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师范大学章程(初稿)2014 年 10 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目 录序 言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学校 .2第三章 管理和机构 .3第四章 教职员工和学生 .13第五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18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19第七章 学校标识 .20第八章 附则 .20序 言杭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 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前身可追溯至 1908 年创建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在此后历史发展中,学校先后更名为浙江省立两级师范学校、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浙江省立杭州师范学校、浙江省杭州师范学校。1978 年,经国务院批准,定名为杭州师范学院
2、;2000 年以来,原杭州教育学院、杭州师范学校、杭州工艺美术学校、杭州市法律学校、杭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相继并入;2007 年 3 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杭州师范大学。百年办学,学校弘文励教,青蓝相继,遵循“尊师、爱生、崇术、重教” 的办学理念, 坚持“ 质量立校、学 术兴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百年积淀,薪火相传,学校形成了“人文学堂, 艺术校园”的办学特色和“文理渗透、艺体兼备、人文素养与科学精神和谐结合”的人才培养特色,初步形成了以教师教育、艺术教育为特色,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医、工、经、管、法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的学科结构体系,逐渐建立了包括本、硕、
3、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并举的办学格局。面向未来,学校将秉承“勤慎诚恕,博雅精进” 校训,与时俱进,立足杭州、面向浙江、辐射全国,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向建设省内乃至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目标迈进。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科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 杭州师范大学,简称杭师大;英文名称为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 HZNU。学校域名为:。第三条 学校
4、法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 58 号。实行多校区办学,分别为仓前校区(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 58 号)、下沙校区(江干区下沙学林街 16 号)、古荡湾校区(西湖区万塘路古荡湾 258 号)。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五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 以质量树 品牌、以转型促发展、以特色创优势、以服务求支持”的 办学思路;以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建设为发展目标
5、定2位,以培养“文理渗透、 艺体兼备、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和谐结合” 的 应用型人才 为 目标。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开展适应社会发展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依法实行学位制度,颁布学位证书和学位证书;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第七条 学校坚持综合发展,根据综合性大学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构学科结构体系,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第八条 学校在遵行国家法规下,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学术自由、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
6、放合作。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服务国家区域战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推进教育国际化。第二章 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学校第九条 学校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市共建、以杭州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3标准,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学校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第十二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确保办学经费增长率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率。学校对举办者
7、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 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指导、监督、评价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确定学校内部管理事务。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学校校长及其他干部人选;第十五条 举办者设立校监会,代表举办者支持、引导、监督学校的事业发展。校监会由举办者代表和其他有关领导、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的各厅委部局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校监会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决定学校事业发展中需要举办者支持、协调和决策的重大事项,监督学校的事业发展。第三章 管理和机构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
8、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内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4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称 “中国共产党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 )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统一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