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柔性执法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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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监所检察柔性执法机制研究摘 要 新刑诉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写入篇首,使得整部法律贯彻了这项宪法的基本原则,散发着人性的光辉,由此,柔性执法的工作理念成为刑事执法新趋势。 关键词 监所检察 柔性执法 刑事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64-02 一、柔性执法概述 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我国,法律更应当具有正当性,因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立法机关,而立法机关通过法定

2、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因此,我国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民众普遍性要求,反映了我国的实际状况与客观规律性,以服务公众、造福社会为主要内容,符合广大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法律有了正当性作为灵魂,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顺乎情理,大多数公民都会对法律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主动接受规则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引,不必以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法律法规。可见,我国法律的正当性本质就已经为实施柔性执法提供了基本条件。 在我国,检察院和法院的权力为人民所赋予,执法为民是检察院和2法院的工作宗旨。柔性执法就是通过实现法的精神与思想,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对于监所检察工作而言,柔性执法则是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人为本开

3、展检察监督,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也体现法律对每一名在押人员或者监外罪犯与其他公民同等的保护和关爱。 二、柔性执法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一)建立并完善在押人员身体安全健康保障机制 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已成为媒体重点关注对象,与此同时在押人员所内生命安全健康也成为衡量公安看守所内部对在押人员监管措施是否合法、安全的重要指标。对于监所检察工作而言,为免出现监督缺位,也有必要改进监督方式,将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调查为事前积极介入,及时监督提示,重点预防在押人员所内因病死亡。笔者建议,具体可按以下工作机制进行具体操作: 1.拟入所人员身体健康调查工作机制 鉴于许多在押人员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是由于

4、入所前身体就有隐患或者内伤造成,为避免争议,未雨绸缪,例如笔者所在院就要求所有拟入所人员及办案单位人员在入所体检阶段均要亲笔并署名填写一份由驻所检察室制发的拟入所人员身体状况调查表 ,如实填报拟入所人员在其入所前一周内是否存在身体在各种情况下的受伤状况,由看守所收案室统一交驻所检察室每日签收存查;而驻所检察室人员对每日获取的新入所自报身体状况异常人员情况进行询问核实,对其中确有必要的联系法医进行检验鉴定确认,并将人员名单书面函告看守所医务室要求跟踪观察治疗并反馈的工作机制。通过这样的工作机制,及时排查入所人员身3体隐患及所外导致的伤害并跟踪治疗,同时厘清所内受伤与所外受伤的界限,防止出现在押人

5、员身体安全事故。 2.所内医务保障跟踪机制 加强看守所内医务工作管理和检察,所内医务室根据在押人员入所体检结果,将伤病类在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如新收类,观察类,重点类,传染类,急性类,慢性类,住院类等,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每日巡诊跟踪治疗及定期复检。驻所检察室应做到每日检察跟踪所有伤病在押人员动向。根据所内在押人员健康状况,与所方共同建立在押人员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工作机制,每季度进行演练,确保有类似状况发生时能够及时开仓,有必要的医务人员及药品设备,随时对急病在押人员当场施救并在最短时间内送院抢救治疗。 3.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制度 再完善的医务保障,也不能确保在押人员出现危重病情时的身体健康。为

6、此,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医务之间应形成对伤病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随时沟通掌握,对其中身体状况恶化长期住院治疗甚至被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的在押人员,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流程,评估其是否适宜继续羁押,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要求相关办案部门根据案情进行进一步审查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一律关押了事。 4.灵活运用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决定保外就医 为避免发生在押人员所内死亡事件,要对留所服刑的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提前掌握和预判,对其中病情较重可能危及生命的,要与医院、4看守所建立危重病患在押人员保外就医绿色通道,及时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及时查明情

7、况,建议办案部门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者建议法院判决暂予监外执行。 5.死刑犯临场监督关怀工作机制 死刑犯一向是监所内的重点人员,也是造成监室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保障监管安全稳定,为日后死刑监场监督奠定良好基础,驻所检察室与所方管教之间要形成合力,共同对死刑犯开展经常性、临时性的谈话进行心理疏导,教育感化,为其营造一个吐露心迹的渠道,争取让其在复核决定到达前早检举,早查证,早解决,避免久押不决状况出现,也防止死刑临场生变。 (二)不断完善纠防超期羁押机制 超期羁押是在押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看守所内超期羁押问题主要体现在办案机关缺乏告知程序导致羁押期限遥不可知,在押人员心理情绪容

8、易出现动荡。为此,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要实行在押人员信息动态联网,随时查核在押人员羁押期限,同时要求所方将 7 天内即将到期人员名单随时报送驻所检察室,由驻所检察室及时与各办案单位沟通催办。对于所内下月即将释放人员,看守所应提前叫驻所检察官提前查核资料,确保不出现错放。对新判决人员的判决书,驻所检察室也与法院建立随时送达机制,随时审核判决期限,防止出现刑期错漏。 (三)落实在押人员谈话教育机制 看守所内要实行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此外,驻所检察人5员还需坚持每周与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有选择性地挑选各个代表仓室有代表性的在押人员谈话,了解仓情及在押人员心理动向,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矛盾,

9、鼓励检举揭发立功,推进监室管理良性发展。 (四)定期开展对外接访 要实行驻所检察官每周对外接访制度,定时对前来顾送款物的在押人员家属开展法律咨询,以及接受与监所检察有关的业务查询,申诉及举报,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开通检察官信箱,方便在押人员及家属在非接访及约见时间将相关举报投诉信件投入,定期开箱收信并答复。 (五)加强监外检察监督 通过定期对社区矫正机构履行职责方面的检察监督,保证所有监外罪犯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其生活状况及困难诉求,对他们进行适度的安置帮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社矫人员办实事,为社会稳定和谐助力。 1.对因经济状况困窘而出现外出务工脱管的监外罪犯

10、,不能一收了之,而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做工作,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或者就近就业,或者异地托管,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的同时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生活。 2.对一些假释的生活无依失去劳动能力的本地老年犯,积极为其协调相关工作,解决入户及办理身份证、解决公租房及低保问题。 3.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及就业指导,帮助其自食其力,回归社会。 64.对发生家庭矛盾、社会纠纷的社区矫正人员,积极实行心理干预,化解纠纷矛盾,使他们回复正常生活轨道。 5.对发生意外受伤或者重大疾病的社区矫正人员上门慰问安抚,并帮助联系解决医保及困难补助等问题,实行雪中送炭式执法。 6.对因过去犯罪经历而影

11、响到再就业的社区矫正人员,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并提供资料,尽量消除影响,帮扶社区矫正人员再就业。 柔性执法克服了强制性方法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机械性,符合人有被他人尊重、肯定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心理特点,更多地代表了民主、协商与沟通的法治价值,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平等、独立、民主、责任、宽容、尊重、信任和合作的人文主义精神。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柔性执法理念必将与良好执法手段相结合,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柔性执法体系。柔性执法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执法的“人民利益目的性”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国家机关,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将在探索柔性执法的道路上实现新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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