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比亚迪退网门”中的商事法律制度研究【摘要】本文以 2010 年比亚迪退网门为例,在分析事件材料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的商事法律制度进行简单的研究。并对于在此事件中所暴露的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比亚迪退网门 商事法律 建议 2010 年曾一度沸沸扬扬的“比亚迪退网门”事件在同年 9 月巴菲特访华力挺比亚迪之后逐渐平息。时隔两年,事件中所折射出的中国汽车业的发展以及商事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仍然值得反思与完善。 一、商事辅助人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投资的不断扩大,厂商的经营规模以及营销市场的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拓宽,遍布整个产品销售市场领域的经销商在市场营销中的重要性也日渐凸
2、显,越来越多的经销商在强固这整个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与厂商的矛盾也在日益凸显。如何解决经销商与厂家的关系问题,端正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市场经济不断加深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销商的法律性质 所谓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经销商在消费市场上起到了承接的作用,是消费者与生产厂商的关系纽带。在商法领域内的经销商,本质属于商事辅助人的范畴,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商事辅助人存在独立辅助人与非独立辅助人之2分,经销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独立的商事辅助人,即不参与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 经销商具有区域性。经销商的经营地域一般不具有全局性。生产厂商通过位
3、于特定区域的经销商形成自己独有的营销网络。每个经销商只是这一整个营销网络中的一个结点,负责某一区域的产品销售。 经销商具有独立性。成为经销商的主体往往是具有独立商事主体资格的商事个人和公司。其在经营活动中独立进行,不仅对自己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有独立的决定权,而且对于经营有关的财产、经营结果和收益都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经销商具有辅助性。商事辅助人的属性决定了经销商具有辅助性。辅助性主要体现在经销商的销售产品的来源上的非独立性。 (二)经销商与厂商的法律关系 现今的厂商和经销商,似乎是一个矛盾体。从开始的厂家开发,铺货,压货到重复开发,以及由此带来经销商的产品滞销、恶意竞争等种种问题,再到最后
4、大家都不得利的局面,无不体现着双方的矛盾。而比亚迪退网门事件就是一例证。比亚迪厂商不断增加的月度任务销售指标使得经销商的积压有增无减,资金链的过度承重,销售商进入了“销量越大,亏损越大”的怪圈,最终导致大面积的经销商退网。比亚迪厂商在辉煌过后瞬间迎来了销售低迷的寒冬。 经销商与厂商的以上矛盾实际上就是营销利益分配的问题,而决定分配结果的最终是双方在商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商事主体的本质特点在于营利性,利益的分配是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追求的3最终目标,而目标实现的依据在于商主体在商行为中的支配力的大小,地位的高低。所以解决厂商与经销商的矛盾就应该明确双方法律地位。经销商与厂商的营销模式
5、简单讲就是,经销商拿钱前往厂家进货,经销商再将从厂商买到的商品销售出去。所以笔者认为经销商与厂商的法律关系实际是通过商事合同的形式建立的商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该商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两者不具有隶属关系,经销商在权利关系和经营活动中不依赖于厂商,相反,经销商拥有自己的营业地,自己承担营业费用,使用自己的商号,编制自己的财务报表,并可以同时多家经销。经销商与厂商平等的法律地位便决定了营销利润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决定而不能完全有一方来决定。 比亚迪厂家与经销商从儿子与爹的关系到普通朋友关系再到爷爷与孙子的关系,这一系列的从不平等到平等再到不平等的关系的变更。完全是对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平
6、等主体地位的挑战,是完全违背商法基本原则的行为。 (三)经销商与厂商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 市场的经营需要法律规范的控制。各种法律规范在商事领域起到了保障商事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作用,应当为各商主体所遵守,但其前提应当是该规范是合理合法对市场起到积极作用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一下简称“办法” )是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的汽车销售领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起初办法旨在促进和规范了汽车销售市场,而如今却阻碍和遏制了汽车销售市场的发展。 办法的核心是“品牌授权”的销4售模式。其内容是“谁生产、谁授权” ,这就确立了汽车生产厂商的强势地位,经
7、销商要获得某品牌汽车的经营许可,必须得到汽车厂商品牌销售授权,势必会造成经销商和厂商之间产生“不平等条约” 。这种不平等性便导致了上一点所提到的厂商与经销商的矛盾。 (四)建议 经销商和厂商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拥有其重要的地位,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建立平等的权益分配体制,共同创建新的营销模式,双方携手共进,才能实现最终的共赢。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先进良好的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 二、公司决策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议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对于公司各项具体事务的决议主要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负责。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8、,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在于将公司的经营方针具体化,提出专门业务事项的方案、措施,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而对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则可以直接决定和负责。因此,董事会是在股东会的领导下,主管目标、方针的措施制订与实际执行的机构。 (二)事件分析 结合相关的事件材料,比亚迪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对于企业销售规模的扩大,不属于董事会可以直接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做出决定。事实上比亚迪退网门事件的发生,股东会在扩大5销售网络的方面出现决策错误在其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味的扩大销售网络使得销售网络的建设缺少规则,布局出现混乱,缺乏合理的论证。然从董事会到股东大会多少人参与其中,缘何无人发现决策之中存在的潜在危机? 现今的中国企业存在急功近利的发展心态,笔者认为在这种背景下,可以在公司的决策中注入决策顾问的角色,类似现有的法律顾问的制度,可以在公司聘请营销方面的专业人士从专业的角度对公司的决策进行评估,助力公司的正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