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研究.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811306 上传时间:2019-03-1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空白票据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空白票据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空白票据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空白票据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空白票据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空白票据研究摘 要 空白票据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虽然与票据严格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相违背,但是为促进商品流通,保护交易安全,许多国家并未否认其效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空白票据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文对空白票据理论和空白票据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探索,阐述了学者对空白票据相关问题的不同观点,对国内外关于空白票据的立法规定作了简单地介绍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空白票据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空白票据 补充权 失票救济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张新清,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6

2、-02 一、空白票据概述 我国票据法未对空白票据概念作明确定义。理论上,台湾学者刘甲一谓空白票据系发票人以使其执有人于其交付后补充票据要件之一部或全部之意思表示而签名或盖章发行之未完成票据。 大陆学者谢怀栻曰空白票据是发票人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英美国家将这种票据称为“incomplete instrument” ,日本称为白地手形。 二、空白票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2(一)空白票据行为性质 票据有票据行为,空白票据亦有空白票据行为。理论上将授权补充行为理解为要约关系、预约关系、委托关系及代理关系等,但是均有不妥之处。要约与预约关系的缺点主要从票

3、据行为属契约行为进行解释,不过依据合同法原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而空白票据经出票人交付后不能撤回补充权。委托关系认为授权补充行为是出票人委托持有人进行的,不足之处是持票人作为被委托人并不承担空白票据被补充后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要求被代理人有权随时解除代理权,代理关系因一方当事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但空白票据授权人在交付空白票据后不能随意撤回补充权,且授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补充权行使并不受影响。 (二)空白票据的补充权 1.补充权的概念及性质 顾名思义,补充权指补充空白票据欠缺要件使其形成完全票据的权利。补充权因权利人一方的补充行为,即能使未完成票据变成完全票据,故

4、其性质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系属一种辅助的权能,权利主体享有法律上之力。 2.补充权的判定 补充权是研究空白票据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补充权的判定则是研究补充权的关键问题之一。若以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则可以保护签名人的利益,但对善意第三人不利,且主观判断标准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不利于持票人就补充授权的事实举证。若以票据的外观的形3式来判定补充权的授予,则与票据的无因性原理一致(无因性强调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原因如何在所不问,也强调票据的外观形式) ,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故对补充权的判定采外观形式较合理。 3.补充权的行使期限 英国票据法第

5、 20 条第一次明确规定补充权的时效问题,规定补充权须在“合理时间内”行使完成,至于合理时间及事实,可由法官依个案自由裁量。 对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我国可借鉴英国票据法,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定。若当事人之间无意思的合意,则取决于当事人合理的意思解释。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看,空白补充权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补充权的行使期限,则当事人所约定的时间即为行使空白补充权的“合理时间” 。没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习惯或诚信原则处理比较科学。 4.补充权的不当行使 实务中,存在空白补充权人违反授权补充空白票据的情形,通常表现为超越授权范围补记,如超过约定数额补记票据金额,

6、这时发票人应否承担不当补充的责任?对于此问题,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票据签发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的,不得以此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三)空白票据的权利救济 4票据的持票人在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时,包括票据的灭失(如被焚、毁损)和因遗失、盗窃等非因自己的意思失去占有两种情况,各国采取的补救办法大体上有两种:其一,通过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为大陆法国家所采用;其二,通过诉讼以行使权利,为英美法国家所采用。在我国,除了这两种办法外,还有一种补助性的制度,即挂失止付制度。但是对空白票据而言,是否也可以适用上述补救办法?这在理论和实践中争

7、议很多,本文就对此作初步讨论。 1.空白票据的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公示催告作为票据权利救济的途径之一,对失票人利益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票据法第 15 条第三款,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三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空白票据的诉讼 通过诉讼来行使权利,为英美法国家所采用。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3804 条,英国票据法第 69、70 条。我国票据法第 15 条第 3 项也规定了失票人可在失票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未对空白票据的失票人可否提起诉讼作任何规定。

8、3.空白票据的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作为一种补助性办法,适用的前提是票据丧失,即票据因被盗、遗失等违背票据权利人主观意愿的原因造成票据脱离权利人保管的状态。我国票据法未对空白票据能否挂失止付问题作明确规定。台湾5地区票据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准许“业经签名而未记载完成之空白票据”为止付通知对象。 (四)空白票据的法律责任 对空白票据相关的法律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很少,主要是若干规定第 68 条: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从出票人和补充权行使人角度分别讨论各自的责

9、任。 1.出票人的责任 对于受让人,出票人须承担依授权范围补充完全后的票据责任。但是受让人若超过授权范围补记后,出票人不负不当补充后票据文义的责任,只负授权范围内的责任。换言之,出票人可对不当行使补充权的受让人提出人的抗辩。 对于第三人,依授权范围补充完全后的票据,出票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对于超过授权范围补记的(无论是受让人还是第三人) ,若第三人为善意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促进票据流通,出票人应依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但若第三人为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出票人无须承担责任。 有个问题值得关注,即补充权人不当行使补充权后,若使票据上记载的金额超过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实有存款金额(暂且叫做空头票

10、据)时,出票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从我国票据法第 87 条和第 102 条的规定可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须承担刑事责任。上述情形出票人显然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6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若干规定第 73 条可知出票人此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依据票据法第 54 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得拒绝付款;善意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的损失可让不当行使补充权人承担。 2.补充权行使人的责任 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人的责任,主要指补充权不当行使的情形。若补充权行使人为票据受让人,此时受让人需对超出授权范围外的事项承担民事责任。

11、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滥用,直接导致授权人对受让人的民事索赔,这在各个国家已成为通例。若补充权行使人为第三人,应区别对待,如第三人为善意时,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此时第三人无需承担责任;如第三人为恶意时,此时第三人与受让人须对出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空白票据的立法规定及完善 (一)我国对空白票据的规定 对于空白票据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15、22、75、84、85、86 和若干规定第 25、45、49、68 条有所涉及。从上述条文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规定如下: 第一,提及空白授权票据,但未对其明确定义。第二,仅承认空白支票,对于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并未承认。虽然承认了空白支票,但是补记

12、范围也局限于金额和付款人事项,对于出票日等其他事项未作规定。第三,未对空白票据的效力作明确规定。第四,对补充权的判定、行使期限、行使规则都缺乏具体的规定。第五,对空白票据失票后的权利救7济未作详细规定,仅规定空白支票丧失后可申请公示催告。第六,规定空白背书中未记载被背书人的法律效力,但是未对连续空白背书作规定,实践中采取的做法同台湾地区票据法的解释,即法律视背书人为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第七,规定了空白票据不当后出票人的法律责任,但未规定补充权人的责任。 (二)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几点意见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本文认为,可对我国空白票据做如下完善: 1.扩大空白票据的种类和适用

13、范围 我国票据法只规定空白支票,但未规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汇票和本票充分展示了交易主体的信用,体现着信用经济的特点,且实践中空白汇票也时常发生,故可将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纳入空白票据的范围内。同时,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至背书、承兑阶段,而不局限于出票阶段。 2.明确规定补充权的有关内容,包括行使范围、行使期限、不当行使后的法律责任等补充权事项,除了金额和收款人外,还可对出票日和和到期日进行补充。 补充权行使期限,可采取以下规定:(1)双方约定期限的,则补充权在该约定期限内行使。当然约定期限需在票据时效消灭前,否则该约定无效,视该期限为票据时效消灭之日。 (2)若无约定期限的,则根据票据上

14、记载的付款日或出票日,补充权人在确定的提示付款期间行使补充权。 (3)既无约定期限又没有在票据上记载付款日或出票日的,因补8充权属于形成权,而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故补充权的行使期限也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能中止和中断。 补充权不当行使后的法律责任。出票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应负票据文义的责任,对于恶意第三人,无须负责,对于让与人,只须负授权范围内的责任。不当行使补充权人如为让与人时,出票人可向让与人追偿,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利或承担违约责任。如第三人为恶意时,出票人也可对其主张不当得利。 3.明确规定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手段 (1)空白票据可以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空白票据的效力为法律承认,失票人可以依挂失止付的相关制度请求挂失止付,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空白票据的丧失不能提起票据诉讼。因为提起票据诉讼不仅是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同时也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而在空白票据补记完成前,持票人不得据以行使票据权利。但失票人以出票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补签票据时应允许。 四、结语 空白票据虽然与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相违背,但是因为灵活便利的优点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票据也将得到极大的发展,加入 WTO 后,我国的商事规则也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因此建立完整的空白票据制度无论从内部经济发展要求还是外部环境来看有其必要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