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有偿服务法律制度摘 要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重视,生态补偿也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本文通过介绍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有偿服务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 生态有偿服务 生态补偿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张艳群,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29-02 随着全球范围内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人口膨胀、城市扩张等等,自然资源不断减少,人类的需求却在不断的增加,环境与自然资源承受的压力持续增大,环境的保护与人、社会地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已经
2、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环境问题,作为新型的环境管理模式的生态有偿服务机制开始出现,并日益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从生态补偿政策国际实践经验来看,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一个国家和地区环境管理模式创新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尚处于生态补偿的探索阶段。 一、生态有偿服务的基本概念及其他 生态有偿服务源于英文 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 ,目前,一般来说,生态有偿服务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者的保2护行为支付的相应的对价的实践活动,支付者通常是生态保护受益方。 在国际上,生态有偿服务有三大原则,分别为 Polluter
3、 Pays Principle(污染者付费原则) ,Provider Gets Principle(谁保护谁受补偿原则)和 Beneficing Pays Principle(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在上世纪 70 年代提出,主要通过对污染者征收税费的方式来保护环境,是一种以惩罚为主的原则,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谁保护谁受补偿原则和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两种原则和模式各有特点,前者明确了生态服务提供方的作用和地位,但是对于生态服务的支付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后者则是明确生态保护受益方。 二、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有偿服务法律制度 哥斯达黎加位于中美洲,
4、境内物种丰富,是国际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之一。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有偿服务实践开始于上世纪 90 年代,最初是基于 1969 年森林法中的森林激励措施。后来在世界银行及其他的赞助下,哥斯达黎加开始了生态有偿服务的探索,并在其 1996 年修订的Forestry Law中对生态有偿服务制度做了完整的规定。 (一)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有偿服务法律 11969 年的森林法 1969 年,哥斯达黎加实施了第一部森林法,在农业部下设森林管理部门,第一次确定了对采伐许可证的严格管制,并对重新造林设立了激励制度。 21996 年的森林法 (Forestry Law No.7575) 31996 年森林法 (F
5、orestry Law No.7575)最显著的特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的禁止;二是创立了国家森林办公室;三是提出了生态有偿服务概念和对资金来源的规定;四是成立了国家森林基金(FONAFIFO) 。 全法共分为 6 个部分 75 条,其中第 1 部分包括 4 章,主要是介绍制定该法律的目的、定义相关概念、国家林业部门的职能和组成等内容,同时也提出了为保护野生生物可能会对私人土地进行征用;第 2 部分只包括单独的 1 章,主要是介绍森林资源的组成、使用限制、登记等内容;第 3 部分包括 4 章,其中第 1 章主要规定了对森林的管理,第 2 章则是对森林保护的激励措施,第 3 章是
6、对重新造林的促进措施如林地可用于抵押等内容,第 4 章是对森林的保护,包括规定哪些属于受保护区域、禁止在受保护区域砍伐、森林防火等;第 4 部分包括 2 章,主要是关于森林基金的内容,包括国家森林基金(FONAFIFO)的成立、资金来源、成员组成等;第 5 部分则是林业产业化的内容;第 6 部分包括 2 章,主要规定了对林业活动的管理、违法活动及惩罚措施。 (二)分析与评价哥斯达黎加 1996 年森林法中的生态有偿服务法律制度 第一,哥斯达黎加 1996 年森林法明确界定了 PES 框架下生态服务的内涵。这些内容在法律第 3 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森林生态系统能够为人类提供一定的环境服务,而这种环
7、境服务的价值不应当被排除在支付体系之外。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减碳、碳固定、碳回收) ;第二,水循环服务(包括为人类生活、生产提4供水源) ;第三,保护生物多样性;第四,美丽的自然景观的生态旅游。该条款的规定,为生态有偿服务的实施提供了经济学基础: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用来交易。 第二,为了保证 PES 的执行,必须有一个管理机构。因此,Forestry Law No.7575第 4 部分第 2 章第 46 条的规定,哥斯达黎加成立国家森林基金(Fondo Nacional de Financiamento Forestal,FONAFIFO)管
8、理哥斯达黎加国内的生态补偿项目;而第 48-51条,分别规定了国家森林基金的组成、职能、与职务活动相关的合同或采购、禁止行为等。在哥斯达黎加的 PES 实践中,国家森林基金负责掌控和管理与 PES 相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为 PES 筹集资金、制定有关 PES的规则、与生态服务的支付方进行谈判并确定支付的额度、与生态服务提供方签订生态补偿合同并支付补偿费等。 第三,对于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 Forestry Law No.7575第 4 部分第 2 章第 47 条中列明了不同方式,包括税收、来自国内外组织的赠款或贷款、与私有企业签订的生态有偿服务协议、金融工具以及其他渠道等。 在实际操作中,支付方
9、所支付的金额基本相当于整个保护服务的花费与国家森林基金行政支出的总额。对于补偿时间,第一批补偿款在国家森林基金与符合要求的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补偿合同时支付,随后的款项则在申请者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的活动得到国家森林基金的核实之后按年度支付。支付款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四,补偿合同一般包括补偿对象,补偿金额,补偿期限,以及申请者所应从5事的活动等,哥斯达黎加的森林法只是对补偿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其他内容都交由国家森林基金来确定。 对于哪些行为可以获得补偿, Forestry Law No.7575第 3 部分规定了这些行为包括种植经济林木、森林保护、农林种植(agroforestry)
10、以及天然林重建。 对于哪些人能够获得补偿,法律规定是森林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资格申请加入生态补偿体系中。其他具体内容均由国家森林基金予以细化。因此,在实践中,申请者必须至少有 1 公顷林地可以用于重新造林,2 公顷林地用于森林保护,同时申请者还必须提交一些信息,包括所有权证,纳税证明,防火和防非法捕猎、种植的计划,关于林地利用的限制等,这些信息将成为他们与国家森林基金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一旦违反,将会有相应的惩罚,如国家森林基金将停止支付或收回已支付的款项。而对于那些无法提供所有权证的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国家森林基金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查询有关数据,来证明他们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此外,对
11、于达不到面积的申请者还可以通过联合的方式加入系统中间。 对于补偿多少及何时给付的问题,哥斯达黎加的森林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森林基金来决定。 Forestry Law No.7575在第 3 部分第 22 条、23 条列举了一些奖励措施,如 CCB(Certificate for Forest Conservation)认证,这个CCB 的证书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出售或者用来抵扣政府的相关税费;对于管理天然林的所有人,还享有不动产税、财产税的免除及其他依法享有6的权利。 在实践中,1997-2000 年,补偿合同主要分为重新造林合同和森林保护合同:其中重新造林合同主要是在农用地或者废弃的土地上面
12、从事经济林种植,森林保护合同则是对现有的原始森林或次生林进行保护。从2000 年开始,两种新合同被引入生态补偿体系,一种是农林合同(agroforestry contract) ,另一种是辅助性质自然林重建的合同(atural forest regeneration contract) ,前者是鼓励农民在农田上种树,达到提高农业耕地上的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后者是为通过追播或其他方法来重建自然林的活动提供支持。 第八,关于活动的监督,森林法同样交给国家森林基金来制定相应的监督规范。而实践中,为了保证项目的透明度,国家森林基金在每个环节都引入了外部审计,包括对林地使用者核发证书、国家森林基金的相关文
13、书、对 GIS 的使用等。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哥斯达黎加的森林覆盖率从 1989 年的 29%上升到 51%,国内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同时,整个补偿过程对解决农民的脱贫问题和资源的再分配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哥斯达黎加的政策制定者们将 PES 作为一种手段,为促进其国内的持续不断的发展提供动力。作为法律,哥斯达黎加 1996 年的森林法本身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针对问题没有做过细的规定,而是给予国家森林基金极大的自主权,从而保证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变动,不需对法律进行修改,只需对国家森林基金的规则进行调整就可以,保证了法律的权威。7三、借鉴哥国法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目前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非常欠缺,大部分都只是提及了生态补偿这一概念,而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对其作进一步的详细的规定。因此,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要从从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管理机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考量和构建。参考文献: 1Stefano Pagiola: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 in Costa Rica.2006 2Frida Burnet:Summary of Forestry Act 7575 Costa Rica,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