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立体刑法问题的思考摘 要 本文结合当前形式分析了我国构建立体刑法学的必要性,并就如何构建立体刑法学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 立体刑法学 必要性 构建 作者简介:李方帅,上海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0-02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国家基本法律。当前,刑法的改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刑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惩罚各类犯罪、人权的保护、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等诸多方面,刑法由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保护利益的重要性、制裁措施的严厉性等特征所决定,
2、一个国家的刑法立法、改革目标、理念措施适合科学适当,对一个国家和人们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合考虑我国刑事立法现状并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有必要构建立体刑法学,本文将对立体刑法学的构建思路与构建途径展开讨论。 一、构建立体刑法学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在学科分工日渐细化,壁垒愈加突出的形势下,我国的刑法学同样也逐渐形成了潜在的自我保护层,抵御外来的“入侵者” ,在同一2的保护层之内,同行也逐渐习惯了本自的思维方式和视野范围,对外面的风景视而不见,导致了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呈现出日趋明显的“碎片化”的现象,可以说,目前,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正面对的是重重危机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刑法的外部机制不够流畅
3、。如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衔、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等问题;二是刑法内部机制不够顺畅。如不能合理的根据行为人的矫正需要,灵活的进行各种刑罚之间的转换(如将自由刑转换为科财产刑,财产刑转换为科自由刑) ;三是投入过多,效益甚少。如过度严厉,导致刑罚浪费, (如,死刑过多) 。过度宽松,不能保障社会的安全(如缺少完善的保安处分)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立体刑法学,刑法学研究需要对宪法、犯罪学、行刑学、刑事诉讼法、其他部门法、国际公约以及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的关系做出协调;还要做好对内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对外要重视刑法的运作。这关系着刑法学研究的改革方法,也关系着刑法学研究的
4、改革内容。 二、立体刑法学的构建 立体刑法学的构建应注意以下几个因素: (一)联系犯罪学与行刑学 刑法不论怎样的改革完善,其根本任务始终不变,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要使刑罚起发挥其有效性,同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就要根据犯罪原因设计合理的刑罚制度,采取合理的刑罚强度。对此,必须认识到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并摒弃“刑罚万能”的理念。最近30 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甚至持续攀升,重新犯罪率更是只3增不减,这在一定程上与再三的“严打”活动有关,为了响应“严打” ,刑罚力度不断增加,而这种做法并未起到预防犯罪和预防再犯罪的目的。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社会结构
5、转型和工业化程度不断提升的关键阶段,导致社会所面临的治安形势相当严峻,只有提升刑罚效果,强化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才能确保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研究刑法学的过程需要注意行刑所形成的各种效果。只有行刑的体制更加的科学、合理,才能真正改造犯罪人,降低再次犯罪的几率,进而达到刑罚特防的功能。目前,利用行刑产生的实际效果检测我国现行刑罚存在利弊,是加快刑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整体来看,我国现行的刑罚中其自由刑仍占绝大部分,在我国如果一种犯罪率一直很高,那么通常就会增加法定刑,这现象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刑罚有效性的迷信。因而要想达到理想的行刑效果,仍需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实践表明,将老弱病残犯、过失犯,部分女犯
6、、未成年犯、偶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小、放回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罪犯,采用些非监禁刑,对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和提高改造质量十分有利。这一做法是我国推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获得良好成效的重要原因。刑罚的执行环节的情况揭示了我国刑罚制度仍有很多需要改革完善的。实际刑法实施中,阻碍刑罚易科的因素很多,如各刑种之间的不通、刑罚执行的僵化。 当前,很多国家采用了更为灵活的刑罚执行制度,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罚金刑易科劳役等。这种行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短期自由4行带来的狱内交叉感染以及罚金执行难的问题。而我国财产刑法是作为附加刑而使用的,一般并不能作为自由行的替代刑,因而财产刑法成为了加重刑罚的因素,导致一些犯罪人的家
7、属为了为犯罪人缴纳罚金而走上不轨之路。可见,只有将犯罪学与刑法学进行联合研究,只有不断完善行刑相关制度,建立合理的行刑机制,才能提升行刑效果,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联合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系十分紧密,可以说刑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实体,刑事诉讼法则是刑法的程序。而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缺乏协调,这一问题直接滞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共同发展。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程序法的暂缓起诉等其他措施对于除罪化的实现有着明显的帮助。相似的,在不改变实体刑罚量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性司法、调解辩诉交易等措施也能够适当地降低刑罚严厉度。可见,强化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沟通协调对于促进两者
8、的共同发展以及提升刑罚效果和预防犯罪效果都着重要的意义。 对接好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乃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刑法既不能越过部门法,过早地干涉社会生活,也不能当部门法需要提供不了保障。虽然我国目前在处理这些关系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一些部门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置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的回应规定,这样直接导致犯罪人的得不到应得的刑事处罚,而在必要时就会牵强附会地利用刑法其它款项对犯罪人定罪判刑,但是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中要求的刑法明确化。 5(三)承接宪法、国际公约与治安处罚 立体的刑法,应当能够“承上启下”与其他法律或行政措施共同起到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行为
9、的作用。刑法的“承上启下”中, “上”针对的是宪法和国际公约, “下”则指治安处罚与劳改教养。 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母法,对于刑法乃至所有其他部门法都有着纲领性的意义。要发扬宪法精神,实现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执法的现代化改革与发展,刑法就必须将对刑事执法及立法的合宪性追问早日提上日程。 国际公约通常都是凝聚了目前国际社会先进的文化和理念,因而我们思考相关问题时可以借鉴。我们要认识到,对于我国已签署并批准的那些公约,由于我国现行的是国际公约通过国内法转换的机制,因而国内刑事立法如何和国际公约中涉及的国际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问题衔接,是目前刑法学界急需解决的课题。对于我们已经签署但未批准的那部分公约,
10、刑法学者面对的重要任务就是比较分析这部分公约中的有关的内容与国内刑法,找出国内法的差距,为今后的批准时做好提前的准备,即修改国内法,或是就相关条款进行保留。在进行比较过程一定不能停留在表面,否则得出片面的结论,对决策者决策有误导。对于那些还没有签署的公约,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签署和批准是早晚的事。然而由于国情、法制化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我国刑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刑事立法在结构上有着较大的差别,西方一些国家的刑法将情节较轻的违警罪等归入治安处罚而排除在刑法之外。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经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强化对比研究。并6不能因立法发达国家在其刑法中设有某种罪名或将某种罪名
11、排除在刑法之外,就盲目效仿,而是应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国情、立法状况、执法情况的不同而酌情定夺,尤其是通过充分利用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来避免盲目向刑法中增设新的罪名;二是强化刑事处罚与劳动教养及治安管理处罚的协调,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危严重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产生;三是刑事法治的改革与创新不能仅仅局限于狭隘的刑法,而是要强调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劳动教养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的协调创新与改革。(四)注重刑法解释,强化刑法运作 不论是立法方面十分先进的国家还是我国,完美的刑法典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即使当下的刑法典十分理想,随着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等的不断发展,刑法中的瑕疵也会逐渐显现出来。而刑法典的严肃性决
12、定了其不宜频繁修订的特点,这就使得刑法解释显得十分重要。从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执法经验来看,完善的刑罚解释对于保证刑法典稳定性和发挥刑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作用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即使对于不理想的刑法典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司法中存在刑法解释功能发挥不力与法律解释权滥用并存的矛盾,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的刑罚解释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工作中对刑法解释的“一统就死,一乱就放”的窘境。加强刑法解释,并不意味着刑法解释可以没有根据的随意进行,而是受到一定的条件的制约。一般情况下,这种制约有以下 5 个方面:(1)最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于那些明显不符合日常含义的刑法解释,7除了不能溯及既往,还要避免发布当日
13、立即生效;(2)刑法解释决不能和立法权相违背,那些违背立法权的刑法解释不能得到认同,必须及时宣布无效,避免产生误解,另外还要设立对应机构和制定完善的机制,以及及时处理该类的投诉;(3)法律解释不能和司法规律相违背,如应废弃那种内部请示造成当事人的上诉权被变相剥夺的法律解释;(4)法律解释的过程必须保证公开、透明,不能认可且必须废弃对于那些在司法机关内部发文的,并不公开地刑法解释;(5)应激励那些工作在刑法一线的司法官员根据刑法的实际效果对刑法做出合理的解释,但其解释需要过程必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 刑法运作主要涉及的方面如下:一是刑法的适用过程;二是刑法得以运作的各司法机构之内及机构之间的关系
14、;三是刑法运作的外部环境。四是国家权力影响刑法运作。 三、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及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加强立体刑法学的构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而,要加强犯罪学和行刑学的联系,提高刑事诉讼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强化宪法、国际公约与治安处罚的承接,加强刑法的运作,对刑法进行合理化的解释,不断完善行刑的相关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行刑机制,提高行刑的效果,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保障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赵秉志.中国刑法改革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为8主要视角.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3张平,黄丽勤.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4罗旭南.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对中国传统法的继承.社会科学家.2012(1). 5古津贤.期待可能性理论及中国刑法的合理借鉴.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9). 6殷会峰.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决策与信息.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