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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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摘要:本文将笔者管理过的几个工程项目的结算中总结出的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整理出来,分析了该如何有效地防止此类合同争议或纠纷的发生,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A 固定总价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三大计价方式之一,目前在建筑市场上的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占有很大比例。固定总价是指在施工图范围内的内容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加上此类合同结算简单、易于控制投资,所以成为业主普遍喜爱的一类施工合同。由

2、于目一些发包方或承包方合同意识比较薄弱,未认识到该合同的局限性,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中概念混淆,约定不明,同时加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工作把关不严最终往往导致大量的合同争议和纠纷问题在竣工决算中由审计部门提出疑问后才暴露出来。这些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着巨大的利益风险。这就要求在固定价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刻认识此类合同的各个方面,尽可能避免后期合同纠纷的发生。下面以几个常见的误区为例简2要分析一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分清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固然固定总价有利于发包方规避风险和控制投资,但发包方务必要分析,

3、现有的资源是否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这里的工期短是指大致在一年左右(材料价格涨幅不大的时间段) ,工程总价较低是指工程量小,是在图纸详细完整,工程量、承包范围明确的情况下。一些跨年的大型工程,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的风险,合理约定调整因素分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必要的,需要签订可调价合同。而施工图在招标前未审查完成则不能签订固定价合同,因为合同价款无法精确确定,此类情况适合签订费率合同。 二、固定总价并不是总价固定不变不可调价 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这种理想情况下自然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总价固定不

4、变。而多数情况下,不超概算仅按施工图内容结算的工程比较少见,以下两种情况是常见的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可调的情形:1、原设计图纸之外的工程量变化,即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形下工程款总额合同包干固定总价增补工程量款,2、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可调范围,比如:国家政策调整时主材的价差调整,还约定了材料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甘肃本地规定为例:甘建价2008302 号文件中规定“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价差。 ” 3三、固定总价合同中风险并不是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同样承担着风险 据研究表明,发包人在固定价合同中承担

5、着约 20%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材料涨落,跌价的风险。在不约定调价范围的情况下如果材料价格涨了,自然承包商要承担涨价损失,而如果材料价格跌了,若事先未约定,则仍按投标时的单价核算那么对发包方来讲是有损失的。以甘肃本地规定为例:甘建价2008302 号文件中同时规定“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以及风险范围意外单价调整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2、工程量的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不一定是最经济的,也会产生超概算的风险,不利于发包方的投资控制。许多工程由于急于开工,招标时的施工图纸设计不够全面,后期设计变更量大,这就导致了招标时施工企业低价中标,竣工决算时高价结算现象的产生。同时多数施工企业投

6、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有一定陷阱,发包商会因为增量的施工内容以当时的较高的单价结算而蒙受损失。还有部分施工企业在投标预算中故意漏项,也会造成此类风险,这一类风险可以通过及时的清标方式及早予以避免。理解合同的组成部分,分清合同的优先解释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中规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4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组成文件是竣工

7、决算中的必备资料,效力与施工合同等同,特别提醒的是会议纪要,甲乙双方签订的材料价差确定文件,补充合同都属于洽商的内容,即合同的组成部分。 理解以上内容可以帮助解释一些合同纠纷常出现的一些疑问,比如以下案例: 在某工程的审计决算过程中审计部门提出疑问: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方式为“采用固定总价,一次包死” ,而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计价方式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约定了材料价差调整的调整因素和风险范围” ,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问题。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调整主材价差,审计部门经寻求司法解释后予以批准。原因如下:由于招投标文件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首先就是本合同协议书,所以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招标文件的条款不完善,未约定风险范围,虽然不符合地方法规的文件规定,但不影响将施工合同中价款调整因素作为补充内容对合同进行完善。 结束语: 建议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过程中重视其中的隐藏风险,从自身利益出发完善施工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合理分配合同中的风险、义务和责任,切实避免合同签订出现错误或争议而引起的索赔问题及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葛昆。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甘肃水利水电技术。2003 52潘自强.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关键环节J.山西建筑.2010 3程鹏.工程结算“价差调整”探讨J.建筑经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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