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项全能业务能力测试重点 1、信访 2、就业促进 3、人才市场 4、军转 5、劳动关系 6、工资 7、企业养老保险 8、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9、农村养老保险 10、失业保险 11、医疗保险 12、工伤保险 13、基金监督 14、劳动人事仲裁 15、劳动监察 16、公务员职位管理 17、公务员考录 18、公务员奖惩 19、公务员培训 20、工考办 21、信息中心 22、考试中心 23、职鉴中心 一、信访 一、信访方式有哪些?哪些信访事项可向党政机关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建议和要求。 以下信访事项可向党政机关提出: 1
2、、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信访事项。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哪些是违反信访条例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以下 8 种行为是非正常上访行为: 1、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的; 2、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的; 3、在党政机关门口拉横幅标语、呼口号或静坐、下跪、 自伤自残的; 4、纠缠、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5、打、砸公物、聚众闹事、制造混乱的; 6、在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接待室,工作人员已
3、接谈完毕仍不离开继续纠缠,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经教育告诫无效的; 7、精神不正常不能自控言行并有暴力倾向的; 8、其它以上访为由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政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惩治。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如何处理?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 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有关信访问题的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
4、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就业促进 1、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颁发部门、时间,施行时 间。 2012年 11月 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条例自 2013年 3月 1 日起施行。 2.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给予
5、贴息支持; (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培训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四)国家规定的税收优 惠; (五)其他扶持政策。 3、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 。 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府对规定行业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二)在创业初期参加创业培训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实现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五)其他扶持政策。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登记
6、失业人员中的几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失业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就业状况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5、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服务的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 从事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或者家
7、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人力资源市场 1.“三支一扶”指的是支农、支医、支教、扶贫。 2.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 2 年。(晋人社厅发 201249 号) 3.“三支一扶”招聘条件:近三年来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当年应届毕业生)。年龄在 26周岁以下
8、(截止当年 5 月 5 日),研究生学历可放宽到 29 周岁。(晋人社厅发 201249号)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是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是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是人才推荐;四是人才招聘;五是人才培训。 5.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四、军队转业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于 2001 年开始
9、实施。 2、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3、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 计划。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 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 年以上的,从第 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
10、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1%。 五、劳动关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于 2012年 12月 28日通过,自 2013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哪些单位适用于劳动合同
11、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
12、务院令第 513号 )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假日为 11 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8】 3号)规定,职工全年制度工作天数为 250 天( 365天 -104 天【休息日】 -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83 天( 250 天 12个月)。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8】 3 号)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办法为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 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8 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 天 -104天) 12 月 =21.75 天
13、六、 工资 1、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2、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3、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年不满 30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不满20年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按 50%计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
14、作年限满 35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不满 20年的,按 70%计发。 5、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 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 七、企业养老保险 1、中华人民共各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15、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 年10月 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范围、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号)规定,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为 20%,职工个人比例 1997 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资 4%,从 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 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 8%。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 200632 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 12%,雇员本人缴费 8%)。 5、退休、退职人员丧葬抚恤费及遗属补助标准 根据晋劳社厅发 200630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 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 3000元。退职人员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为 2000 元,其它待遇不予享受。因病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为:家属省辖市的 140 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 120 元,家居农