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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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师范学院章程序 言长江师范学院前身是创办于 1931 年的涪陵县立乡村师范学校,1977 年升级为四川省涪陵地区师范学校。1982 年,建立涪陵师范专科学校。1993 年,升格为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1 年,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涪陵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涪陵师范学院。2006 年,更名为长江师范学院。2007 年,学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 年,学校开启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之路。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先、重学崇术、尚知笃行”的办学理念,坚守应用型大学办学定位,立足重庆,面向全国,以建成区域性高水平的应用型大学为发展目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

2、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强化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创新发展,提高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江师范学院,英文译名为“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简称“YZNU” )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 16 号。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优化

3、“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秉承办学传统,崇尚人文关怀,鼓励科学探索,培育创新精神,致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第七条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围绕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产业结构布局要求,重点实施应用型学科专业集群发展,推动创新链、人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协调发展。第八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不断发展留学生教

4、育和国际合作教育。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权利:(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四)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5、六)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和合作,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八)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的配置;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并实施分配和奖励制度;(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

6、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保证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保证不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四)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五)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六)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校党委第十五条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长江师范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每届任期 5 年。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

7、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

8、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9、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委会”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 2 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临时召开。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 1 人、副书记若干人。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

10、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在校党委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其议事规则如下:(一)常委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二)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四)会议议题由常委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议决定重要

11、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五)常委会议表决议题,以到会常委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长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 )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学校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节 校长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 。学校设校长一人,学校根据实际和职数设副校长若

12、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第二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制定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

13、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

14、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其议事规则如下:(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如果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会,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三)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教代会主席和监察处处长一般应列席会议;(四)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第三节 学术组织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和科研重大计划,评议学术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

15、政策,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成果,评定各类优秀学术人才,指导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道德建设,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等。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知名学者、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高级职称教

16、师、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青年教师代表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并决策学校专业设置、建设规划;审议并决策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审议并决策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参与学校教学评估及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咨询、教学质量评价监督机构。教学督导委员会由若干名教学督导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其主要职责是:对各专

17、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对学校人才培养过程进行督查;评审、督促教师提高教学质量;抓好学生的学风、考风建设;接受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第四节 代表大会与群团组织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 )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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