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劳动法对低阶劳动者保护现状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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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我国劳动法对低阶劳动者保护现状的思考摘 要 我国劳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人多岗位少的现状决定了实质上的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真正得到实现。近年来损害低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劳动法在当前这种人多岗位少的现状下究竟怎样才能切实维护低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探析我国劳动法对低阶劳动者的保护现状思考和探析。 关键词 劳动法 低阶劳动者 合法权益 案例 保护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65-02 一、劳动法的精神 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2、而劳动关系是各种经济关系正常运营的基础,而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和其他有关社会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直接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地得到实现,为实现劳动过程的顺利实施确定组织和管理规则,为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创造条件并设定实施措施,从而从劳动力的角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同时劳动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成分。 当前,我国的劳动法体系结构包括: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2就业促进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其中劳动法是基本法,规定了劳动有关法律的原则、目的和精神

3、实质。 劳动法开宗明确地表明我国劳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基本原则包括: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其原则主要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休息、工资、劳动保护等“基本基准” 。这是法律给用工单位的底线和规定了劳动者应得的最起码的待遇。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有三大基本精神:第一,劳动者是劳动力所有权利的主体,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劳动力所有权,这是劳动法的首要基本精神;第二,我国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从劳动法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

4、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 劳动法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有效配置,因为劳动力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劳动者的劳动可以间接的为企业带来利润。 二、当前我国劳动法对低阶劳动者的保护现状 所谓低阶劳动者即我国的底层劳动者,尤其是指进城务工者,处于社会底层主要依靠体力劳动来谋求生存的打工者。时至今日,仍能听到不少拖欠底层劳动者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劳动法的精神实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下的生产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现状,我国低阶劳动者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这种弱势是由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质上的不平等所造成。 (一)劳动力供需状况决定了实质上的不

5、平等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因而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而且廉价。正是如此,诸多跨国公司选取将工厂落户中国市场,不仅节约劳动力成本,而且可面向更大的市场。然而,当前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仍不能得到充分的配置。一方面由于劳动力过多而工作岗位相对较少的客观原因,必然导致相当多的一部分劳动力过剩,因此必然有许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 (二)劳动力的人身特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由于底层劳动者大多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从而其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越来越重视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并且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更多的以技术代替体力劳动的消耗,如此不仅提

6、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劳动力成本。那么将出现,劳动力价格同技术成本价格相竞争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导致了劳动力价格的下降。对于本来就相对过剩的劳动者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不少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迫不得已牺牲自己的劳动力价格,从事即辛苦赚钱又少的工作。并且由于其知识文化水平的相对低下,当前自身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自知;而且即使发觉自身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也无法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4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而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

7、相连,劳动者进行劳动是通过其人身所创造的劳动力为用人单位服务和创造价值。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交换的对象是自身的劳动力,其在选择劳动力时或者在交易完成之前,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地位,而一旦签订了合同,劳动者虽然出售的仅仅是自身的劳动力,实际上劳动者的人身也将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指出:“大工厂是以进门者放弃一切自治为特征的” 。而“大工厂”又往往是底层劳动者的归宿。雇佣合同虽是劳动合同,劳动者却也把自己的人身自由交给了用人单位。 底层劳动者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涌现的一大批农民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贡献了许多力量,然而他们得到只是最基本的养家糊口的

8、薪水,其生存状况依然艰难。由于其自身经济状况、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现有底层劳动者权益保护体制的不完善的制约,他们的权利遭受损害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和特殊。虽然劳动法承担着最基本的保护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现状对现有的底层劳动者的保护体制提出更多的要求,因而当前的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尤其可从农民工身上得到清晰的体现: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拖欠工资严重;安全防护措施较差,生命健康也难以保障;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险保障等。 虽然法律的精神实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

9、是底层劳动者的5合法权益却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关注近几年引起社会震撼的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绝大多数都是跟底层劳动者有关。诸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近几年一直闹得沸沸扬扬。所以当前劳动法保护体制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从底层劳动者的角度去考虑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更多的听取底层劳动者的“原生态”呼声,切实将底层劳动者所处的就业环境和生存现状及其自身条件等因素考虑进来。 三、关于社会对待底层劳动者的态度的案例及思考 谈论当前底层劳动者的保护现状,首先不可回避的是社会对于底层劳动者的保护态度问题。底层劳动者因其经济状况,其居住、穿着略显寒酸,再加上其自身文化知识水平很低,因而不自

10、信,所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遇到问题往往不能通过合理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常常受到社会上一些无良的人的歧视,而且这种现象绝不是个例。 2011 年 12 月,一篇来自河北石家庄的网帖受到众多网友的热议。帖子中称一位农民工小伙子给一对母子让座时,那位母亲竟然嫌弃农民工脏,冲着孩子发火不让孩子坐农民工小伙子坐过的座位,还说:“坐什么坐,不怕脏,不怕得病啊!”这种现象绝非偶然。农民工所处的社会地位相对低下,是由其本身的经济状况,所从事的职业类型,以及这个社会的价值观所决定。农民工承担了这个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干着最辛苦的工作,拿着最低的薪水,还要遭受一般人的冷眼相待,这对这群默默的为社会建设贡献自

11、身血汗的底层劳动者来说十分不公平。 无独有偶,2013 年 1 月重庆轨道交通部的官方微博发了一条类似的微博,农民工夫妇自己嫌身上脏,丈夫蹲在座位旁,妻子实在累了很浅6的坐在地铁的座位边缘,而此时,地铁里人较少,座位仍十分充裕。即便如此,那位农民工大叔仍然选择自己蹲在一边。试想从其穿着和身上的石灰来看,他们工作了一天,此刻一定很累,多需要好好的放松的休息一下。虽然他们干的活又脏又累,但此刻他们跟所有其他的乘客一样花着相同的钱,而且又没有对其他的乘客造成任何的干扰。他们为什么不放心的踏踏实实的坐在座位上好好休息?不是他们不想,而是这个社会的价值体系,这个社会对待千千万万个他们这样的底层劳动者的态

12、度所致。他们需要休息,需要一样的平等的待遇。对此需要用法律来强化底层劳动者的地位,令他们有足够的自信,相信在出了问题后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那么这个社会就无法轻视这个群体,从而也指引了这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方向,让底层劳动者活得更加有尊严。 四、关于当前法律对底层劳动者保护现状的案例及思考 除了社会对待底层劳动者的态度问题,还有最根本的工资问题。时至今日,拖欠底层劳动者的工资的现象仍然很多。如 2009 年至 2011 年杭州恒达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达两年没人管。也有 2009 年 4 月,陈德军等 60 余名农民工为康平开发区某物流公司建库房。7 月库房建成后,建筑商雇用的二包“跑了” ,农民工

13、们拿不到工资。直到 2010 年年底,农民工到维权中心起诉,经调查,证据确凿后由公安机关抓获讨回欠款。这样的例子近几年很多,不再一一列举。几乎每个案件事发后很久,长达两三年时间一些拖欠的工资才能讨回。 在此,有三个问题需要关注:其一,为什么在当前的劳动法背景下,仍有这么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其二,为什么在拖欠工资事7件发生后长达两年的时间才能得到解决,而不是及时的得到解决;其三;为什么劳动法明确表示保护劳动者,农民工也属于劳动者,而这种拖欠工资的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如农民工等底层劳动者身上呢? 其实以上三个问题的焦点都集中于底层劳动者身上。其问题的根源也在于缺乏对底层劳动者的足够关注

14、。究其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当前很多底层劳动者就业务工时并没有签署正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二,即使劳资双方签署了合同,由于底层劳动者的知识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素养也很低,无法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察觉合同中的漏洞或者缺失,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三,劳动法未给予底层劳动者切实足够的关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较少听到底层劳动者的呼声,由于底层劳动者所处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也很少有机会有能力令高层机关相关管理者听到自己的呼声,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较少站在底层劳动者的立场,从而底层劳动者的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其四,有关劳动法对于劳资双方的法律纠纷打击态度不够严厉,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甚至长达数年时间才能被讨回,更有甚者,甚至因此引发人命案;其五,没有一个严格的针对性的部门来对此相关问题进行监督管理,致使底层劳动者出现问题后无处伸张,也没有一个有效的途径去追究类似的问题,致使问题辗转多处才见分晓,使欠款时间越拖越长,影响了农民工的正常生活。只要相关法律部门更多的关注了底层民工的生活生存状况,认真对待,解决好以上的问题,相信底层民工的生活将会更加舒适便利。 参考文献: 81韩桂君.论劳动法的基本精神.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2左祥琦.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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