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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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晋 中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章 程(征求意见稿)序 言晋中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 2004 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山西省晋中市农业学校、山西省晋中市财贸学校、山西省晋中市煤矿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山西省晋中市供销学校四所学校合并成立,属于专科层次的综合性高等职业学院。为实现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院名称:晋中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晋中职院。英文名称:Jinzhong Vocatio

2、nal & Technical College学院网址: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 229 号。第三条 学院是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2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修德 积学 精技 善行”的院训,努力将受教育者培养成适应生产、经营、管理、服务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五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依法开展中高职学历教育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职教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晋中市和山西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是晋中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3、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国家和山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制定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措施,指导和支持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和保障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和引导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审查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三)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学院办学经费的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保障学院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院发展要求。3(四)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

4、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五)支持和保障学院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开展的高职示范院校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等建设活动。(六)支持和保障学院依法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制定工资绩效等收入分配方案、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七)支持学院依法享有和行使办学自主权利,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九)对学院报请审批或给予支持的事关学院教

5、育教学、建设发展及改革创新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依法给予支持。(十)支持和保障学院在晋中职业教育和职业教育集团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和保障学院建立产学研及校企合作联合体。(十一)支持和保障学院积极参与晋中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为学院及师生员工参加社会实践、参与社会服务和学生就业进行协调,并提供便利和政策支持。(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4第八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管理学院内部事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交流合作。(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向社会公开招生。(三)根据国家规定

6、和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四)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五)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并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惩处。(六)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校企合作,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收取和使用学费及有关费用。(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举办

7、者授予学院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5(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 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职教育公益性目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三)贯彻执行举办者制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经费使用办法以及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学院各项建设活动,自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与管理。(四) 按照国家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

8、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治理结构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和有关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决策重大事项,把握发展方向。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切实保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6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学院党委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学院

9、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晋中乃至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资源。(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四)坚

10、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7(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建设,指导系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抓好院系两级党组

11、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尤其是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会贯彻落实民

12、主集中制,实行集体统一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如不能出8席,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二)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提出,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委办公室将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三)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

13、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四)党委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党委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五)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党委办公室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学院党委领导。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晋中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

14、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9(二)检查学院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党委可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合并党委各职能部门,组织推荐、考察、任免部门负责人。党委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

15、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10(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

16、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管理学生学籍,做好招生和就业服务指导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技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学院行政工作由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设立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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