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目 录序 言 .1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办学形式、教育教学及教科研 .4第三章 学生、校友 .6第四章 教职工 .8第五章 组织机构 .9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16第七章 校歌、校庆日 .17附 则 .181序 言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前身为1958 年创办的江西省电力学校,1998 年与江西电力职工大学合并,2002 年升格为高等职业学院。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
2、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x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of Electricity”。学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南路268 号。学院网址:http:/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适应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第三条 学院倡行“育人为本、厚德致用”的教育理念,坚2持“ 植根 电 力、适应 市场、服务社会” 的 办学宗旨,实施职
3、前教育与职后培训并重的办学定位,以“建设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和国际化一流职业院校”为目标,立足电力行业,面向区域经济社会,服务国家电力事业发展,培养电力行业及地方经济建设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四条 学院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学院的实际,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业务受江西省教育厅指导。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事务不受外部机构、组织和
4、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七条 学院与国内外其他学院、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积极开展各类合作,实行优势互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行业和社会人才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3(二)根据行业和社会人才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招生专业。(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并依据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主管单位核准,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
5、免部门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其他职工,制定并实施收入分配办法及员工奖惩激励机制。(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定标准,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校内财产、财政性资助、学费收入、受捐赠财产。(六)根据自身条件和行业、社会发展要求,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职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4量。(三)维护受教育
6、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及业务指导,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六)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七)遵照国家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办学形式、教育教学及教科研第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实施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各类教育的规定和要求,分别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学院的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7、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根据需要,举办经批准的其他学制的高职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学院的各类教育规模,依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5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管理部门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制度;鼓励学生进行职业技术资格鉴定,依法执行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全面实行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的双证制。第十四条 学院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培养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五条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
8、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融入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使学生“知识、能力、素质” 协调发展,成 为“ 用着好、留得住、有潜力 ”的合格高技能人才。第十六条 加强和改善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政治理论课的学习和社会实践等途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十七条 学院以教学工作为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院的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第十八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6和科研经费,并实行奖励制度。第三章 学生、校友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坚持
9、以生为本,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创业实践、文体活动及加入依法依规成立的学生团体。(二)按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评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参加职业技术资格鉴定,依法取得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
10、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的规定。(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7学金的相应义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院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院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独立工作,保障学生会开展工作
11、的必要条件。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学院(含前身)有过各类学习经历的学生、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聘请的兼职教师(教授)等。第二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校友联系沟通工作,凝聚感情、交流学术,激励校友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促进学院和校友间的互益发展。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8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第二十九条 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发展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院可授予荣誉称号。第四章 教职工第
12、三十条 依法受聘在学院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统称学院教职工。全体教职工要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第三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教者必须具有相应的任教资质,否则不能从事相关教学工作。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学院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教师要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或科研工作量。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加强教师培训工作,鼓励中青年教师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对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学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