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践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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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吉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践分析【摘要】通过对吉林省农村低保制度及其实践情况的分析整合,针对现实问题,从法律制定及制度实践角度提出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应保尽保的切实可行的方法。 【关键词】吉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逐步发展的整体城市和农村地区,以及不断努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对社会援助需求的力度也越来越迫切。目前存在的对农村居民的收入很难核定,对申请者入户调查也只凭视觉,享受对象的不合理性等,已经影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推行与公开透明,因此 ,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办法, 从而更好的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一、吉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现状 (一)保障原则。分类施保。一类是

2、因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人口,按平均每人每年 500元标准发放低保金;二类是原农村贫困人口(一般户) ,每人每年由 240元提高到 360 元;三类是有劳动能力,但因天灾人祸等因素造成暂时困难的贫困人口,每人每年补助 150 元。 (二)保障范围。实行“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工作中要采取家庭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科学合理化,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三)收入界定。吉林省规定以下七类项目不计入农村贫困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

3、,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奖学金、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见义勇为奖金。吉林省民政厅负责人表示,制定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目的就是科学核算和准确掌握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情况,这样才能及时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体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二、吉林省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难以确定。在实施农村低保过程中,普遍反映对农村困难家庭收入难以把握和计算,在入户调查程序阶段,一些调查员也只能凭视觉估计其家庭状况,对其家庭提供的收入

4、来源证明也缺乏合理化的保障,特别是对外出务工、人户分离、有子女的赡养费等缺乏科学合理的收入计算标准。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能准确界定有否享受低保的条件,并且极其容易使群众之间产生攀比心理,甚至引起矛盾。 (二)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比例失衡。目前,农村低保中关于农村低保家庭人口的核定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以婚姻法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薄及身份证为依据,按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并共同生活的依据核定。农村低保是向困难群众发放的一种生活补助,它是以户3为单位进行发放,但不少地方以此作文章,许多之前不负赡养义务的家庭,将本已分户的老年人重新合户,私下

5、却以分家为名与此划分界限,以达到成为低保享受对象的目的,造成低保享受对象比例失衡,许多有劳动力的家庭也因户口问题被评为享受对象,明显地扭曲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衷。 (三)保障标准偏低、保障范围偏小。吉林省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 元,有些地方对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即使每年在增加 120 元的救助金额,生活还是贫困不堪,而且范围偏小,导致本该享受低保的人员难以享受。 (四)退出机制不健全 由于低保标准确定难度大、低保户收入动态监测困难、信息化滞后等原因,一些农村低保户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线后不能及时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 “能上不能下”的“刚性”较为突出。 (五)由于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6、。现行农村各项救助制度缺乏必要的衔接和互补,致使重复救助和救助不到位的现象同时存在。 三、对策与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贫困是任何社会制度都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主体和最后一道安全防线,是政府对其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社会救济而不是福利。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各级政府行使的基本社会职责,也是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部门配合。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和环节很多。有关各级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紧密协作。民政4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

7、督管理。扶贫部门要搞好扶贫开发与低保工作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教育部门要搞好教育救助,解决农村低保家庭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团结合作,齐心协力,推动农村低保工作更进一步,促进社会全面的和谐发展。 (三)夯实工作基础。基层是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关键,基层干部和民政工作人员承担着入户调查以及审核、审批、发放、动态管理等一系列具体工作,任务繁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采取招聘专职人员,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一是出台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有关文件。农村低保涉及人多、面广,农民居住分散,流动性

8、大,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家庭收入复杂且变动较大,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科学的计算方法,对于低保对象的界定存在很大难度。建议有关部门就这一问题开展调研,制定一个操作性较强的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相关细则。二是明确动态管理的时间界定。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排除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同时要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应保对象及时入保。三在保障对象的范围上,应该逐步实现由指标式低保向应保尽保过渡。四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制度。要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既要重视资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资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对挤占、挪用、截留农村低保金的要严肃处理。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乎于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建立健全低保制度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需要为此付出加倍的努力,早日实现健全的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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