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五桥百安大道给水管道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补充通知(二) 各潜在 竞选 承包商 : 五桥百安大道给水管道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现补充通知如下: 因专用合同条款中最高限价与工程造价预算书名称描述不一致,现予以更正,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以此次发布的为准。 特此通知! 后附:合同条款 招标人: 重庆市万州区自来水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宏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8 年 4月 27 日 抄送: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 招标 文件 (2007 版 )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
2、合同条款” (第 41 页至第 81 页 )。 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6 监理人: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 (现场 )的全权代表。 姓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
3、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详见设计施工图 。 1.1.3.3 临时工程: 详见设计施工图 。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 详见设计施工图 。 1.1.3.11 临时占地: 详见设计施工图 。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24 个月。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
4、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 其他 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 (工程设备除外 ),包括合同中可能约4 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 料。 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 (或 )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 (或 )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
5、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 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 (或 )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中选工程所在地书面面签施工合同,承包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全程参与,合同加盖双方行政鲜章后生效,面签影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亲笔
6、签署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承诺书(见附件 1)作为合同附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 (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 )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 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
7、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订立书 面合同后 5 日内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由发包人提供本项目完整的施工图纸贰套 。 5 1.6.2 承包
8、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施工组织设计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订立书面合同后 5 日内,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组织计划。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2 套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后 3 日内 。 (5)其他约定: 无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9、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 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具体签订合同时约定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具体签订合同时约 定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具体签订合同时约定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具体签订合同时约定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10、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 (包括监理人 )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 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 (包括监理人 )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 (或 )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 (包括监理人 )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
11、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 (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 )和 (或 )延误的工期 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6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0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
12、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 (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 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 (包括图纸会审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 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
13、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 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或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 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
14、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及时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以满足施工条件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按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 约定的为准,工程量增减等签证需现场监理、甲方现场代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证,方可纳入工程结算 。 7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 3.1.1 项如何约定
15、,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 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
16、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 (投标总报价 )中,具体工作内容
17、和要求包括: 免费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供办公室。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
18、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无 。 8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施工组织设 计审批后一周内提供本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 b.每月 25 日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C.进度报表提供份数和要求按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施工场地、运输车辆和机具保持整洁,控制施工场地扬尘污染,达到“文明施工”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
19、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需费用 已含在 竞选价 内 。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竣工验收后如需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发包人按实承担费用 。 承包人负责施工期内与有关市政、交通、供电、供水、环保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临时办公用房(并同时提供监理办公用房),相关费用已含在 竞选价 中 。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
20、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遵守管线行业部门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已含 在 竞选价 中。施工期间,承包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按规定要求施工等,造成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害或安全隐患,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双方协商解决 。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 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21、签约合同价的 10%。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9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 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
22、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 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
23、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 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
24、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 (包括专业分包人 )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 (包括专业分包人 )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 (包括专业分包人 )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
25、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出具 )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10 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26、。但是,发包 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如果有,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具体签订合同时约定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
27、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由发包人提供一处水、电接口,满足工程需要;施工场地内的给排水管线、电和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完善,由承包人自理,相关费用已含在 竞选价中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进入投标报价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