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三级行政权利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清单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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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利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清单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5 实施主体 环江县工商质监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行政 服务中心工商 质监 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 路 243 号 行政 服务中心 2 楼 工商 质监窗口 10 办理 时间 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00 11 咨询及

2、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8 8827057 监督电话 0778 8820228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 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2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

3、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2007 年 5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8 号 公布 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

4、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3 实施对象 需向 环江工商质监局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的农民、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2007 年 5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8 号 公布 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 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5、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16 行使内容 环江工商质监局 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 19 实施 条件 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2007 年 5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8 号 公布 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 3 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

6、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 3、 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

7、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

8、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 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 4 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9、。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 35 责任事项 1

10、.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 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

11、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企业登记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6.在企业登记 核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企业登记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6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受理风险: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没有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 中 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登记资料予以

12、公开; 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环江工商质监局 工商 质监 窗口首问责任人 审查风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查通过;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没有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核实;接受申请人请托,把关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高 1.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登记申请落实到人; 2.建立疑难登记事项会审制度; 3.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登记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4.落实责任追究制,对登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服务宗旨,不断提高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13、,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廉洁自律 意识。 环江工商质监局 工商质监窗口 受理人员及负责人 决定风险: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低 1.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2.及时公开登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环江工商质监局 工商质监窗口 负责人 送达风险 :准予登记的 ,未按规定出具准予登记文书及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不予登记的,未按规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等相关文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低 1.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2.适时对申请人进行回访。 环江工商质监局 工商质监窗口 受理人员 附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流程图

14、 2.申请材料目录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空白文本) 7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示范文本 ) 5.营业执照样本(图片) 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8 附件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 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2 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 3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

15、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 送达申请人(限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的 9 附件 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5121 号) 原件 否 1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

16、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5121 号) 原件 否 1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3 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5121 号) 原件 否 1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署 4 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

17、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 知(工商企注字 2015121 号) 原件 /复印件 否 1 A4 纸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提交 ,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 5 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5121 号) 原件 否 1 A4 纸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提交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 代表人签署 。 6 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工商总局等六

1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5121 号) 原件 /复印件 否 1 A4 纸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 ,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7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5121 号) 原件 /复印件 否 1 A4 纸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提交 ,

19、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8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5121 号) 原件 否 1 A4 纸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提交 , 必要 工商 部门核发 9 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5121 号) 原件 /复印件 否 1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 承诺书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原件 否 1 A4 纸 非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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