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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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真实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规定过于粗糙,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研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保障此制度良好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配套措施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真实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虽然新刑诉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拒证权等内容进行规定,但实践中这些制度的实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证人出庭作证关涉到司法体制、证

2、据制度、程序性裁判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此结合前辈的经验和自身的一些思考提出以下观点。 一、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的要求。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基础理论的要求。审判公开原则、质证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的实现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正确处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高质量的证人证言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1、案件公正 案件的公正审判依赖于证据和事实,而合法公正的审判和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则均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法庭可以通

3、过亲自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综合评价证言的可取性。 2、诉讼效率 我们倡导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则导致我们不得不确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一些简单轻微的案件,并无必要要求所有证人均出庭作证。 二、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确定 新刑诉第一百八十七条对关键证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是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这一规定具有模糊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的困难性,也难以改变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因此我们应建立明确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机制。确定关键证人的范围,首先,应当

4、明确哪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证人才有出庭作证的必要;其次,应当明确在这些案件中哪些证人是真正需要出庭作证。 关键证人范围的确定,有利于查清案件真相,也有利于控辩双方质证权的实现。在确定关键证人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下因素:证言是否影响罪与非罪;证言是否影响区分此罪与彼罪;是否影响量刑轻重;证人是3否是知晓案件关键情节等,关键证人的确定因素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法官在确定关键证人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配套措施 真正建立我国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1、确立证人传唤制度 新刑诉第一百八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可知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使用通知,无任何强制

5、力、约束力。因此在完善各项证人保护措施的基础之上,我们需要加大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宣传,营造出庭作证制度的良好氛围,使得普通民众知晓,只有全民支持司法上才能在我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所以有必要区分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设立专门的证人传唤制度,以便民众在今后的司法中养成出庭作证的好动因,使其成为法官公正断案的一股正义之力。 2、推广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 推广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保护证人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新刑诉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首次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但这一规定还不完善,我们应借鉴他国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进一

6、步完善其种类、方式,这一制度有利于保证关键证人权力不受侵犯,提高出庭作证率,节约司法资源。 3、证人拒证责任的追究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在证人不履行义务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新的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都有作证的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规定了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证人拒绝作证时也要承担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相应的责任,但是就处罚的力度而言完全不足以防止证人不出庭作证,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不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进行处罚。 4、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法庭也有防止其人身安全、人格名誉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证人保护制度

7、是保障证人的人权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条件。 新刑诉对在第六十二条对证人人身权的保障进行了规定,第六十三条对财产权的保障进行了规定。但是,此规定过于仅限于原则性,具有空洞性,操作性不强;证人保护对象范围狭窄;缺乏惩罚机制,对具体操作程序、后果、救济等内容没有规定。 5、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机制 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同时证人在履行这些义务时会花费一定的时间、经历和费用,国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我国新的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虽然新刑诉规定证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但非补偿,无法使证人因履行出庭作

8、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达到完全的补偿,必定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率。 四、结语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证人出庭作证并不需要要求所有的证人出庭作证,而是需建立一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这既符合我们的5司法实践要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但是这一制度的建立需要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力改革与探索,并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之上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八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和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 3王永杰.论刑事关键证人的确定.复旦学报,2012,2 4林东云.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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