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湘财院院发2016102 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章程序 言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起始于 1933 年创办的厚生会计讲习所, 1942 年,厚生会计讲习所改名为湖南私立厚生会计补习学校。解放后,厚生会计补习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接管,并于 1951 年更名为湖南厚生会计学校,由私立改为公办。此后,相继更名为湖南省财政学校、湖南省财贸学校、湖南省财政会计学校、湖南省财会学校等。1985 年升格为湖南财经专科学校,1993 年更名为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2010 年 3 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校秉承“正德、厚生、经世、济用”的校训,突出管理学与经济学的学科特色,结合工学
2、与文学等学科门类,以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中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培养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财经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财经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文件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简称湖南财院(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简称:HUFE) 。学校网址:http:/。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 139 号。设
3、有三个校区:校本部、雷锋校区和谭家冲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协管部门为湖南省财政厅。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财政、税务、银行、证券、房地产、工商企业等行业和产业服务,为国家特别是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
4、与创新。第七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稳步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3时发展非学历教育。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推进民主管理。学校实行校、院(或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第九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行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依法监
5、督学校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同时,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四)学校自主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五)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使用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六)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4并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
6、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八)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自主聘用和管理教职工,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依法转化和转让科学技术成果,兴办科技企业;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依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
7、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5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
8、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
9、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6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校党委
10、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会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第十五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学科建设、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
11、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7(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12、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办公会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
13、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学科建设、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8对校长负责。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
14、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定,根据其章程或者规定履行职责。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实行委任制。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
15、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9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五)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校重大发
16、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教学、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六)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
17、专任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年龄在40 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10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定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依照其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
18、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二十一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