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太原 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校的名称是 。办学场地: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门及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校的性质是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必须载明:主
2、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校办学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位设立的目的。 2第四条 学校办学规模是 人, 办学 层次是中等 (文化、 艺术),办学形式是 (全日制、业余面授、函授等)。第五条 本校的行政审批部门是太原市教育局,法人登记与管理部门是太原市民政局。收费标准的备案与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票据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
3、办者和开办资金第七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 (三)有权查阅董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第八条 本校开办资金 为 万元,出 资 者为 ,属个人投资。学校存续期间,开 办资金不得被抽逃、挪用,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 本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是本 单位的决策机构。第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
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3(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审核学校工作活动计划与工作报告;(三)审核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预算外经费投入、校舍的新建和修缮等项;(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审核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由理
5、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校长和副理事长作为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 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4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三)校长聘任与解聘;第十七
6、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或者设立监事 ,其成员为 人。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7、 1-2 名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的组成在举办者、本校教 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必要时吸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员。监事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校的理事、校 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本校财务;5(2(对本校理事、校 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本校理事、校 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本校专职人员中有 3 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 组织建
8、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的;(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9、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6(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学校校长第二十七条 本校校长为 ,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活动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报告;(3(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4(拟定内部管理制度;(5(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管理干部和财务负责人;(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员工;(8(核定教职员工薪资待遇;(9(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劳动权益。
10、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能担任本校的校长:(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公安机关通缉的;(4(不具备校长职业资格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校长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 本校经费来源:7(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定,保证会计
11、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审批机关,管理、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六条 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 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校的分立、合并及 终止,
12、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的变更,由学校8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理事长、理事变更、修改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4(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时, 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校终止时,由 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制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 举办者(理事长)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重新备案后向社会公示。9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举办者:太原 学校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