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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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设监理协会,英文名称为 Wenzhou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为 WAEC。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温州市注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含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下同)业务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专业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学者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

2、德风尚。坚持为全市建设监理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和繁荣我市工程监理事业,提高我市的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 896号建设大楼 14层 141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3、一)调查研究国内外同行业的发展动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监理行业政策、规划、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和发展。(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行业相关的政策理论调研,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做好监理行业管理,促进监理企业依法履责,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工作,倡导不串标、不挂靠、不恶意竞争,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四)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不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扶持本地监理企业提升实力和水平。(五)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行业发展的书刊及资料。(六)加强与外地监理行业社团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技术、管

4、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协助会员处理有关监理活动的各类问题。(八)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单位会员是指在温州市注册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专业院校、科研单位等。个人会员是指温州市境内参与行业管理的人员;从事建设监理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取得监理工程师等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从业人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组织

5、必须取得社团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单位会员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专业院校、科研单位等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或其授权下属单位),个人会员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在建设监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二)经本协会秘书处讨论,交协会理事会通过;(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三)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6、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支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函件,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一)会员代表大会;(二)理事会;(三)秘书处。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7、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二分之一)。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8、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订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资格随即终止,该理事所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另报人选递补,经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也可召集临时理事

9、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理事无特殊原因,两次不参加本协会的理事会会议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除名或调换。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二)。监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副会长人选中占较大比例。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工程监理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民主

10、意识好。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其中会长和秘书长最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可指定一名副会长协助其开展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

11、主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和辞退;(五)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可指定一名副秘书长协助其开展工作,在秘书长不能履行职权时,代其行使职权。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12、;(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相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组织的或者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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