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环境利益分配论批判摘 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有一部分学者基于当今世界环境资源危机现状提出了环境利益分配论,这部分人依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要求平等分配环境利益。本文通过对环境利益本质的界定,分析环境的社会整体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对环境利益分配论进行了批判驳斥,提出要保护公益,以义务为基础,甚至不惜牺牲自身的个人利益以达到整个社会的共赢,促进整体的共同进步。 关键词 环境利益 整体性 分配论 批判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70-02 一、环境利益本质的界定 环境利益分配论缘起于上世纪 80 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文明
2、在为我们带来优渥的生活的同时也使得环境问题日益加重。而人们对于环境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也使得整个世界的资源产生前所未有的危机感,自然资极度紧缺。正是这时,温茨、基思等人开始依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依据要求平等的分配环境利益。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看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是像一些人所说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事实上,罗尔斯对这此观点是十分批判的,他认为由休谟、边沁、亚当斯密和穆勒等人散播的功利主义观念并没有克服社会上存在的诸多矛盾。而且,正义理论的前提必须是众人是否相信并接受它。举个例子,随着2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适用于旧体制的环境利益格局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一部分人享受到了工业化推动带来的
3、新成果,而另一部分人却为新成果产生的环境问题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建设垃圾焚烧厂对大部分的城镇人员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这时那些利益分配论观点的持有者就会说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公平分配了环境利益的事,但是垃圾场周边的居民就要为此付出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代价,这对于他们而言就是不公平的,环境利益是不可分配的。由此可见,利益分配论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我们对环境利益的本质的界定,环境的社会整体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全球 60 多亿人口赖以生存的环境带来的利益是人类共同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的。但是为什么对于环境利益的分配问题仍存在着许多争议呢?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于环境利益本质界定的不确定,将“公益”与“
4、个人利益”不能很好的区别开来,误将与环境相关的个人利益划入环境利益的范畴,所以,界定环境利益的本质和范畴迫在眉睫。环境本质的核心是环境利益,所以应从环境利益的概念开始。一般我们认为可以把环境利益分离成环境、资源和利益三个概念,环境利益是这三个概念的结合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习惯用环境代表环境与自然资源,因此也就随之诞生了与利益相关的离不开环境与资源特点的特殊性领域的利益特性。 环境利益本质的界定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当前环境利益关系与环境利益冲突的相关问题。环境利益内部构成纷繁复杂,目前有学者将其分为环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环境破坏者和环境受害者之间的关系、3环境治理者和被治理环境者之间的关系、
5、环境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等。只有利益关系的内部结构彻底弄清楚了,环境资源才有可能得到政府和人民的重视和保护。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方面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环境污染问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市场渠道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的后果。具体包括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赔偿与补助等。现今我国的这项工作主要由政府承担,问题发生时,政府一般会一方面对受害者的受害程度进行鉴定及赔偿,另一方面同时对污染源制造者及时进行调查、关停、整顿和处罚的处理。这种政府主导的方式目前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人民的质疑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用纳税人的钱对受害者进行补偿是否合理?另一方面,政府主要采取事后惩罚的办法是否不利于
6、保护环境?惩前方能毙后,只有找到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本质,才能彻底杜绝污染事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 2 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见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自然资源是隶属于环境概念之中的。同时从法律对于环境的定义可以得出,环境是人类生存所依赖的环境,不是某人或者某地区、某国家的。环境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所以,对于有些学者提出的环境分配论是没有依据的,是应该遭到批判驳斥的。 二、环境利益的社会主体性 环
7、境利益的本质深刻揭示了环境利益的社会主体性的特质,即相对4于单个人的个人利益而言,社会的公共利益才是环境利益的主体问题。公共利益才是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同时决定着整个人类的利益和未来。所以,我们要应站在社会生活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我们在使用和开发稀缺资源时应该考虑到人类共有的环境利益,必须确保稀缺资源的适度利用和使用,达到保护环境和延续环境的目的。在处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时,我们不能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不能因为过分关注个人利益而导致资源过度消耗。所以,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我们的选择应该是遵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义务分配,共同担负防止环境继续恶化及共同净化环境的义务,在保障
8、基本生存的前提下,适当放弃一部分个人利益。 我们首先必须要意识到环境公共利益是由环境来提供的。环境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也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而是作为大自然的“环境” ,也就是说,环境凌驾于任何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上。其次,环境利益的主体就是与人类相关或人类所共有的。所以,任何人都可以从环境公共利益中收益,而不是说只有某一特定群体才能收益。由此可见,环境公共利益时整个社会整体的。共同的利益。假如环境公共利益只能特定的使某些人或者某一个确定的群体受益的话,那么这种公共利益就不能普及社会中的每个人,那么这种公共利益便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公共利益。所以,判断一种利益是不是公共利益不是
9、由利益覆盖范围大小决定的,也不是由覆盖人数的多少决定的,公共利益的标签应该是“社会共同性” 、 “整体性” 、 “综合性”和“理性” 。目前一些学者所谓的环境利益分配论观点持有者就存在这样的误区,错误的将环5境利益的主体单纯的归结于“每个人”或者是说涉及到的人的数量。 有人会说多个人的环境利益聚集在一起不也是整个环境公共利益吗?事实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多个人的环境利益单纯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与环境或环境资源相关的多个人的共同利益,虽然相对于具体到每个人享有的个人私益,这主体是多个人,但其实际上仍是一种私益的代表。对于整个环境利益而言,真正称得上是“环境公益”的只能是整个人类的公共利益,判定标准
10、是“社会共同性” 、 “整体性” 、 “综合性”和“理性” 。同时又由于环境利益保护而设置的环境法所要保护的正是公益而非私益,是以义务为基础,所有我们需要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公共利益。 三、环境利益不可分配性 上面的研究发现表明,环境利益是就具有社会主体性的,其整体性的特性决定了环境利益不可能在某个阶段、阶层或个人所独享。所以说,我们认识到的环境利益是为整个全人类全社会所共有的,不可分割的。环境利益不会因个人的职业。性别、地位、种族、宗教信仰等不同而产生不同。更不会因为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无论像欧美一样的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像我国一样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亦或是经济比较
11、落后的第三世界的人们,其所代表的环境利益都是基本一致的。 当今学术界上盛传的关于环境利益分配论的大都是主张对环境利益进行平等的分配,这主要是基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社会正义真正目的6其实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公益和公共利益在现实社会中常被混淆,这是导致部分学赞成环境利益分配论的重要原因。 环境利益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整体性,它为全球人类所有,不属于特定国家、单位或者家庭和个人,它不能被分割,不能进行分配。然而现实中环境利益分配论主张富人与穷人之间、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富国与穷国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人类与自然体之间进行环境利益
12、的公平平等分配。这显然与环境利益的整体性相背,这种主张是十分荒谬的。首先,从这种诉求的产生原因分析,这主要是因为部分人和地区的环境收到严重破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利益损失;其次,就诉求的目的来分析,这种诉求希望能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平等分配。而这往往会牵涉到以下问题:一是遭到环境破坏地区的利益损失实质上是全人类的损失而非特定区域的特定人群的损失;二是环境正义论主张者的目的是维护“穷人、贫困地区、穷国、后代人、自然体”的环境利益,然而这并非与人数多少有直接关系。三是环境的利益和环境利益二者不能混淆,环境正义论者主张的是分配与环境有关的利益而非环境利益。因此,基于环境利益的整体性、不可分割性特点,环境
13、正义论者的公平平等分配环境利益的目的将难以实现。总之我们不能从经济价值的观念理解环境资源利益,更不能从财产的观念理解环境利益。就如我们家庭院内的林木在财产上是归家庭个人所有,但是林木的生态环境功能并不归家庭个人所有,这种生态功能就是某种环境公共利益,它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我们不能对其进行任意分割。 四、结语 7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不同的专家对环境正义的诉求不一致,但专家们都是希望环境领域的发展能保证公平平等,从而有效减少环境资源的浪费。然而当前环境正义者关于“环境利益公平平等分配”的主张,难以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尤其是以获得私益的环境正义论是在进一步的索取自然资源,进一步的破坏地球环境。其实公平平等的理论是正确的,只是被不正当的人给运用了。环境领域和别的领域最大的差别在公益和私益的不同,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基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基础,强调个人权利优先;而环境法则是以义务为基础,更多强调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惠荣,苑银和.环境利益分配论批判.山东社会科学.2013(4). 2任丽梅.走向低碳模式的环境资源分配关系重构.战略研究.2011(11). 3蒋亚娟.论环境权的证伪与证实.争鸣与探讨.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