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侵权的民事集中审理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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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专利侵权的民事集中审理的分析摘 要 专利侵权案件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应适用集中审理主义,在诉讼中进行争点整理程序,促使纷争一次性解决,也即集中审理可使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纷争类型,达到妥当审判与诉讼经济的目的。本文从权利主张的范围、争点整理与专利有效性两个方面出发,对专利侵权的民事集中审理重点内容加以探讨。 关键词 专利侵权 民事集中审理 争点整理 有效性 作者简介:帅洁琼,硕士研究生,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王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89-02 一、引言 专利侵权的民

2、事案件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应适用集中审理主义,在诉讼中进行争点整理程序。专利侵权案件通常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为促进诉讼的妥当进行,法官应整理当事人主张的诉讼目的与声明,继而协同当事人进行事实上、证据上及法律上的争点整理,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与调查证据。这种审理除可以提高审判的品质外,也可以节省诉讼的费用,达成诉讼经济的目的。专利权受到侵权,起诉者通常希望获得应有的补偿,其重点在于专利权人如何于专利侵权案件中主张权利。而专利权人想要正确主张其权利,关键在于专利权范围与法院是否阐明2义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厘清权利主张的内容后,进而以此作为集中审理的基础,并拟定争点整理的方案,先协同当事人特定专利

3、侵权的诉讼标的,然后依序整理事实上、证据上与法律上的争点,作为辩论与审判的基础。 二、权利主张的范围 民事诉讼采用辩论及处分权主义,故法院判决的范围及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均应以当事人的声明及主张为限,审判长的阐明义务或阐明权的行使,也应限于辩论主义的范畴,不得加以逾越。换而言之,在处分权主义的诉讼架构下,原告起诉的声明与诉讼标的的选择具有主导与决定权,法院不得按照职权任意介入。如果法院逾越原告声明范围而为诉外审判,则会有突击性审判发生,其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与程序利益。我国专利法就专利的申请采用单一性原则,也即由发明提出申请,由发明赋予专利。因此,基于单一性原则,应采用单一发明授与单一专利(u

4、nity of invention) 。就申请专利范围的内容来看,其可以多个请求项(claim)的方式记载,采用“多项式”的记载方式。因此,专利权证书可记载一个以上的请求项,每个请求项均为独立的权利保护客体。从而,专利侵权人不论是侵权独立项(independent) 、附属项(dependentclaim) ,还是多项附属项(multiple dependent claim)所示的申请权利范围,专利权人均可对侵权人主张权利受侵权的补偿,故其中有某一请求项受侵权,即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现举例说明该等请求项的区别:某“空调装置”已取得新型专利,其申请专利范围记载三个请求项,第一项记载“一种具有特定

5、构造的空3调装置” 。第二项记载“如申请范围第一项所述的空调装置,其中装置有风向调节结构” 。第三项“如申请专利范围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的空调装置,该空调装置是具有风量调节结构” 。依据请求项的特征来看,第一项为“独立项”是一种具有特定构造的空调装置。第二项为“附属项”所述的空调装置,该空调装置的“风量调节结构”具有自动调节风量的功能,其依附第一请求项。第三项则为“多项附属项” ,其依附第一项或第二项。 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与声明,是诉讼当事人最上层的争点,基于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专利权人主张其专利权被侵权,据此提起专利侵权呃民事诉讼时,应于民事起诉状载明专利权及其特定的请求项所受侵权的主张,法

6、院仅可就原告特定的请求项加以审理,未主张受侵权的请求权,不属法院审理的范围。因专利侵权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导致专利权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不熟悉如何正确主张权利,如果原告起诉未明确特定诉讼标的与声明时,法院应先整理该部分,先确定本件诉讼的审判对象,就原告所主张侵权专利的原因事实,以特定遭侵权的请求项。继而以此为基础,进行争点整理,使当事人确实掌握争点,并适时提出攻击或防御的方法。法院也仅就当事人有争执的请求项加以调查证据,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获得有效率的运用。 三、争点整理与专利有效性 (一)争点整理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采用集中审理主义,实施集中审理的前提必须进行争点整理程序。

7、尤其是法院在调查证据前,必须先厘清与掌握争点,以避免无4意义的程序进行。所谓争点整理程序,是指厘清当事人间争点及其内容的活动或过程,借此使何为争点及其内容为何,在法院与当事人间形成,并获得共识。法院进行集中审理时,必须认定争执与不争执的部分。整理争点部分是指主张的对立,其包括事实上、证据上与法律上的争点,以及其他诉讼有关的攻击与防御方法的争点。至于不争执点,也应为相同处理。例如,专利侵权案件诉讼,被告不争执原告取得专利权,被告有争执者,是经第三人授权制造被控侵权专利物品或方法,故其抗辩未侵权原告的专利权。因此,法院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使当事人整理出事实上、证据上及法律上的争执与不争执部分。经由

8、争点整理的程序,使当事人限制、撤回无实际意义的主张或举证,并确保主张、举证或审理的方向正确性。 (二)争点整理的顺序 一是特定专利侵权的诉讼标的。原告于起诉阶段,应表明与特定诉讼的标的。然而,就我国实务诉讼层面来看,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中,专利权人较少确定受侵权的请求项,而被控侵权专利的被告,对于其侵权的申请专利范围或专利权范围为何的争执也不多见。因此,如法院不行使阐明,责令专利权人说明其主张的特定请求项,则很难掌握双方间的争点,以进行集中审理。通常法院未使当事人整理争点,会将专利权证书所载的全部请求项,委托专利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侵权呃鉴定,而未指示特定请求项的鉴定项目、内容及范围。事实上,法院未

9、区分争执及未争执的请求项,就全部的请求项进行辩论及判决,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呃原则。其导致有主张特定请求项受侵权的专利权人,仅可就其主张的5请求项部分加以保护;而不先探究或调查其有何请求项受侵权的情况下,反而获得全部请求项的保护,两者有不公平之处。因此,法院应当命令当事人整理与协议简化争点,如果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对其他人无害,为尊重权利主体的应有地位,当事人对于诉讼审理范围、事实主张及证据提出,应具有决定的权能。 二是同事实上与证据上的争点整理。原则上在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的程序下,事实主张与证据提出是当事人的权能与责任,应在法院调查证据前提出,当事人也负有协同法院使争点明确化,成为有待

10、证明主题的义务。因此,事实上与证据上争点整理的目的,在于避免当事人提出与专利侵权案件无关的事实,请求法院进行调查,导致诉讼迟延,这不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因此,事实上与证据上的争点整理,应使双方整理出其所自认及不争执的事实与证据,以减少当事人攻防与法院调查证据的程序。继而就双方有争执的事实与证据,整理出权利的概述、主张、争执及其理由。简而言之,本阶段争点整理的重点,在于确定当事人争执的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也即是否已提出调查该等事实的声明或陈述。因此,法院在本阶段的争点整理,应行使诉讼指挥权与阐明义务,具体整理出真正事实上与证据上的争点。在专利侵权案件的争点整理程序中,必先确认原告所指的争侵权专利

11、物品或方法,是否是被告所为。如果被告否认是侵权专利物品或方法的行为,则应就该事实先行调查。经调查结果,法院认定该侵权专利物品或方法确为被告所为,进而调查侵权专利物品或方法是否侵权原告的专利。因专利技术内容常涉及不同领域的专业性与技术性,非熟习法律的法官所能熟悉,故法院必须委托专业鉴定机进行鉴定,以6作为争论物品或方法是否侵权专利的参考。将争论物品或方法送鉴定前,法院必须使双方确认待鉴定物品或方法为双方所有,避免鉴定结果不利于一方,任意指摘待鉴定物品或方法非其所有,使调查证据程序徒劳而无功。 (三)专利有效性的审查 法院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密度,常成为专利侵权的讼争焦点,其关联司法审

12、查授予专利权行政处分的权限,并为判断是否成立专利侵权的前提要件。专利权法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专利权有无应撤销或废止原因的争点,应自行认定,并排除相关法律中停止诉讼程序规定的适用。因此,专利侵权审理中,法院具有法规的审查权,可审查专利有效性,其有助专利诉讼实施集中审理。而法院有权审理专利的有效性争议,使专利权有效性与专利侵权事实,可于同一诉讼程序一次解决,其可减免当事人借举发程序拖延民事诉讼的进行,导致专利权人无法获得即时的保障,进而架空专利权的行使。从而,可预期法院对于专利侵权案件,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的主张有专利无效或应撤销的事由,法院必须自行认定专利的有效性,以迅速审理专利

13、侵权案件。 四、小结 依据知识产权法、审理法等的规定,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或案件时,对于专利权有无应撤销或废除原因的争论应自行认定,故专利权有效性与专利侵权事实可于同一诉讼程序一次解决,其有助于专利侵权案件进行集中审理,使专利权人获得迅速的保护。有鉴于专利侵权案件为7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认定事实与证据调查常涉及不同产业的专业领域,有别于一般的侵权案件,为避免突击性审判及平衡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法院自应善尽阐明义务,进行有关事实上、证据上及法律上的争论整理。为避免有突击性审判的情况发生,法官应向当事人阐明整理后的争点,并适时公开证据,赋予当事人有辩论的机会,以此作为审判的基础,从而兼顾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 参考文献: 1杨晓佳.论自由裁量权在专利审查中的应用.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8). 2杨中楷,孙玉涛.基于排队论的专利审查系统模型分析.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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