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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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合同合同正文甲方:_乙方:_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

2、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甲方负担。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

3、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 ,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4、。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

5、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乙方要求分批交货的,甲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甲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甲方代办托运。如乙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乙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 ,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乙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

6、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 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 ,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乙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 ,未经乙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乙方。在运输途中发

7、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甲方过错,不可向甲方提出索赔。但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乙方索赔。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甲方的,乙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甲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

8、品,乙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由甲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 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乙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 ,向甲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甲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甲方可不

9、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 ,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甲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甲方供货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 ,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乙

10、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 、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甲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甲方,逾期则甲方可不受理;同时乙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乙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甲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乙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甲方。乙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

11、报)通知甲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乙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_ 种方式(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款到发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之间确定) ,但乙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之间确定) 。甲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

12、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之间确定) ;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乙方承担因提供给甲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甲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乙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甲方保管的商品保

13、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年_ 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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