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海省旅游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青海省旅游协会是由青海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青海。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以及会员单位协作,为促进我省旅游市场的繁荣、稳定,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本团体遵守宪法、
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第三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负贵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青海。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 80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南,承担行业资质认证、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工作;(二)向会员
3、宣传、介绍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三)收集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建议或咨询;(四)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旅游经济信息技术平台,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应用技术以及统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五)接受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参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六)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健全行业
4、自律规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维护旅游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七)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八)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合作与沟通,促进互利互惠的利益平衡;(九)以青海省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促进旅游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服务平台,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对外经济交流,旅游企业“走出去” 过 程中,发挥协调 、指导、咨询 、服务作用;(十)根据需要,依法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
5、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相关刊物,设立下属机构或专门机构;(十一)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接受少量个人会员。第九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一)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二) 提出加入本团体的申请;(三) 在旅游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本省旅游行业专业协会和组织;2.各市、州、县的旅游协会和组织;3.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行业;4.省内各大院校旅游系和旅游科研机构等其他相关组织。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
6、申请书;(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五)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会调处的权利;(六)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
7、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经菅规范(七)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八)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会内解决;(九)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会员资格;(四)除名。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
8、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七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十)决定终止事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
9、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每 4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2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一)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发起人、行业监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共同协商确定;(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具体程序由本团体决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第二十一条 会员 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
10、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团体理事应
11、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本团体会员资格;(二)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行业监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6 个月,由理事会商党建工作机构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会员代表投票决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
12、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
13、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