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是由云南省园林绿化行业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Landscape Architecture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YLATA。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增强云南全省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竞争力,加强行业横向联系,整合全省行业资源,提高园林绿化行业专业技术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组织和团结云南省风景园林工作者,发展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促进生
2、态文明可持续发展;协会以服务为己任,在政府与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做好“双向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及行业的合法权益。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营造公平竟争的环境条件和市场秩序;(二)组织市场
3、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活动;(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八)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4、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
5、入会申请书;(二)经 2 名以上会员介绍;(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入会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各种证书复印件;个人入会提供职称、资格证书或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书复印件;(四)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
6、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驶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或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一)2 年不交纳会费;(二)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冒用本行业协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
7、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订或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8、1 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7 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第十九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
9、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3)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7)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10、10)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 7 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第三节 负责人第三十
11、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 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2)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12、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