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制度改革的设想.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808356 上传时间:2019-03-1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检察制度改革的设想.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检察制度改革的设想.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关于检察制度改革的设想.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关于检察制度改革的设想.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关于检察制度改革的设想.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关于检察制度改革的设想摘要:检察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我国现代检察制度主要是学习借鉴苏联制度得来的。经过 30 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有的检察制度也越来越无法适应新情况。探索更加合理的检察制度对我国发展影响重大。 关键词:检察制度 公诉职能 监督职能 检察制度是现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建制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和谐关系。因此,必须对检察制度做深入探究,尤其是在当前关于检察制度的重大发展期和改革的变动期。 一、对中国现行检察制度的检视 中国当代的检察制度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权

2、、惩罚犯罪、增强人民生活的安全感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客观地认识到由于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同时在建立之初又深受苏联检察制度的影响,有着较为明显的历史时代特征。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的检察制度存在着一些瑕疵和问题。 一般而言,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法律监督,行使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它是集公诉权、职务犯2罪侦查权、法律监督权三位于一体的混合性国家权力。其中法律监督权包括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但是

3、检察权所包含的这三项权利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冲突,而且三权集于一身,导致检察院的权利过大。首先,它决定着刑事案件的公诉,影响着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其次,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影响着负责审判的法院系统;再次,它负责公务类犯罪的侦查权,客观上又影响着行政机关;最后,人民检察院自成体系,形成了垂直的领导体系,不受其他部门机关的影响。这一切都导致这检察机关的权利膨胀,已经不能很好的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了。所以,检察机关改革迫在眉睫。 二、改革建议 第一,取消检察机关的公诉权,由公安局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似乎成了检察机关的天然职责。但笔者认为,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非常没有效率的。 首先,尽管在英美国家也是由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但是他们的公诉制度是根据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检察长设在政府内部,属于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其职能是代表政府提起诉讼。而我国检察院是同法院并列的独立系统,同时还被赋予了侦查职能。但是在我国由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属于司法机构的检察院提起公诉。与由两个体系的不同部门负责一个案件相比,一个案件由一个部门负责到底是更为经济有效的方法。 其次,公安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那么公安部门肯定对案件的3各个方面都十分熟悉,如果由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检察院必然要花费时间对公安部门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的熟悉了

5、解,会大大降低效率。 再次,有利于推进公安部门侦查工作的进步和完善。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即使诉讼中出现什么问题,都由检察院直接面对,而最熟悉案情的公安机关却基本不用面对法院和公众的压力。由公安局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安局将直接面临败诉的风险,这无疑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起诉活动产生压力,进而促进公安机关和警察的侦查工作。 最后,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导致了检察院职能的矛盾和冲突。众所周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院的主要职能,如果由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就会出现一方当事人监督本应保持中立的法院,这种职能上的冲突不利于法院保持中立地位,对被告人也有不公正的嫌疑。当然,监督法院审判和提起刑事公诉是由检察院的不

6、同部门进行的,但是基于部门整体利益的一致性,这种内部划分在实践中到底能起多大作用值得商榷。所以应该将检察院的公诉职能移交给公安局,这样检察院才能公正的监督各方的法律实施活动。 第二,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权能配置,使之成为今后法律监督的重心。相比审判权而言,行政权是与每个公民日常生活关系最近,也最容易滥用的权力。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应成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的越来越必不可少的环节,防范和纠正行政权的滥用和误用应成为法律监督的首要任务和重心工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检察权的配置侧重于体现权力制约功能的诉讼权能,法律监督权能配置4比较薄弱,检察机关没有跳出诉讼监督的范围,是用如批捕、

7、公诉、抗诉等诉讼监督的手段来替代法律监督的手段,法律监督权的配置实质上是围绕着诉讼权能在进行。对行政权的监督,仅限于与刑事诉讼相关的事项,对计划、财政、工商、税务、海关、交通运输等政府职能涉及的多个领域的执法情况的监督也仅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一种手段,这种间接性、被动性和不全面性的监督手段,并未真正对行政权形成监督。为此,如何建构行政监督程序体系应成为紧迫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对行政监督权的配置,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建议权和回访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根据已发现的违法情况,向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发出纠正和改正违法行为的建议,包括纠错建议、改正建议和处置建议等。针对

8、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相关部门整改、纠正、处置情况及效果如何,应设置一定的程序保障监督的实效性,因此,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其检察建议的回访权。 (2)行政诉讼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审判监督权是检察院启动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决定权,其直接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权,但也对行政权的合法行使起到间接的监督作用。 (3)支持和督促起诉权。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应赋予检察院支持和督促起诉的权力,当遇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者不行使或不能正确行使起诉权时,或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受害人不行使或不能正确行使起诉权时,检察机关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支持或督促相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文献: 1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上)J.人民检察,52007, (08). 2李静.中国检察制度视角下检察权性质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1, (09). 3李培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基及其实践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 (03). 4张俊杰.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 (3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