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中山大学章程(草案第 6 稿)(2014 年 3 月 31 日)序 言 .2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4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6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14第五章 教职 工 .16第六章 学生 .17第七章 学校与附属医院 .19第八章 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 .20第九章 资产 .21第十章 学校标识 .22第十一章 附则 .232序 言中山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有着一百多年办学历史,由孙中山先生创办。中山大学的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 1866 年创建的博济医学堂和 1888 年创建的格致书院。 1879 年,博济医学堂更名为南华医学堂,188
2、6 年,孙中山先生入南华医学堂习医。 1924 年,孙中山先生将国立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广东公立法科大学、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合并组成国立广东大学。1926 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更名为国立中山大学。其后,广东公立医科大学、国立广东法科学院、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工学院先后并入。1952 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山大学与岭南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合并,成为一所以文理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定名为中山大学。与之同时,两校的医学院合并,组建专门的医科院校,后又有广东光华医学院并入,几经扩展、易名后定名为中山医科大学。2001 年,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合并成为新的中山大学。学校秉承孙中山先生亲笔题写的“博学、
3、审问、慎思、明辨、笃行” 校训,培养具有振兴中华、造福人类的抱负,具有人文情怀、开拓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社会英才,建设勇于创新的学术重镇。学校以培养人才、追求真理、研究学术、弘扬文明、服务社会为宗旨,致力于建设综合性、创新性、开放性、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世界一流大学。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有序发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山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为 Sun Yat-sen Un
4、iversity ,由国家举办,简称中大,英文缩写为 SYSU。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学校设有四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学校是文理医工多学科全面发展的现代综合性大学,采用现代教育理念和制度,面向国内外开放办学。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5、方向,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4值观和世界观,通过思想传播、知识传授和技能培训培养服务国家和社会、造福人民的人才。第八条 学校促进学术研究,弘扬学术自由,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第十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辅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修业年限与学分相结合的弹性学制。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授予
6、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向在促进社会进步或推动本校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荣誉称号。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十三条 学校与举办者、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执行。5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学科。(二)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7、,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三)开展各种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五)设立、变更和撤销教学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学术管理组织、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评定聘用人员的职务;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六)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
8、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二)建立校内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6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实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校外人士的监督和评议;(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履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职能;(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9、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基本管理制度、经费预算使用等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会的组成、职责、运行等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第十七条 校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代表学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学术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7实施方案;(二)组织学校招生、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管理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审定相关具体规章制度;(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
10、,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资金;(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行政与学术事务中的个别事项有酌情处理权。校长可授权副校长、校长助理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设立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各副校长、校长助理、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的常务
11、副校长、副校长或直接由常务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直至校长能够履行职责为止。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学校教学、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人事人才、8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对应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向学校党委提出决策方案建议,并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能采纳时,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自行做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二十条
12、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部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人等依法进行监察。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类学术管理组织,管理有关学术事务。各学术管理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分学科领域设立相应的二级学术管理组织,并在各实体院系设立相应下属机构,履行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
13、议、评定9和决策权,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文科、理
14、工科、医科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院(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规程;(九)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规程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导和决定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职务聘任等工作,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教授组10成,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校长为该委员会的当然主任委员。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提出建议,对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工作进行指导;(二)审核批准每学年各实体院系的编制数和职位数,决
15、定学校机动编制的使用;(三)审核决定教师职务的聘任;(四)决定未担任过教授职务者(或未获得正高职称者)受聘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职务的聘任;(五)批准各学科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工作业绩标准;(六)批准各实体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组成,指导监督各实体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开展工作;(七)批准对教师的公示警告、中止聘任合同处分和作出解除聘任合同的决定;(八)受理有关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方面的申诉;(九)决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方面的其它事宜。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知名学者组成,校长为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