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台州市化工专业工程师仸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化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 规定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化工专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化工工业科学研究、工程设计与规划、生产运行及管理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 三 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致力于化工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
2、岗位职责,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 四 条 学历、资历条件 2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4 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 年以上。 (二)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化工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 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 五 条 转评条件 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1年以上,因工作调动或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现实际从事化工专业工作 1
3、年以上的,须转评与现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化工专业技术资格。 转评后聘任化工专业技术职务满 1 年,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担任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 六 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一般破格申报条件 一般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且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符合下列 7项条件中 3 项的,可以破格申报 工程师资格。 1、 获得县(市、区)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3 2、 获得县(市、区)级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学术奖、星火奖、发明奖,下同)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 )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4、)奖、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成果奖 和工程建设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 )级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的主要参加者;或获得本专业领域 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3、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 4、 作为主要完成者,解决了生产实际 中的重要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以本人参与的科研成果为核心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将本人参与的科技成果在行业推广应用,明显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 5、 县(市、区)“企业技术中心”或“ 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 ”成员。 6、 在省部级专业刊物
5、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取得论文证书或收入论文汇编) 2 篇以上;或获得市(厅 )级以上优秀论文奖 2 篇以上(必须有第一作者及二等奖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过著作或译作。论文、著作、译作必须具有一定应用价值。 7、 从事工程技 术工作 15 年以上。 4 (二)业绩特别突出者的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单破”及资历只能提前 1 年的限制,可以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1、 获得市(厅 )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2、 获得市(厅 )级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工程设计奖
6、、 工程咨询成果奖 和工程建设奖三等奖以上;或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主要参加者;或获得本专业领域 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3、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市(厅 )级以上重点(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或 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 4、 市(厅 )级“企业技术中心”或“ 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 ”成员。 第 七 条 越级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可以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 (一) 获得国家、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获得市 (厅 )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工程设计奖、
7、 工程咨询成果奖 和工程建设奖一等奖;或省装备制造业 5 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主要参加者。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项 目或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 (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 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 ”成员。 (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起草者。 (六)发明的专利或技术改造项目给所在单位带来 显著 的经济效益 或对整个行业产生 显著 影响 者。 ( 七 ) 高级 以上人才。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 八 条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 )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快地
8、系统掌握本专业所需新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等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 1)解决化工工业科学研究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 6 和能力。 ( 2)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 4 项条件中的 1 项: ( 1)参与化工工业科研项目全过程研究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能力。 ( 2)参与化工工业科研项目方案论证、路线选择和实施、数据处理和编写技术总结报告等环节的经历与能力。 ( 3)参与较复杂化工工业项目的研究开发、技术改进的经历与能力。 (
9、4)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 7 项条件中的 1 项: 1、获得县 (市、区 )级以上科技奖;或市 (厅 )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2、获得化工专业领域 l 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或参与完成县(市、区 )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 4、参与本单位重大项目研发、技改项目等,产生明显经济效益。 5、参与编写 1 项以上国际、国家或行业(团体)有关技术 7 标准,或主持起草企业有关技
10、术标准,并经颁布实施。 6、参与完成 2 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7、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取得论文证书或收入论文汇编) 1 篇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或独立编写 2篇以上本人参加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专项调查报告、行业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 第 九 条 从事工程设计与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 )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 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快地系统掌握本专业所需新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现状和发展
11、趋势。 (二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 1)解决化工设计与规划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 2)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 4 项条件中的 1 项: ( 1)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能力。 8 ( 2)参与化工设计项目方案论证、路线选择和实施、数据处理和编写技术总结报告等环节的经历与 能力。 ( 3)参与化工项目总图、工艺流程、工艺配管、设备、消防设计与咨询、概(预 )算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 4)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
12、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 6 项条件中的 1 项: 1、获得县 (市、区 )级以上科技奖;或市 (厅 )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2、获得化工专业领域 l 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3、参与完成 2 项以上大、中型化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或主持完成 2项以上小型化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或参与完成 3项以上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审查通过。 4、参与编写 1 项以上国际、国家或行业(团体)有关技术标准,或主持起草企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经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 2 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6、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公
13、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取得论文证书或收入论文汇编) 1 篇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或独立编写 2篇以上本人参加完成的项目技术 9 总结报告、专项调查报告、行业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 第十条 从事化工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 )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快地系统掌握本专业所需新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 1)解决化工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 2)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
14、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 4 项条件中的 1 项 ( 1)参与县(市、区 )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能力。 ( 2)参与化工企业生产运行及技 术管理、工艺、设备等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改进等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 3)参与编写国际、国家或行业(团体)有关技术标准,或主持起草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经历与能力。 ( 4)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10 (三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 6 项条件中的 1 项: 1、获得县 (市、区 )级以上科技奖;或市 (厅 )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
15、咨询成果奖。 2、获得化工专业领域 l 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3、参与完成 2 项以上生产工艺、流程改造、设备改造、消防设施改造等技术改造工作 ,实施后取得实效;或参与及时解决、处理 1 项以上生产运行中较复杂技术问题或生产故障。 4、参与编写 1 项以上国际、国家或行业(团体)有关技术标准,或主持起草企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经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 2 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的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6、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取得论文证书或收入论文汇编) 1 篇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或独立编写 2篇以上本人参加完成的科研或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专项调查报告、行业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一 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所获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