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异议登记制度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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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房屋异议登记制度的探讨【摘 要】异议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保护的一项新型的重要的制度,是我国法律的重要进步,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房屋异议登记制度能够有效维护房产权利人利益,防止出现由于登记错误带来的损失。本文主要探讨了房屋意义登记制度的意义,以及房屋异议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异议登记制度;不动产;完善措施 不动产登记是进行房地产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且必不可少的登记制度。异议登记是相关利益者对于已经在不动产的登记薄上登记的、已经生效的、具有公示公信力的事项存有异议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请求。异议登记制度是一种预备登记,目的主要是对抗显示登记,保证登记的公信

2、力真实。异议登记制度在国外已有很长的历史。异议登记是在登记有误的状况下,为相关利害权利人进行暂时性保护,而不是确认物权归属的确认性的登记。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我国要总结与完善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维护人民的利益。 一、设立异议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物权立法也相对落后。虽然各地都设立了相应的房地产方面的利益保护条例,但是没有广泛的适用性,不能完全发挥效力。因此,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建立与完善异议登记制度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首先,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促使流动性财产增加,我国人民财产登记要注重动态的财产安全,也就是要建立与完善保证交易安全的财产登记制度,

3、这样就促进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其次,设立异议登记制度能够在登记者权利与真实权利之间存在矛盾时,为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的保护,并且申请人的责任制度与法定的时间会对其产生限制作用。异议登记制度不会削弱登记公示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异议登记完成以后要进行公示,这样,第三方可以及时了解不动产的争议状况,进行慎重的选择与决策,有效的保护了第三方的权利与利益,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最后,异议登记制度的确定有利于促进立法的预见性。相关法律的立法要在现实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规定。在不动产意义登记制度不完善的状况下,要以不动产市场发展为基础,促进确定异议登记制度,保证有预见性的保护人民的利益。

4、 二、我国房屋意义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房屋权利人的主观意识与行为造成的错误 房屋的权利人在处理个人的财产过程中,选择使个人利益损失较少的方式,例如,由于赠与财产也比买卖要交更多的税,一般会选择买卖财产,并且为了防止其他的财产继承者的知情,会签订买卖的合同并进行房屋登记。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下,这样的行为是不违法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其他人员提出异议,只要具备相关的有效证明就可以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 2、房屋权利人不诚信的行为 当前,我国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很多人为了个人利益利用房地产投3资获取利益,房屋成为了现在重要的投资工具。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房地产的投资人是不会进行房屋财产的变更登记的。所

5、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只有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以保证自己的权利与利益。 3、我国房屋登记机构造成失误 在我国的房屋登记中,房屋登记薄具有巨大的权威性,在房屋登记薄与房产证存在矛盾时,要以房屋登记薄作为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的房屋登记结构已经形成完整的登记管理系统与工作的程序,实现了房屋登记信息的智能化、数字化。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具有较高的效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登记的数据采集与录入工作也会产生错误。 三、完善我国房屋异议登记制度的措施 1、明确房屋异议登记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物权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是房屋的利益关系人认为登记薄存在错误,但是登记薄记录的房屋权利人不同意进行相应的更正,这

6、样,房屋的利益相关人员可以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但是对于房屋异议登记适用条件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房屋的利害相关人可以直接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因为完成登记的更正才是异议登记的根本目的。在实践中,将房屋登记薄记录的权利人的不同意作为异议登记的基础是不实际的。登记的更正对于登记薄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全面否定,损害了登记权利人的利益,所以,房屋登记记录的权利人是不可能同意房屋的利害关系者进行更正的请求的。为了保证房屋的利害关系者的相关利益,要综合考虑,在房屋登记薄记录的权利人不同意的状况下,可以让房屋的4利害相关者进行异议登记的直接申请。 2、明确房屋异议登记期间性质 我国物权法规定,申请人在房屋登记机构

7、进行异议登记 15 天之内没有起诉的,房屋的异议登记就会失效。当前,对于房屋登记机构能否注销异议登记存在很大的争议。作者认为,法律规定的 15 天不具有除斥期间性质。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预定可以存在的期间,是不变期间。法律规定的 15 天的期间不是权利的存续时间,是可以变化的期间,是房屋异议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存在的法定期间。房屋异议登记作为保护房屋真正权利人的制度,要对存续期间进行合理的限制,明确异议登记期间的性质。 3、完善与明确房屋异议登记效力 在房屋异议登记以后,登记薄记录的房屋权利人可以行使房屋的处分权,并且房屋异议登记不会影响房屋权利人与第三方利益者签订的房屋相关合同。我国物权法

8、还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要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4、从房屋异议登记实际工作中完善房屋异议登记制度 在房屋异议登记的实际工作中,房屋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工作程序进行工作;发现房屋登记中存在问题,或是房屋申报资料前后矛盾,要进行仔细的审查与更正;在房屋登记过程中,房屋登记工作人员本身存在问题,违反工作程序,徇私枉法,要交由上级机关进行处理;房屋的利害关系者进行房屋变更登记申请时,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登记的错误,还要提出正确的登记事项。因此,只有在房屋异议登记5实际工作中完善异议登记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异议登记制度的作用,妥善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保护人民的利益。 结语: 房屋异议登记制度是物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我国虽然建立了房屋异议登记制度,但是不完善的地方依然存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异议登记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质的房屋异议登记制度,以维护房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丽娟.关于房屋异议登记制度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3(9) 2王志红.完善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4) 3张丽,魏星.论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J.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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