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摘要:Incoterms 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在国际经贸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为适应国际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最新修订完成了Incoterms2010 。其在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数量的增加与删除、风险责任的划分、适用的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多新变化,也引起了新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解决Incoterms2010在适用中可能遇到的这些新问题,对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6-00
2、85-06 在目前为数众多的国际贸易惯例中,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当属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 Incoterms) 。Incoterms 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基础于 1936 年编纂并公布的。此后,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1990 年和 2000 年对其进行了六次修订或补充。2007 年国际商会开始对 Incoterms 进行第七次修订,历时3 年完成,称为Incote
3、rms2010 ,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作为目前国际经贸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Incoterms 的宗旨2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一、修订的背景原因 自从Incoterms 1980之后,国际商会基本上每 10 年对Incoterms 进行一次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发展的需要。当然,每次修订都有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例如,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1980时,其主要原因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开始采用电子数据交换,以及集装箱运输、滚装滚卸、多式联运
4、等运输方式的兴起。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1990时,主要是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普遍应用,因而承认以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的纸单证。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 2000时,因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规模越来越大,为方便交易和简化手续,明确了 FOB 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装货和卸货义务,同时对 FAS 和DEQ 术语下买卖双方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以及交纳关税的义务做了合理的变更。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2010时,考虑到了 21 世纪前10 年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变化,力求制定内容更简洁清晰、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国际贸易术语,以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需求。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
5、进程的快速发展和范围的不断扩大 20 世纪 90 年代后,在出现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也不断兴起。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范围扩大,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特别是 1993 年欧盟的建立,形成了一个有众多成员国的无关税的自由贸易区,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撤销了关税边境,实现了欧洲市场3的大统一,各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运输与其国内运输无异。这种无关税区贸易方式的广泛出现,使 Incoterms 中关于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义务的规定,无法适应这种无关税区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实际情况,当然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另外, 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只有在需要适用的情况下
6、,买卖双方才有遵守因货物出口或进口手续所产生的义务。这表明Incoterms2010第一次正式承认了所有贸易术语不仅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适用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这些都是国际商会修订 Incoterms 的主要背景和原因。 (二)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迅速推广与使用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出版的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一书中的观点, “电子商务可以简单地定义为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的产品生产、广告、销售和分配活动” ,互联网通过网络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可以与各个用户的计算机联结,从而使异地相处的交易当事人能够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签约,也可以在互联网上通
7、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约。在交易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还要跟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如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以及海关、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单证的交换,即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支付等。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国内贸易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怎样界定电子数据交换的法律效力一直是焦点问题。在Incoterms 1990中,最早规定了卖方可以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在Incoterms 2000中,已经认可可以用电子通讯方式代替纸质通讯方式,但并没有具体明确其法律效力。在最新的4Incoterms2010中,明确承认电子通讯方式与纸质通讯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前提是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国际惯例
8、,并认为这种规定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 ,1998 年英文版,第 1 页。 参见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15 页。 (三) 国际贸易中采用集装箱和滚装滚卸运输方式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贸易术语中被广泛采用的 FOB、CIF 和 CFR 都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这一标准是与传统的吊装吊卸运输方式相一致的。但是,随着运输方式的现代化,集装箱运输和滚装滚卸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被越来越普遍地使用。在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实行的是“门到门” 、 “仓至仓”的运输方式;在使用滚装滚卸时,货物是从能够打开
9、的船门直接装货和卸货的。因此,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界线已经无法适用。早在编纂Incoterms 2000时,国际商会就曾试图取消或改变“越过船舷”这一标准,但因为一些持比较保守观念的国家的反对而未成功。而最新制定的Incoterms2010则顺应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对 FOB、CIF 和 CFR 这三种广泛应用的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标准作出了重大的变更。 (四)针对危害国际社会安全的国际恐怖主义,需要加强对货物的安全检验工作 恐怖主义活动不仅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加大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风险,使得国际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上涨,从而5增加进出口货物的成本和费用。这种针
10、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安全检验工作由谁来负责,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谁来负担,都需要在新修订的Incoterms 中加以规定。正如Incoterms2010序言中指出的:“现在人们高度关注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需要确认货物不会对生命和财产有威胁,除了其自身固有的属性。 ”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针对 21 世纪头 10 年国际经济贸易的形势变化,结合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2010时,对贸易术语的分类、贸易术语的删除与增加、主要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等方面都作出了重新规定,并增加了有关货物安检、连环销售以及贸易术语适用范围的新规定。(一)对贸易术语分类进行了调整 在Incoter
11、ms 2000中,按照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到最大的顺序将 13 种贸易术语分成 E、F、C、D 四组。其中,E 组只有EXW 一种术语,F 组包括 FAS、FOB 和 FCA 三种术语,C 组包括CFR、CIE、CPT 和 CIP 四种术语,而 D 组则包括 DAF、DES、DEQ、DDU 和DDP 五种术语。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交易当事人根据各自愿意承担的责任来选择某种贸易术语来订立合同。而在Incoterms2010中,则根据适用运输方式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类:第一类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类
12、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包括 FAS、FOB、CFR、CIF。 Incoterms2010对贸易术语分6类的调整更符合国际贸易的现实,它主要考虑了集装箱运输和滚装滚卸方式的广泛应用以及它们与传统吊装吊卸方式的区别,更方便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贸易术语的选择。 (二)对贸易术语的增加与删除 在Incoterms 2000中共有 13 种贸易术语,而修订后的Incoterms2010中则删除了 D 组中的四个术语,即 DAF、DES、DEQ 和DDU,而新增加了两种 D 组术语,即 DAT 和 DAP,因此Incoterms2010中共有 11 种贸易术语。DAT 术语的中文名称是运输终端交货,
13、该术语类似于 DEQ,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DAP 的中文名称是目的地交货,该术语类似于 DAF、DES 和DEQ,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但卖方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同样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Incoterms2010只所以合并减少了Incoterms 2000中的 D组术语,主要是因为现代国际贸易商人更多采用的是发货合同,而非到货合同。而Incoterms 2000虽然规定了五种 D 组术语,但现实中商人却很少使用,因此,国际商会考虑了此种
14、现状对原来的 D 组术语做了大幅度的改动。 关于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2010中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删除与增加见下表: Incoterms 20005 Incoterms2010序号 5 分 组 5 英文缩写 5 中 文 名 称 5 分 类 5 英文缩写 5 中 文 名 称 123456789101112135E组 F 组 C 组 D 组 5 EXW5 工厂交货 FAS5 船边交货 FOB5 船上交货 FCA5 货7交承运人 CFR5 成本加运费 CIF5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5 运费付至 CIP5运费、保险费付至 DAF5 边境交货 DES5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
15、Q5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5 未完税交货 DDP5 完税后交货 5 适用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适用海运及内河运输 5EXW5 工厂交货 FCA5 货交承运人 CPT5 运费付至 CIP5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5 运输终端交货 DAP5 目的地交货 DDP5完税后交货 FAS5 船边交货 FOB5 船上交货 CFR5 成本加运费 CIF5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三)重新界定了 FOB、CFR 和 CIF 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 我们知道,FOB 术语是最早产生的贸易术语,它是当时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航海贸易中产生的习惯做法,久而久之,推而广之,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成
16、为约束商人贸易的行为规则,并进而演变出了 CFR 和 CIF,FOB、CFR 和 CIF 长期以来被国际贸易的商人广泛采用,成为最有影响的贸易术语。它们的一个主要共同特点就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当事人风险转移的界线,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则由买方承担。众所周知,在国际航运实践中,船舷的判断标准一向疑云叠生,如何确定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船舷内还是船舷外,以及货物越过船舷是否就意味着真正完成了交货,是卖方与买方以及承运人长期纠缠不清的困惑,也是Incoterms 2000悬而未决的问题。虽然 Incoterms每次修订时都有过废除船舷标准的
17、主张,但直到Incoterms2010之前,始终没有得到国际商会的采纳。如前所述,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线是与吊装吊卸的传统运输方式相一致的。但是,以集装箱和滚8装滚卸为代表的现代运输方式的兴起和广泛应用,由于没有船舷或无需越过船舷,使船舷标准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如果继续坚持船舷标准,就可能使这三种传统的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被人们抛弃。有鉴于此,在Incoterms2010中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废除了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界限的标准,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要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这一标准的改变,不仅适应了现代运输方式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反映了货物运输的实际情
18、况,避免了以往装卸货物围绕船舷这一虚拟垂直线而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且新标准的采用,也从理论上解决了以往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与费用界线不一致的问题。以 FOB 为例,按照以前的规定,在 FOB 条件下,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当然是船舷,但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却无法以船舷为界线,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操作过程,FOB 条件下卖方实际要承担将货物装上船之前的所有费用。Incoterms2010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使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标准统一起来。 王淑敏:Incoterms2010:自由穿梭于国际贸易与运输之间的新规则 ,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
19、1 期,第 109 页。 (四)扩大了对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适用于国内贸易以及关于保险范围的新规定 与Incoterms 2000仅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不同,Incoterms2010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 Incoterms2010在确定买卖双方义务时明确规定,只有在需要时买卖双方才有义务办理出口或进口手续并缴纳9相应费用。这主要是基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考虑。另外,在处理进出口货物保险的问题上,国际商会在编纂Incoterms2010时充分考虑了 2009 年修订的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当事人
20、的投保责任和投保范围。比如,按照Incoterms2010相关条款规定,在采用 CIP 或 CIF 术语时,卖方对货物投保的最低额必须达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或其他类似保险条款所确定的内容,而且,应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进一步扩大保险范围。此外, Incoterms2010还规定,如果由买方负责对货物进行投保,则卖方有提供货物方面信息的义务,以方便买方的投保。 (五)新增了连环销售时当事人责任义务划分的规定 Incoterms2010在 FAS、FOB、CFR 和 CIF 几种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及 CPT 和 CIP 术语中,首次提到了“String Sales”(即连环销售或链
21、式销售) 。连环销售是一种与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在商品销售特别是大宗商品销售中,货物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沿着销售链运输的过程中经常被多次买卖。在这种情况下,是由最初的销售商负责将货物装船,而连环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负责装运货物。因此,连环销售的中间销售商不对买方承担将货物装船的义务,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所以,针对连环销售方式下卖方的交货义务,Incoterms2010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的义务。 (六)其他修订内容 关于货物运输的安全问题, Incoterms2010明确指出货物在除了其自身属性的情形之外,不会对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关于采用电子通10讯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 In
22、coterms2010明确规定,只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意或存在商业惯例,电子通讯方式即具有与纸质通讯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关于货物运输过程中集散地的操作费用,Incoterms2010对此作出明确分配,解决了以往存在的此项费用重复支付的情况。 Incoterms2010还明确了某些概念的特定含义,如“承运人” 、 “交货” 、 “链式销售”等。在Incoterms2010中,承运人特指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交货指货物灭失与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的点。链式销售指商品交易中常见的,商品在运至销售终端过程中(即商品销售至最终用户前)被多次转卖形成销售链。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
23、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 三、适用Incoterms2010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果交易双方当事人已采用Incoterms2010中的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彼此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69 页。 前引。 前引,第 560 页。 韩德培:国际私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 108 页。 张玉卿:鹿特丹规则的“单证托运人”之规定兼与 FOB卖方权益零保护观点之磋商 ,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 年第 2 期,第8 页。第一, Incoterms2010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