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端比较晚,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将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立足中国现状和国情,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一次尝试性研究,并对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完善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精神损害”的概念在各国立法中难以寻找,但其学术定义却十分多样,总结起来可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 “狭义说”认为其主要
2、是指非财产上的损害,即“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 。而“广义说”则认为精神损害是对一切民事主体造成伤害而使得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目前,狭义说为通说。本文赞同狭义说的观点。简而言之,第一,精神利益并不一定会导致精神损害,只能存在于一定量的痛苦之基础上,且必须存在于有思维、心理活动的自然人中;第二,2如果将精神损害等同于人格利益的损害,则事实上将人格商品化,这本身是对人格尊严的贬损。基于此,狭义说似更符合精神损害之概念。 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
3、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法律强制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人格权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突出地表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和抚慰性,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由侵权人支付,体现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性质。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将对受害人的补偿、抚慰与对侵权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结合。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格权法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的最常用和最为有效的法律手段。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从外国法律中移植的,经历了从空白到确
4、立、发展的过程。纵观近 30 年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史,可以看到其已有了较好的发展,但由于多种原因,该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概念表述不清 现阶段的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仅停留在笼统的表述上,只是粗略表明何种情况下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缺乏必要的法律概念解释。而民法理论界对于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几个关键概念仍存在较大争议,与此3同时,在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之概念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往往纠缠一起,概念表述不清。 (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扩大到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等人格权利的侵害,但现实中导致
5、精神损害的原因纷繁复杂,但现行制度下狭窄的适用范围,使得众多被侵权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精神痛苦难以得到慰藉,具体包括: 1.主体范围不全面:现行法规定只有民事侵权的受害人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显然侵权行为不仅会给直接受害人带来伤害,也会造成其近亲属或者密切关系人的精神伤害。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密切关系人的保护显然是欠缺的,这不利于达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的目的。至于法人是否能够成为请求主体,尚待民法学界的各位学者前辈的探讨和研究,本文持有保留意见。 2.客体范围过狭窄:国外许多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较为宽广,而我国法律仅仅规定少数几种特定侵权案件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才能适
6、用精神损害赔偿。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不利于的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三)缺乏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为数不多的数项规定还散落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并且现有立法也未对赔偿标准作出规定。在实践中赔偿标准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导致地区间存在巨大差异。由于具体规定不详细,各个地方法院可能因不同理解而导致各地4在案件审理上不统一,致使当事人难以信服,赔偿无法到位。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论是刑法 、 刑事诉讼法 ,还是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明确
7、否认了刑事犯罪中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一般而言,刑事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于民事侵权更加严重,但现实情况却是一般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严重侵犯人身权的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却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无疑不符合法律逻辑。 (五)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待完善 尽管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其中规定仍较为原则,实践操作性不强,对于保护权利、赔偿范围、赔偿原则、赔偿标准等均未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国家侵权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特殊规定。 三、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统一概念、出台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可以看见的是
8、,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根源在于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法规。概念笼统、表述不清、缺乏上位概念是造成现阶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困境的重要原因。因此,立法部分应当尽快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厘清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只有统一概念,才能真正使得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 (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51.扩大主体范围: 英美法将间接受害人的权利主体限定在“与直接受害者具有足够亲密的感情关系的人” ,而不限于近亲属,这一做法扩大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打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为防止滥诉现象,仍应对其作出适当限定以既能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诉讼
9、的泛滥和被告方责任的无限扩大。 2.扩大客体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下一步立法应当进一步扩大在侵害财产权、人格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例如:台湾地区民法典中关于贞操权、配偶权的有关规定。同时可以特定违约行为纳入到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中来。当然,这类违约行为,并不是无限扩大和适用的,这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情逐步设立起来。 (三)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现阶段由于法律缺乏具体赔偿标准的规定,实践中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到了判决的客观、准确性,不利于当事人信服和判决的执行。因此,可以以侵权人的地位、主观过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的个人情况
10、、侵害后果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立法、司法经验,确定一个统一的、合理的赔偿数额,这对于及时、准确的处理案件以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将产生积极的效能。 (四)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实现刑事法律保障人权的需要,这符合现6代法律的精神,体现了刑法价值理念的进步。这包括修改刑法 、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等措施。 (五)完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国家侵权中加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最大限度地约束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利益,尤其是人格利益。具体而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原则应当与
11、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保持一致,结合宪法、参照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确定适当的适用范围和赔偿标准,完善赔偿金给付、追偿制度,并拟制专门的司法解释,这对于及时实现法意、保护相对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总结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系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和普遍的一种民事救济制度。尽管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尽完善,但作为我国法律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将会越来越成熟、愈来愈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试论侵权行为法J.法学研究,1981,2 2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J,三民书局,198
12、9 3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关今华.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法哲理基础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001): 4-7 5王全弟,龚佳.论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J.法学,72002(003):52-58 6赵迪.英美法间接受害人 “精神打击” 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吉林大学,2011 7代净.解构与重塑: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参照J.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11 8申建平.俄罗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与借鉴J.法学杂志,2011,32(11): 38-42 9郭卫华.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张朕,男,汉族,浙江宁波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