非婚同

3、居的数据统计很缺乏。我国人口普查并没有把同居包括在内,我们只能通过一些相关报道,分析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二)我国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无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而现有的相关法律,只是很少一部分涉及到非婚同居的问题。 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此法条的本质是不错的,它把非婚生子女与同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此点立法精神可以肯定,但在实际的运用中它的缺点比较突出,此法条规定的过于抽象和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4、解释(二) 第 1 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 3 条、第 32 条、第 46 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此条规定,非婚同居者单纯就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然而,非婚同居者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的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只是简单的规定了法院应该受理但却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到目前为止,3法院在处理非婚财产关系时,其主要依据 1989 年 11 月 21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

5、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这一司法解释。此意见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和调整都有比较系统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其第 10、11、12 条还规定:解除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 112 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未

6、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属于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由意见可知,法律在处理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时,是按照一般的财产法处理的,例如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归入到一般共有、赠与等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同居者不能基于身份关系取得财产权利,譬如同居者不能继承对方的遗产就是典型的例子,而只能依据继承法酌情分的遗产的规定对于同居者是很不公平的,同居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至于同居者依夫妻名义取得

7、的权利更是不肯能,如职工4家属福利、共同以公积金购买房屋等。另外, 意见把非婚同居纳入到非法同居的概念之内,故适用此解释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时,肯定带有滞后性和一定的局限性,并且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精神也不一致。 综上所述,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保护是值得肯定的,即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符合公正、平等的法律思想的。但是对于非婚同居者问题的其他方面是很不完善的,保护的力度不够,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是不行的,在不要的时候要上升为基本法才可以,只有这样才可以克服滞后性和局限性。 三、非婚同居的他国考察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一)立法模式 世界上对非婚同居法律模式分为身份调整模式和契约调

8、整模式两种:1.契约调整模式 契约调整模式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非婚同居者通过彼此的契约来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契约的内容很广泛: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配、房租的支付、抚养、子女抚养责任的承担,甚至可以规定双方参与的商业经营等。 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1976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马尔文案,开启了法律对非婚同居契约关系进行保护的先河。因为此前的同居契约是没有强制力的,契约以“性交易”为对价,它违反了公共政策。德国在非婚同居问题上也是通过同居者彼此之间签订的契约进行调整。 52.身份调整模式 由于身份调整模式的特点是同居者的身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且同居者基于同居者的身份可以取

9、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规范性是身份模式的主要特征,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在此种模式下,当事人通过契约排除彼此的权利义务是无效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选择不适用某些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同居者没有做出选择,这些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就对他们有效。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其一,登记伴侣模式;其二,事实伴侣模式。 (1)登记伴侣模式。此种模式的特点是通过同居者自愿登记为他们创设一种普遍性的法定身份。通过各国的立法意图可知,大部分的登记伴侣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同性恋者创设一种制度上的身份,同时也有少数的国家和地区登记伴侣法同时调整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例如英国、德国以及美国的

10、佛蒙特州等州的登记伴侣法只是用同性同居,但是荷兰、比利时、法国既适用于同性同居,也适用于异性同居。 (2)事实伴侣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在于立法机构给同居者制定了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法律制度,其关注的重点是同居者他们形成的事实,体现事实产生身份,身份产生权利的逻辑。 3.我国的立法模式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对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调整,选择身份调整模式中的事实伴侣模式比较适合。其因如下:(1)虽然笔者认为婚姻的性质是契约,但是我国的民众都不认同此观点,就算婚姻法有有关“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但是实际运用中的普遍认同度是比较低的。因此,契6约模式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登记伴侣模式也不适合我国的实际

11、情况。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它的程序比较繁琐很难实现;另一方面,尽管社会对非婚同居已经比较宽容,但是但如果一对情侣不选择结婚登记,而选择同居登记,恐怕还是会引起来自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巨大阻力,因为人们会怀疑其爱情的坚定程度。 (3)事实伴侣模式从理论上分析更符合非婚同居的性质。 (二)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是指法律在规定非婚同居时,应与婚姻关系区别开来,是非婚同居和婚姻关系两者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限。婚姻行为的权利义务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和预订性,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接受其约束,必须依其规定享有某些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比较窄。 2.态度中

12、立原则 中立原则是指在对待非婚同居关系时,保持中立的态度,对它既不鼓励,也不惩罚。它的侧重点是规制因非婚同居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而不是非婚同居现象本身。当不公平后果产生时,应当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重新分配同居者的利益,维持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但对于非婚同居本身既不奖励,也不惩罚。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1.非婚同居者之间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者之间的人身关系内容是区别于合法婚姻的关键。非婚同7居因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同居者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夫妻关系,不会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更不会随着时间的持续而转化为配偶关系。同样,一方与对方的亲属间更不会产生姻亲关系。 2.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关系

13、 (1)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更不是一般的合伙关系。笔者认为,非婚同居视其本质发现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项民事权利,据此同居者双方就可以自由的约定彼此在同居期间的财物所有以及债务的承担,签订相关的财产协议。此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彼此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就应该认定其效力,据以来处理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依据。 (2)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以亲属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非婚同居者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理论上看来,同居者彼此之间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笔者认为,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我国

14、法律可以有条件的承认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3)抚养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但在非婚同居关系中,由于同居者彼此之间不具备配偶间的身份关系,因此不能享有抚养请求权,更不能构成遗弃。当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彼此之间的抚养义务,法律应当认定其法律效力。 3.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8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由此可见,非婚同居者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继承法关于亲子关系和继承的一切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即使法律尽可能的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当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最终法律也不可能赋予非婚同居者与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建议相关的当事人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保障自己及其家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必须选择非婚同居的形式,那么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非婚同居协议” ,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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