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遗嘱继承制度比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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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港澳遗嘱继承制度比较分析摘 要 继承法律制度由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共同组成,其中遗嘱继承是自然人处分自己死后个人财产的主要手段,优先于法定继承。适逢大陆民法典制定之际,比较港澳及大陆三法域遗嘱继承制度,大陆应在遗嘱有效条件、遗嘱形式、特留份等方面完善大陆遗嘱继承制度。 关键词 港澳 遗嘱继承 特留份 法律解释 作者简介:聂利芳,华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75-02 一、遗嘱继承制度概述 由于原始社会落后的生产力,温饱问题都有待于解决,并没有多余的财产供人们进行分配,也就无从谈起继承制度;到了母系氏

2、族社会时期,很大部分由于劳动工具的改进,大大的提高的劳动效率,创造了更多的物质,出现了剩余的产品,私有财产才得以出现,继承制度才刚刚萌芽,此时的继承制度较为落后,主要表现为氏族习惯是继承的主要衡量标准。 汉谟拉比法典作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在其法典的第 165 条对继承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不过鉴于当时落后的生产力,其法典的规定也相对粗糙。 2罗马法博大而缜密,对人类文明的影响深远。 罗马法是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的有关内容为蓝本起草的。同时它也是现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发源地。它经过了很长一段的时间而逐渐蜕去早期

3、的特征而演进为被现代继承法所继受的遗嘱制度。十二铜表法虽然首次正式认可了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但并没有规定设立遗嘱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二、我国香港、澳门、大陆法律遗嘱继承制度之比较评析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发生遗嘱继承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 (一)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瞩 第一,立瞩主体的限定。在香港遗嘱条例第 4 条第 1 款对其进行了相关的描述;通过细读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在香港只有成年人才能成为立瞩的主体,未成年人不具有立瞩的资格,未成年人立了遗嘱,即使是其真实

4、的意思表示,其遗嘱在法律上的效力也为无效的,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后来也有例外的情况。 相对于香港的遗嘱条例 , 澳门民法典在其法典的第 2025 条、2026 条和 2027 条规定了遗嘱能力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主要运用的是排除法,排除相关不符合条件的主体;它规定的比较精炼,便于人们理解,对于非遗嘱能力人条件及所做遗嘱的效力为无效。大陆现行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立嘱能力,但该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无行为3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通过我国香港,澳门,大陆各自对立瞩能力的规定,可以看出他们各自的特色及需要完善的地方。香港强调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区分,它强调

5、成年的形式层面;大陆更强调实质层面,在大陆即使是成年人,如果他是完全的精神病人,其所立的遗嘱在法律上还是无效的。而澳门用排除法对主体进行了限定,比较精准。 第二,确定立瞩能力的时间。由于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否成立有待于其行为时间的考究;澳门和大陆均以遗嘱人立遗嘱时为准,但香港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限定。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标准;既然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断遗嘱的效力,显而易见也要参考该遗嘱做出的时间,香港在这方面都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它是非常不可取的,有待于借鉴澳门和大陆的做法;因此,遗嘱人的遗嘱能力也应以立遗嘱时为标准定之。 2

6、.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是遗嘱人对其财产生前处分,死后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港澳两地继承法都规定了遗嘱须为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香港规定立遗嘱人必须明了遗嘱内容,并且在完全自愿而不是在受到胁迫,欺骗的情况下而订立。 澳门也规定了受错误欺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绝对无效的,而且,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并未完整及清楚表示其意思表示,仅仅是以动作示意,感叹词,不连续之词句或胆字表示出来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4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是一项法律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道德规范及善良风俗,不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港澳两地同样也对遗嘱内容规定了限制性规

7、定。 香港虽然实行遗嘱自由原则,但是也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法律对其限制性规定有:一是立遗嘱人不得借遗嘱自由而将其他财产赠给非法组织,不得借遗嘱去推动,帮助违法活动或不道德行为。二是立遗嘱人不能用遗嘱方式完全剥夺受扶养着应有的份额。澳门民法以禁止性规范形式对遗嘱内容合法性的要求做出详细的规定。一是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二是遗嘱的内容违反了“特留份”的规定。遗嘱处置了特留份范围的财产。三是遗嘱所附条件侵犯法律,公共秩序或违背善良风俗。而大陆规定的较为笼统,单单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遗嘱的内容不能违法法律也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 建议将不能违背善良风俗纳入遗嘱的内容中。一方面是因为继承法是私

8、法,私法是主要调整市民之间的社会生活;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共利益时公法,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行为;公私不分,实为不妥。 4.遗嘱的法律形式 遗嘱既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又是要式法律行为。立遗嘱必须按照规定的形式做成,否则所立遗嘱也不会产生任何的法律拘束力。纵观世界法律都对遗嘱做了或多或少的描述,香港、澳门和大陆的法律当然也不例外。 5在香港的“遗嘱条例”第 5 条规定了遗嘱的法律形式,若不符合其形式的,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澳门民法典”对订立遗嘱进行精细的分类,从而对其严格限制;而大陆继承法在其第 17 条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共五种方式。 香港遗嘱的法律形式无疑

9、是最为完备的。它强调遗嘱遗嘱的书面形式,更是对遗嘱人和见证人有其苛刻的限制;其次,虽然它的笔墨不多,但是却很精准,这点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实际运用中,便于按照立瞩人的真实意思进行继承,防止恶意串改。相对于香港,大陆在这方面逊色很多;它虽然规定了五种形式。但是这五种形式的效力还是各有差异,容易产生异议,不利益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值得一提的是澳门在公证遗嘱强调对公证员做形式而不是实质方面的审查,这点与大陆有所区别,且它规定了公证遗嘱的程序、密封遗嘱的危急情形等,这些都是大陆地区所需完善的。 (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香港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是分开进行规定的,主要体现在“遗嘱条例”第 16 条和第 13

10、条。澳门只有在第 2140 条对遗嘱的撤销进行了规定,而对遗嘱的变更没有相关的规定。大陆在继承法第 20 条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从上面可以看出:香港地区的特色之一是它规定了结婚行为对婚前立遗嘱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对其遗嘱的撤销。澳门地区注重遗嘱的存在性,遗嘱一经做出,其废止或则是部分废止都比较困难,它区别于大陆后遗嘱一般是前遗嘱的废止,除非有例外。大陆地区更多的表现为6将遗嘱继承与遗赠严格的区分,及规定了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 (三)遗嘱执行 在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无遗嘱继承,均须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履行一系列职责分配遗产,同样,香港的立遗嘱人

11、在遗嘱中指定某信托法团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担任遗嘱执行人,而该遗嘱管理人行使的是遗产管理人职责。澳门则规定:“遗嘱人得指定一人或多人负责监督其遗嘱之履行,或负责执行遗嘱之全部或部分内容;此即为遗嘱之执行” 。大陆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立瞩人处分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制定相关人员执行所立遗嘱。 香港采取的是遗产管理制度,即使是被继承人遗嘱,也要有遗产管理人经过法定程序,才能执行遗嘱,而澳门采取遗嘱执行制度,由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大陆现行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制度更是没有提及,而且对相关单位亦或者是基层组织是否具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是泛泛的提及遗嘱执行人制度,这种过于空泛的表达,在现实生活中

12、是非常有危害的,也不利于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此大陆继承法应在此予以完善。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香港、澳门和大陆分属于不同的立法体系,另外立法背景、法制水平、价值取向等皆有差异;遗嘱继承制度在它们之间呈现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特征,鉴于于此;各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的做到造福于人类。 7注释: 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131 页. 参考文献: 1冯心明.港澳民法概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年版. 2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 3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继承新论.三民书局.1993 年版 4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5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6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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