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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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明 确 学 院 的 法 律 地 位 , 使 学 院 活 动 有 章 可 循 , 实 现 学 院自 主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 民 主 化 、 法 制 化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院 名 称 为 重 庆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 英 文 名 称 为 “CHONGQING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第 三 条 学 院 是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

2、普通高等院校。第 四 条 学 院 地 址 :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昌 州 大 道 西 段 2 号 。第 五 条 学 院 的 校 训 是 “财 智 人 生 , 经 纬 天 地 ”。第 六 条 学 院 以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 遵 循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 尊重 高 等 教 育 规 律 , 弘 扬 传 统 , 与 时 俱 进 , 科 学 发 展 。 坚 持 “面 向 人 人 、 质量 立 校 、 特 色 兴 校 、 人 才 强 校 ”的 办 学 理 念 , 秉 承 “和 谐 、 勤 奋 、 求 实 、创 新 ”的 校 风 、 “厚 德 、 精 业 、 严

3、 谨 、 奉 献 ”的 教 风 和 “修 德 、 砺 学 、 强 能 、笃 行 ”的 学 风 ,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 推 动 外 延 发 展 , 使 学 院 更 好 地 为 区 域 和 国 家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第 七 条 学 院 的 办 学 定 位 。( 一 ) 办 学 目 标 : 把 学 院 建 设 成 为 综 合 办 学 实 力 居 西 部 同 类 院 校 前 列 、在 全 国 有 一 定 影 响 、 具 有 鲜 明 财 经 特 色 的 高 职 学 院 。( 二 ) 办 学 类 型 :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 三 ) 办 学 层 次 : 全 日 制 专 科 教

4、 育 。( 四 ) 办 学 规 模 : 2015 年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8000 人 , 2020 年 全 日 制 在 校生 10000 人 。( 五 ) 服 务 面 向 : 为 地 方 经 济 与 行 业 服 务 , 立 足 重 庆 、 面 向 西 部 、 辐 射全 国 。( 六 ) 专 业 结 构 : 以 财 务 会 计 、 财 政 金 融 、 市 场 营 销 、 工 商 管 理 等 财 经类 专 业 为 主 , 协 调 发 展 旅 游 管 理 、 计 算 机 、 电 子 信 息 、 语 言 文 化 、 纺 织 服 装 、2工 程 管 理 等 所 属 相 关 专 业 , 形 成 适

5、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具 有 鲜 明 财 经 特色 的 专 业 体 系 。( 七 ) 人 才 培 养 : 培 养 知 识 、 能 力 、 素 质 协 调 发 展 ,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创 新 精 神 、 创 业 能 力 和 实 践 技 能 , 适 应 生 产 、 服 务 、 管 理 第 一 线 需 要 的 高 端技 能 型 专 门 人 才 。第 二 章 学 院 与 举 办 者 的 关 系 及 学 院 的 权 利 义 务第 八 条 重 庆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由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 教 育 部 备 案 , 重庆 市 商 业 委 员 会 主

6、 管 ,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教 学 行 政 管 理 ,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全额 拨 款 。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全 面 领 导 学 院 , 考 核 学 院 工 作 , 委 派 学 院 主 要 负责 人 。第 九 条 学 院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 院 长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 学 院 在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十 条 学 院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 按 照 章 程 自 主 管 理 ;( 二 ) 组 织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三 ) 招 收 学

7、 生 或 者 其 他 受 教 育 者 ;( 四 ) 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五 ) 对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 六 ) 聘 任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七 ) 管 理 、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设 施 和 经 费 ;( 八 ) 拒 绝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非 法 干 涉 ;( 九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 遵 守 法 律 、

8、 法 规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教 学 标 准 ,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量 ;( 三 ) 维 护 受 教 育 者 、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四 ) 以 适 当 方 式 为 受 教 育 者 及 其 监 护 人 了 解 受 教 育 者 的 学 业 成 绩 及 其他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便 利 ;( 五 )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并 公 开 收 费 项 目 ;3( 六 )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第 一 节 学 院 组 织 机 构第 十 二 条 学

9、院 由 党 政 职 能 机 构 、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及 其 他 机 构 组 成 。 成 员包 括 教 师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 工 勤 人 员 和 学 生 。 第 十 三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重 庆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领 导 核 心 , 行 使对 学 院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权 。 学 院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院 长 负 责 制 。 学 院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 院 长 负 责 、 民 主 管 理 、 依 法 办 学 的 管 理 模 式 。第 十 四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重 庆 财 经

10、 职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 统 一 领 导 学 院 工 作 , 支 持 院 长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 党 委 的领 导 职 责 主 要 是 :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方 向 ,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设 置 和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的 改 革 、 发 展 和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等 重 大

11、 事 项 , 保 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党 员 大 会 或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由 中 国 共 产 党 重 庆 财 经 职 业 学 院委 员 会 行 使 其 职 权 , 履 行 其 职 责 。 党 委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 民 主 决 策 , 学 院 重大 问 题 由 党 委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 第 十 五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重 庆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的 党 内监 督 机 构 , 在 学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 检 查 党 的 路

12、 线 、 方 针 、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院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学 院 的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工 作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院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设 院 长 一 人 , 院 长 是 学 院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学 院 设 副 院 长 若 干 人 , 副 院 长 工 作 对 院 长 负 责 。 院 长 在 党 委 领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的 教 学 、 科 研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 制 定 具

13、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 推 荐 副 院 长 人 选 , 任 免 内 部 组4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 维 护 学 院的 合 法 权 益 ;

14、( 六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院 长 办 公 会 是 院 长 行 使 职 权 的 基 本 形 式 。 院 长 主 持 院 长 办 公 会 , 讨 论处 理 学 院 管 理 中 的 主 要 事 项 。 第 十 七 条 学 院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依 其 章 程 负 责 审 议 专 业 设 置 , 评 定 教 学 、 科 研 成 果 , 审议 教 师 职 务 资 格 , 评 议 学 术 事 项 , 受 理 学 术 争 议 以 及 其 他 学 术 事 宜 。 第 十 八 条 学 院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教 学 指 导 、 招

15、 生 、 学 生 工 作 、 国 际 交 流 等专 门 委 员 会 , 各 委 员 会 依 据 学 院 授 权 或 各 自 章 程 履 行 职 责 。 第 十 九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在 党 委 领 导 下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参 与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 学 院 尊 重 和 支 持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参与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 落 实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 第 二 十 条 学 院 工 会 是 学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教 职 工

16、自 愿 参加 的 群 众 组 织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开 展工 作 , 履 行 工 会 职 责 。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院 共 青 团 在 学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委 的 领 导 下 , 按 照 中 国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 发 挥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 维 护学 生 合 法 权 益 、 提 高 学 生 素 质 等 方 面 的 组 织 、 引 导 等 作 用 。 第 二 十 二 条 校 内 各 社 会 团 体 按 照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 各

17、民 主 党 派 成 员 和 无 党 派 人 士 及 社 会 团 体 成 员 参 与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 民主 监 督 。 在 本 职 岗 位 上 为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建 设 事 业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院 根 据 精 简 、 统 一 和 效 能 的 原 则 , 设 置 党 政 管 理 机 构 、教 学 机 构 和 教 辅 科 研 机 构 , 各 机 构 根 据 学 院 规 定 履 行 管 理 、 保 障 和 服 务 等职 责 。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院 设 立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组 织 ,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院规

18、定 进 行 运 营 和 管 理 。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院 可 以 与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联 合 设 置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5开 展 合 作 办 学 、 合 作 研 究 与 社 会 服 务 等 活 动 。 第 二 节 教 学 科 研 机 构第 二 十 六 条 学 院 实 行 院 系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 系 ( 部 ) 是 人 才 培 养 、 科 学 研 究 、 专 业 建 设 、 社 会 服 务 和 国 际 交 流 的组 织 实 施 单 位 , 在 学 院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 学 院 设 立 系 ( 部 ) , 系 ( 部

19、) 下 设 教 研 室 。 系 ( 部 ) 的 设 立 、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由 组 织 部 提 出 意 见 , 经 党 委 会 研 究 决定 ; 教 研 室 的 设 立 、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由 教 务 处 提 出 意 见 ,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决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系 ( 部 ) 根 据 学 院 的 规 划 、 规 定 或 者 授 权 ,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 ) 负 责 专 业 建 设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 ( 二 ) 负 责 制 定 本 系 ( 部 )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三 )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20、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术 活 动 ;( 四 ) 负 责 系 ( 部 ) 各 岗 位 的 人 员 聘 用 和 管 理 ;( 五 ) 负 责 学 生 的 教 育 与 管 理 ;( 六 ) 负 责 系 ( 部 ) 内 资 产 和 财 务 管 理 ;( 七 ) 负 责 系 ( 部 )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 八 ) 学 院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二 十 八 条 系 ( 部 ) 党 组 织 发 挥 政 治 保 证 作 用 , 负 责 系 ( 部 ) 教 职 工及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和 党 建 工 作 , 保 证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 路 线 、 政 策 和 学

21、院的 规 章 制 度 在 本 单 位 的 执 行 , 参 与 讨 论 决 定 本 单 位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中的 重 要 事 项 , 支 持 主 任 行 使 职 权 并 对 系 ( 部 ) 工 作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 对 本 单位 改 革 发 展 、 稳 定 负 有 重 要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系 ( 部 ) 设 主 任 1 人 , 主 任 是 系 ( 部 ) 的 行 政 负 责 人 。 学 生 规 模 较 大 的 系 可 设 副 主 任 , 协 助 主 任 履 行 职 责 。 主 任 全 面 负 责 本 系 ( 部 ) 的 教 学 、 科 研 、 专

22、业 建 设 、 对 外 交 流 和 其 他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十 条 系 ( 部 ) 设 立 系 ( 部 ) 务 会 。 系 ( 部 ) 务 会 是 系 ( 部 ) 行 政事 务 的 决 策 机 构 。 系 ( 部 ) 务 会 由 主 任 、 党 总 支 ( 党 支 部 ) 书 记 、 副 主 任 、 教 研 室 主 任6和 工 会 小 组 长 等 组 成 。 系 ( 部 ) 务 会 由 主 任 或 主 任 指 定 人 员 主 持 。 第 四 章 教 职 员 工第 三 十 一 条 教 师 是 学 院 办 学 的 主 体 。 教 师 由 具 有 优 良 师 德 、 具 备 较 好

23、知 识 结 构 、 善 于 教 书 育 人 和 能 够 进 行 学 术 创 新 的 获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担 任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并 具 有 专 业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院 对 教 职 员 工 实 行 下 列 聘 任 制 度 : ( 一 ) 教 师 的 资 格 认 证 和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 ( 二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 ( 三 ) 管 理 人 员 的 聘 任 制 度 ; ( 四 )

24、 工 勤 人 员 的 聘 任 及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院 对 教 职 员 工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类 人 员聘 任 、 晋 升 和 奖 惩 的 依 据 。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院 教 职 员 工 依 法 享 有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义 务 。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院 对 履 行 义 务 中 业 绩 突 出 的 教 职 员 工 给 予 奖 励 , 对 不 履行 义 务 的 教 职 员 工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25、学 院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院 逐 步 提 高 教 职 员 工 福 利 待 遇 , 建 立 教 职 员 工 权 利 保 护机 制 , 维 护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 教 职 员 工 通 过 工 会 、 教 代 会 等 渠 道 依 法 参 与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 维 护 自 身权 益 。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院 尊 重 和 保 护 学 术 自 由 , 为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提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 第 五 章 学 生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院 依 法 录 取 、 取 得 入 学

26、资 格 , 具 有 学 院 学 籍的 受 教 育 者 。 学 生 是 学 院 办 学 的 受 益 权 人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权 利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义 务 。7第 四 十 条 学 院 对 在 德 、 智 、 体 、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 科 技 创 造 、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彰 和 奖 励 ; 对 有 违 法 、 违 规 、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给 予 批 评

27、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院 支 持 学 生 会 按 照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有 关规 定 组 织 学 生 社 团 ,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院 规 定 开 展 活 动 。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院 建 立 学 生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 第 六 章 校 友 和 校 友 会第 四 十 三 条 校 友 是 指 在 重 庆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 包 括 重庆商业职工大学、重庆第二财贸学校、江津专区财贸干部学校、重庆商业技工学校、重庆粮食职工中专学校)学 习 三 个 月 以 上

28、, 毕 业 、 结 业 、 肄 业 的 同 学 ; 在 重 庆 财 经 职 业学 院 工 作 过 的 教 职 员 工 ; 经 校 友 理 事 会 批 准 , 获 得 重 庆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校 友会 会 员 资 格 的 其 他 人 员 。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院 视 校 友 为 学 院 的 使 者 , 是 学 院 声 誉 的 代 表 , 是 学 院的 宝 贵 财 富 。 学 院 鼓 励 校 友 参 与 学 院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 对 学 院 建 设 作 出 贡 献的 校 友 ,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并 设 志 纪 念 。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院 设 立 “重 庆 财

29、 经 职 业 学 院 校 友 会 ”, 校 友 会 依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及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 学 院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友 成 立 具 有 届 别 、 行 业 、 地 域特 点 的 校 友 分 会 。 第 七 章 资 产 、 经 费 和 后 勤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学 院 的 资 产 是 指 流 动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 固 定 资产 、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依 法 认 定 为 学 院 所 有 的 其 他 权 益 。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院 的 资 产 都 是 国 有 资 产 ,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30、法 进 行 管理 和 使 用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院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实 行 分 级 、 分 类 归 口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 提 高 资 源 使 用 效 率 , 确 保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院 经 费 来 源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 事 业 收 入 为 辅 , 其 他 筹 资渠 道 作 补 充 。 学 院 积 极 拓 展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 第 五 十 条 学 院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 集 中 核 算 、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财 务

31、 工 作 实 行 院 长 负 责 制 。 学 院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财 务 监 督 制 度 , 完 善 经 济 责 任8制 度 和 审 计 监 察 制 度 ,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运 行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院 不 断 完 善 后 勤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 为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的学 习 、 工 作 和 生 活 提 供 保 障 。 第 八 章 校 徽 、 校 旗 、 校 识 色 、 校 歌 、 校 庆 日第 五 十 二 条 学 院 校 徽 由 外 部 圆 形 、 校 名 、 中 部 圆 形 、 内 部 方 形 、 校 标几 个 部 分 组 成 。 第 五 十

32、 三 条 校 旗 底 色 为 蓝 色 , 图 案 为 橙 黄 色 ; 图 案 由 校 标 和 校 名 汉 字手 写 体 两 部 分 构 成 。 校 旗 整 体 宽 高 比 为 3 2。第 五 十 四 条 学 院 标 识 色 为 橙 色 ( C 0 M 40 Y 100 K 0) 和 黄 色( C 90 M 80 Y 10 K 0) 。 第 五 十 五 条 校 歌 :重 庆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校 歌 。 第 五 十 六 条 建 校 时 间 : 1956 年 ; 校 庆 日 : 4 月 16 日 。 第 九 章 附 则第 五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经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33、 议 通 过 , 报 重 庆 市 教 育 委员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生 效 后 制 定 的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 不 得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本 章 程 生 效 前 制 定 的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需 要 修 改 时 , 由 院 长 或 10 名 以 上 教 代 会 代 表 提 出修 改 建 议 , 经 党 委 会 研 究 同 意 后 , 由 院 长 将 章 程 修 正 案 提 交 教 职 工 代 表 大会 审 议 , 并 报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核 准 。 第 六 十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院 党 委 负 责 解 释 。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自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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